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建私房合同甲方:谭、男、现年 岁, 某县小区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向、男、现年 岁,某县草树坪村党支部书记,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丙方:谭、女、现年 岁,某县一组村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第一条 前 言 甲方系 镇移民户, 镇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三峡移民搬迁政策,为其在本镇陈家湾小区分配住房建设用地100平方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 ,甲方由于资金不足,甲方、乙方、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出资建房,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作建房合同。 第二条 合作建房 甲方自愿同意提供依现状上述第一条
2、所指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乙方、丙方自愿接受按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提供建房资金,三方合作修建一栋六层600平方米,一楼为门面经营用房,二至六楼为住宅用房,并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进行产权分成。 第三条 建房资金 1、 建房资金预计为人民币60万元,其中:甲方出资25万元,乙方出资25万元,丙方出资10万元,实际建筑成本高于或低于该预计数额的部分由甲、乙、丙三方按楼层分配的住房面积分摊补偿或退还。建房资金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汇入本条第三款指定的专用账户。2、建房资金指本合同生效后至房屋经验收合格且甲方取得房地产证时止所需的一切成本、费用。该建房资金不包括甲方因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应缴的土地使用费或因划
3、拨方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应补缴的地价款。 3、按照上述出资约定,由甲方在兴山县农村合作银行昭君分理处开取修建房屋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由甲方负责保管,甲方应将开具的建房资金专用账户本的复印件送到给乙方和丙方。第四条 设计、建筑 1、甲方负责向兴山县昭君镇人民政府移民搬迁部门取得工程设计图纸和相关事项的协调。2、建筑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建筑的招标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参与确定其施工单位,确定建筑价格,建筑合同经三方与建筑施工单位共同签字后生效。3、施工监督由甲方、丙方负责,乙方负责材料采购到场地和材料质量的把关,其主材料砖、水泥、钢材、砂石料、预制板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确定供应商,共同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
4、。材料的保管由甲方、丙方负责。4、工程设计的招标工作应在 镇人民政府移民搬迁部门划线后的五日内完成,整个建筑工程应在划线后的十日内开工,竣工后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参与验收办理工程结算。 5、房屋的水电设施安装至户门外,门户内水电设施由产权使用人自己负责安装。 第五条 资金使用甲方为建房资金的收支,凭合法有效的发票办理资金结算,一次支付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结算,保管好支出票据,并做好支出明细日记账,每十天向乙方、丙方通报一次资金流出、资金结存情况。第六条 产权分成 全部建筑的产权由甲、乙、丙三方按下列方式分成:甲方拥有一楼左边一间门面房和二楼、六楼的房产权;乙方拥有一楼右边一间门面房和三楼、五楼的房产权;丙方拥有四楼的房产权。楼梯通道为该房屋的公共设施,享有该房产权的所有人共同使用,任何一方不得占为私有。甲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60日内办理完乙方、丙方应分得产权部分房屋的房地产证。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2. 3. 第八条 争议解决 第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甲方:_ 乙方:_ 授权代表(签字):_ 授权代表(签字):_ 日期:_ 地点:_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