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作协议书甲方: 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合作经营养殖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出资建设养殖场地、购买种苗资金、所有成本费用,以及负责赣州市章贡区及周边的宣传销售。乙方负责养殖场合有事宜,涉及种苗的购进和哺育、养殖等所有事项。二、养殖场设立地点为 ,养殖场对外以甲方或者甲方批准的名义进行经营管理。三、甲、乙双方合作经营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间如故意退出合作经营,需协商双方(协议签订人)达成共识后方可退出了,到期后可另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可延长经营期限。四、双方约定由甲方负责赣州市章贡区及周边的销售合作经营养殖的成品禽类,乙方负责大余县周边的销售合作经营养殖的成品禽类。五、
2、乙方必须保证种苗到成品销售之间存活率为95%,并且所有能完全通过绿色食品出口检查。六、具体养殖操作由乙方执行,养殖种苗购入及成活率养殖等养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均由乙方单独承担,甲方概不负责。七、养殖场每三个月结算一次,纯利润部分(除去一切成本费用),双方按签订人数,每人30%比例提成,剩余10%的利润,通过双方协商分派。八、养殖场合作经营过程中,未经甲方签字批准,乙方不得以养殖场和合作名义对外举债或担保,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所有债务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负责解决清楚,同时,应双倍补偿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九、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认真遵守协议内容,如一方违约的,导致合作事项损失,应予全额补偿对方损失
3、及承担损失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守约方可以情况解除协议,守约方解除协议的,违约方应补偿经济损失,若经济损失的计算有争议的,双方约定守约方可以在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酌情决定具体损失数额,违约方按照守约方在此幅度内决定的损失金额予以补偿。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解除协议的,养殖场存栏的禽类和甲方投资各项设施设备及物品,由双方在10日进行协商结算,协商不成按照本协议约定保护价50%交由甲方解决,解决所得价款,各方按协议多退少补。十、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其他约定(一)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方任何一方的告知、函件以书面形式发送的,对方应予以签收。或者双方在履行协议中,也可按以下方式和接受系统解决和送达:甲方联系人:电话:,收发电子邮箱:乙方联系人:电话: ,收发电子邮箱:以上述方式进行的送达,均可视为有效送达。(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拟定,并以补充协议方式约定。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协议签订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