资源描述
新万迅物流
货物运输协议
甲方: (委托方)
乙方:上海新万迅科盛物流有限公司 (承运方)
为了加强货物运输管理,提高运输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合同法》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精神与等价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特议定本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代理范围:
1.1 乙方作为甲方的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承运商,按约接受甲方委托承运国内货物事宜。
1.2 甲方所托运货物的各项内容,需提前3天用传真或E-mail方式通知乙方。若遇特殊情况需下达紧急定单给乙方承运,甲方需提前5小时将实际运输需求情况告知乙方,在此规定工作时间内,乙方应满足甲方的需求。
1.3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承运货物所必需的各种单证,并将有关货物的交接凭证交于乙方随货同行。
1.4 乙方所开据的发票为增值税发票,甲方可以抵扣税点11%。
第二条. 甲方责任:
2.1 对于本协议项下的货物运输,甲方应当遵照本协议附件内已设定的操作流程执行,并承担协议内规定提供的所有单证、货物等职责。
2.2 甲方应当对由其所提供给乙方的有关文件与单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备性负责。
2.3 甲方应按本协议结算条款及附件(一)内已注明的运、杂费结算费率规定偿付给乙方运费及承担其他所应支付相关费用的责任,甲方不得以自身或任何第三方原因拒绝或拖延本协议项下运费的偿付(在运作过程中若发生本协议附件(一)以外的费用,可由乙方先代垫代付,然后由甲方向乙方按实支付)。
2.4 对甲方原因未能履行协议,或由于上述第二条第二条款因甲方责任或甲方自身原因引起的运期推迟,由此而发生额外支出以及其它后果均由甲方全部负责承担。
2.5 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并不得以此类要求未能满足为由而不履行本协议。
2.6 甲方通知乙方提货可以提前一天或者半天通知。并及时告知货物详细信息。
第三条.乙方责任:
3.1 乙方应严格遵照本协议内的操作流程执行。
3.2 乙方应保证甲方委托的运输任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3 乙方保证所从事相关活动不超出本协议规定的代理范围,并保证自觉维护委托方的利益,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的理由损害甲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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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乙方应对已经签收承运的货物负责,直至将承运货物全部移交给收货人或其它承运人以及甲方及其代表。
3.5 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运输咨询,并帮助甲方设计最安全、快捷、经济的运输线路和方案。
3.6 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乙方对因乙方过失、故意等原因引起的运期推迟、所产生的额外支出、货物短少、破损的货物损失负责。乙方仅接收包装完好的货物进行承运,不承担因外包装完好而包装内存在货物异常情况的任何损失。
第四条. 货物运输要求:
4.1 因乙方过错,造成错运到货地点或错交收货人,乙方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新增加的费用。
4.2 因甲方过错,造成错发到货地点或错写收货人,甲方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新增加的费用。
4.3 上门提货费为100元,到站送货费市区80元,郊区150元。
4.4 乙方赠送全额保险。
4.5 乙方将来可及时短信服务。(现在此软件和网络系统在制作中)
第五条. 结算价格、费用结算与付款方式:
5.1 结算价格:货物运输费用须按本协议附件(一)内规定运价计费支付,具体到有关城市或地区的运输价格按双方协商同意的运输价格执行【详见本协议附件(一)】,在执行过程中,若遇表内未注明地区的货物运输价格须经双方另行协商决定。本协议内运输费率若由于国家政策变化而导致物价波动或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交通运输费率作升、降调整,本协议内各项费用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也可随之作升、降调整。
5.2 费用结算:运杂费用须按月进行结算。即甲方在收到发票后,每月6日前支付上个月的运费。如果甲方委托乙方代收货款,乙方在收到货款后7日内支付给甲方。
5.3 滞纳金:如甲方无法在双方所约定的付款期限内付款给乙方,发生超期付款,甲方将支付应付款的3%/天作为滞纳金累计后补偿乙方的损失。
5.4 付款原则:本协议所涉及的费用均以人民币计价,并以人民币支付。
第六条. 货物保险及赔偿:
6.1 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货物须按每批次托运货物总价值自行办理或委托乙方代办货物运输综合保险费。由甲方自行投保运输保险的货物一旦遇险,有关遇险货物的损失与理赔事宜均由甲方自行负责办理,承运方仅负责提供遇险货物的相关资料与证明给甲方。若运输货物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甲方需按托运货物总价值的1.5‰向乙方如数支付货物运输保险费,由乙方为甲方代理投保的运输货物一旦遇险,有关遇险货物的货物损失与理赔事宜均由乙方负责办理与赔偿。
6.2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货差,由此产生的货物损失在保险公司明确货物损失价值后三十天内,由乙方按实际货损金额赔付给甲方,在乙方办理货损货差保险理赔过程中,甲方须给以全力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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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7.1 变更: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协议中的各项规定。若其中任何一方因故需变更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均需经双方协商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7.2 若由于天灾、公敌行为、水灾、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等原因,或由于其它不受协议方控制的原因(不可抗力)出现,使本协议终止履行或无法履行时,受阻碍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八条.争议及其它:
8.1 若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无效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8.2 未尽事宜:本协议在履行期间若遇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签署的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3 在处理争议期间,除正在处理的争议事宜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其它条款。
8.4 甲、乙双方在确定运价时应随运输市场的调整而调整,遇有特殊情况,运价应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或义务,并且在守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更正后的十天内仍未采取令守约方满意的补救措施,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条. 协议附件:
10.1 国内运输价目表
10.2 乙方相关操作客服人员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文本及时效:
11.1 文本: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签约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11.2 时效:本协议自签字盖章日起生效执行。在执行协议期间,任何一方因业务变化需中途终止本协议时,均应提前壹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届时即可终止本协议。若双方在合作期间对本协议各项条款均无异议,本协议将延续有效。
甲方: 乙方:上海新万迅科盛物流有限公司
(盖章处) (盖章处)
代表人: 代表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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