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
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桶装水销售三方合同
甲方: 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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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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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 (以下简称丙方)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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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销售饮用农夫山泉桶装水(19L)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系农夫山泉桶装水的生产企业,乙方系甲方的桶装水特许经营店,乙方受甲方的监督,服从甲方的安排管理,向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农夫山泉桶装水(19L)。
二、乙方根据情况提供饮水机、农夫山泉专用水桶及相关设备供丙方使用:
A在丙方不做其他商业用途的情况下,乙方向丙方提供农夫山泉桶装水(19L)。乙方给丙方提供的相关设备只能用于甲方产品的配套使用,丙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B乙方向丙方提供 只水桶,每只水桶的押金为人民币 元,押金总计人民币 元。乙方需向丙方开据押金条。
C乙方向丙方提供 牌 型饮水机 台,押金总计人民币元 元。
D以上设备重置价值总计人民币 元。
E以上设备为乙方所有,如终止合作,乙方将收回上述设备并退还押金。
F乙方向丙方所提供的周转用水桶及饮水机等设备会因实际情况而调整、变化。在合同终止时,双方应以实际的数量进行清算。
三、甲方根据情况提供饮水机、农夫山泉专用水桶及相关设备供丙方使用:
A甲方向丙方提供 牌 型饮水机 台,押金总计人民币 元。
B以上设备为甲方所有,如终止合作,乙方将收回上述设备并退还押金。
C甲方提供设备的固定资产编号:
四、丙方义务:
A丙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选择甲方产品作为唯一的19L桶装饮用水。
B丙方应按协商时间内支付乙方货款
C爱护并正确地使用乙方提供给丙方的设备。若设备丢失或在非正常使用情况下损坏,丙方应按上述设备重置价格赔偿乙方
D 如丙方使用设备为甲方提供,若设备丢失或在非正常使用情况下损坏,丙方应按:立式电子冰热机:600元/台、立式压缩冰热饮水机:800/元/每台、立式温热饮水机:350/元/每台、上述设备重置价赔偿甲方。
E在合同期内,丙方有义务保管好乙方向丙方提供的周转桶,丙方需提前一天订水,特殊情况除外。合同终止时一并归还,乙方退还桶押金。
F丙方应指派专人负责订货,验货及结付货款。
五、乙方义务:
A乙方依据所商定的时间为丙方送水,丙方可以根据时间情况并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更改送水时间。
B乙方在接到订水电话24小时内送达。
C乙方作为甲方加盟水站保证向丙方提供的产品为优质产品。
D乙方为丙方提供每三个月一次饮水机清洗消毒服务。
六、甲方义务:
A甲方提供合格的产品及产品质检报告。
B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农夫山泉桶装水(19L)。
C甲方保证所提供产品为优质产品; 为保证饮用水的清洁,甲方应及时更换不清洁的水桶。
D甲方业务代表定期拜访,提供合理化订货计划并及时解决问题。
E丙方在使用农夫山泉桶装水(19L)期间如订水,更改送水计划或有任何疑问都可拨打甲方服务电话。
客服热线:4008096666
七、产品价格和结算方式:
1、水款的结算方式: ;
2、优惠政策:乙方按照丙方购买水票数量免费提供立式制冷饮水机的使用;
执行标准:购买 张水票,提供 台饮水机,现丙方购买 张水票,乙方免费提供丙方立式制冷饮水机 台。
八、本协议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九、三方应遵守条款约定,否则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未尽都分按《合同法》执行。
十、本协议一经签订,三方必须信守承诺。未尽事宜,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如丙方对乙方的服务、产品质量产生疑问可直接拨打客服热线,进行投诉和咨询,
农夫山泉公司会作出相应的答复以及解决办法。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 日期:
乙方: 经办人: 日期:
丙方: 经办人: 日期: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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