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龙华新区扬尘整治巡查监管劳务服务合同
甲方:深圳市龙华新区城市管理局
乙方:深圳市翰林晟有限公司
第一条总则
1、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2、甲方依据本合同将龙华新区扬尘整治巡查监管劳务服务委托给乙方。
3、乙方在本合同款项下接受扬尘整治巡查监管劳务服务委托,在龙华新区范围内进行日常巡查、监督、报告等活动,并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条委托扬尘整治巡查监管服务事项及要求
龙华新区范围内扬尘整治巡查监管工作,主要包括负责制定扬尘整治日常巡查方案并组织实施,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文字记录、拍照、摄像取证、整理汇报,协助开展大型的专项检查活动。
1、例行巡查
乙方每月巡查工作以月度为周期。
1.1建立科学合理的巡查制度,确保如期完成巡查任务,按时整理上报检查情况,并对检查记录(文字、图片、视频等)进行归档处理;
1.2巡查人员每月分组对全区范围内的各办事处进行扬尘整治巡查检查,发现扬尘问题进行文字记录,并对较严重的扬尘污染问题进行拍照、摄像取证;
1.3各办事处每周的日间检查次数不少于l次,每次有效检查时间不少于3个小时,其中日间是指8:00至18:00时段。各办事处相邻的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应不小于3天;
1.4每月对各办事处进行不少于l次夜间检查,每次实际检查时间不小于2小时,其中夜间是指20:00至24:00时段。
2、协助开展检查
协助甲方做好检查的记录、拍照、摄像、文字整理等工作。
3、完成指派任务
按照甲方指派,赶赴现场进行查处违法泥头车并做好笔录(文字记录、拍照取证、摄像等),或按甲方规定的路线进行重点巡查,以及完成其他指派任务。
4、工作要求
4.1保密原则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把相关信息透露给第三方。对参与甲方检查工作中获取的其他信息,也应秉持谨慎、保密原则。
4.2真实客观原则
乙方提供的巡查计划、检查记录、情况汇报等相关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捏造事实、篡改记录的情形,不得有选择性地筛选、过滤、隐瞒检查情况,或是有意夸大事实,使检查结果与客观实际产生较大偏离。乙方应积极主动地配合甲方对检查工作的真实可靠性进行查证,如提供必要的工作底稿,或是安排巡查人员进行问询。
5、人员配置要求
5.1人员数量:项目配置的人数为8人;
5.2一般要求:人员身体健康(经正规医院体检合格),五官端正,精神面貌佳,应变能力强,服务态度好,责任心强,经过业务培训,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技能,年龄要求在35岁以下。
5.3岗位设置
巡查员: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高中(同等学历)及以上学历,会使用数码相机、摄像机等设备,能对现场检查情况作准确的文字记录。
5.4工资待遇要求
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为员工缴纳社保及购买商业意外险,且本项目工作人员每月实发工资(扣除保险以外)不低于(3000)元,并根据物价指数和最低工资标准变动适时调整每月实发工资。
以上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才能上岗,并不得兼第二职业。
6、设备配置
6.1配巡查交通工具1辆,车辆安全性能良好,保证项目作业需要。
第三条委托管理期限
1、本合同委托监管服务期限为两个月,自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6月31日止。
第四条委托扬尘整治巡查监管服务标准
1、乙方工作人员不得有“吃、拿、卡、要”行为;
2、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出现工作态度粗暴、野蛮、语言不文明等言行举止;
3、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任何信息透露给施工企业或运输公司;
4、做好扬尘污染问题的拍照或摄像取证。
第五条委托扬尘整治巡查监管服务费计算及支付方法
1、 合同价格
本项目服务费合计为¥:96000.00元(大写¥:玖万陆仟元整)。
2、 付款方式
乙方按合同价格出具正式税票,甲方收到票据后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乙方在收到款项5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关费用。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移交委托监管区域,因特殊情况不能移交或延迟移交的除外。
2、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委托监管费用。
3、有权在委托监管期间对委托监管区域的监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乙方违约的,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更改,并按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4、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抽调乙方的作业人员或设备,协助开展委托监管区域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实地查看并详细了解委托监管区域的现状,与甲方办理委托监管区域移交手续,并签署书面确认书。
2、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按时收取监管服务费。
3、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接受甲方监管,严格执行甲方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甲方汇报。
5、配合甲方和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扬尘整治巡查各种专项活动。
6、合同期限届满、提前终止或解除时,接受甲方对委托监管区域进行全面核查,按照甲方要求将委托扬尘整治巡查监管的各项资料移交甲方,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在委托监管期间工作人员出现有“吃、拿、卡、要”行为,如出现前述任何一种情形的,扣除委托管理费的500元的作为违约金,2次或2次以上出现该违约情形的,累积计算违约金。出现上述情形的,乙方需自行整改。
2、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付支付合同款项的,自逾期达1个月以上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甲方应向乙方每日偿付逾期款项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
1、合同期限内,乙方有下列严重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直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委托管理合同监管服务费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可直接从监管服务费中扣除该违约金。
1.1委托管理期间,工作人员累计出现三次有“吃、拿、卡、要”行为;
1.2委托管理期间,累计三次出现将信息透露给施工企业、运输公司或因信息透露给甲方造成负面影响及经济损失的。
第十条其他事项
1、合同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或补充的,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规定的监管期满后,本合同自然终止。
3、乙方在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营业范围、法人代表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1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4、因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5、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6、本合同生效前双方签订的有关条款与本合同相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7、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执肆份,乙方执贰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深圳市龙华新区城市管理局 乙方:深圳市翰林晟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民生银行
深圳盐田支行
收款账号:620668869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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