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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郫县)1.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1811851 上传时间:2024-05-09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5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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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 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承租方:四川石羊精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出租方:四川顶天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工程建设需要,向乙方租赁本合同约定的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塔机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第一条 使用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郫县石牛小区新居工程剩余工程。1.2 工程地点:郫县郫筒镇。第二条 租赁设备概况和租赁方式1、 租赁设备概况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台)使用臂长(米)独立高度(米)计划使用总高度(米)

2、备 注自升式塔机QTZ6325035根据建筑情况定自升式塔机QTZ5014530根据建筑情况定2、 租赁方式:塔机进出场、安拆、检测、操作、维修保养等整体租赁。第三条 租赁期限设备租用期限暂定4个月(已含进出场1个月)。甲方因工程需要须续租乙方设备,经乙方同意后合同顺延。使用中租期不足4个月时,按4个月结算租金;超出4个月的,按实际租期结算。乙方依甲方通知的时间组织机械进场,约定交付时间为:合同签定后,塔机(自由高度)整机暂定 年 月 日前进场安装。具体时间甲方提前7日电话或书面通知乙方,并作好设备进场的现场场地准备工作。甲方使用设备完毕,停用塔机应向乙方提出书面报停通知,并作好设备退场的现场

3、场地准备工作,提前3日通知乙方出场。第四条 租赁设备结算单价和计算方式设备名称型 号数量(台)进出场费 (元/台)月租金(元/台月,含2人人工费)备注自升式塔机QTZ63215000.0017000.00自升式塔机QTZ50115000.0015000.001、 租赁机械进出场及安拆工作由乙方负责,费用由甲方承担。上表中进出场安装拆卸费包括:塔机一次性进出场地运输费、正常安装拆卸所用吊车费(50T及以下汽车吊费用)、安装拆除人工费、地脚螺栓等配件费和塔机检测费,以包干形式计。2、 上表中月租金指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塔机独立高度以下(含独立高度)的月租金(机械台班费,含维修保养费用)。该费用按月计算

4、,每月按30天计,不足一个月的尾数日租金按月租金除以30天再乘以实际尾数日天数计算。塔式起重机自完成安装、检测合格后并出示检查报告,以签订正式启用单之日起开始计算租金。工程完工塔机报停(甲方出具书面报停单)次日起停止计算租金。塔机按月包干计费,租赁期间租金连续计算,甲方不得因节假日休息、停工待料、下雨停电扣除台班费(春节除外),乙方节假日加班也不另计费用。3、 乙方负责为租赁机械先期提供操司人员每台2人。操司人员工资按上表中所列标准由甲方承担。按照有关规定或依实际工作需要,塔机使用时操司人员配备不足时,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提供,增加作业人员按 2000元/月人增加费用。以上人工工资不提供发票。4

5、、 单台塔机安装超过其独立高度后,每增加一节标准节,乙方按上表中所列单价向甲方收取标准节租金。标准节由乙方负责运输和顶升,其租金从安装完毕次日起开始计取。5、 付款方式1、 进出场费支付:塔机使用完并全部拆除出现场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塔机进出场费45000元。本合同租赁价格的税金甲方承担,如要开具发票,则加收1000元/台。2、 月租金支付:按每月支付一次。塔机交付使用满个月后七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首月租金,以后甲方以首月付款日期为准,每月按时支付月租金。租用多台塔机时以第一台塔机支付日期为准。3、 附着及其它费用:每月结算支付。4、 合同税金:本合同租赁价格的税金甲方承担,如要开具发

6、票,则加收1000元/台月(即QTZ63为:18000元/台月、QTZ50为:16000元/台月)。5、 结算期限:塔机报停后,甲方应在三十日之内结清全部租赁款项。第五条 乙方权利和责任1、 乙方应提供有关塔机安装的现场要求、基础制作图纸和技术要求,提供地脚螺栓并指派专业人员协助做好地脚螺栓的预埋工作,在预埋工作结束后,乙方技术负责人到现场签字确认。2、 负责向甲方提供完好机械设备,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和数量,提供合格的起重用吊具(砼料斗、钢丝绳、卸扣等,但不包括吊篮),并附机械合格证、专业检测部门检测报告(如:机械安装验收检查报告等)。3、 乙方安排的设备操作工必须持本人有效操作

7、证,备用检查,严禁无证操作。乙方负责对机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服务承诺教育,保证优质服务,安全使用。机组人员由不服从现场管理者,乙方可根据甲方意见及时更换机组人员。对机组人员实施机长负责制,挂牌上岗。并将操作证复印件交于甲方项目部,备用检查,严禁无证操作。4、 乙方负责塔机的操作安全。乙方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乙方操作人员若发现不安全因素,有权拒绝施工。5、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安拆施工方案(包括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机组操作人员的有效操作证件及上岗证)、拆装资质证明、安全技术交底以及其他技术数据等完整的

8、技术资料。乙方的方案应满足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同时要提供相关的检测、试验报告,符合质监、安监部门的要求。6、 塔机的进出场运输、安装、调试、拆卸等工作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及时组织设备进退场,保证甲方施工生产需要。若因违章安拆塔机,或由于塔机本身性能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7、 乙方操作人员应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使用期间随叫随到,保证甲方的工作需要。如出现乙方操作人员延误或拒绝出工的情况,甲方有权对乙方操作人员处以12倍工资的罚款。8、 乙方对出租机械提供技术保障服务,负责塔机日常维护保养、维修工作,承担塔机保修责任。且每月都必须进行一次较全面的自检,并交一份自检报告

9、(原件)给甲方。若发生机械故障,乙方应组织力量及时抢修,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损失。9、 乙方严格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无条件退场,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拒绝支付剩余款项。10、 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国家标准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GB/T24001-1996(ISO1400:1996)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工作,并接受甲方监督。在其中设备安拆及起吊过程中,施工噪音控制在国家标准70dB以下。第六条 甲方权利和责任1、 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确定基础施工方案并负责基础制作。塔机基础(含钢筋、混凝土、人工等)及其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图纸制作塔机基础,保证塔机基础地质地耐

10、力及基础砼强度要求。2、 甲方保证提供乙方设备进出场所需到路、安拆场地、电源及施工用电,以满足塔吊安拆作业和日常运行的作业条件。当塔机需要锚固时,甲方应提供合格的附墙操作平台,以保证安全生产。3、 甲方负责塔机施工现场的总体安全管理和塔机的使用安排与人员管理,负责指定吊物起落地点及落点的安全支撑、防护。甲方应遵守塔机使用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要求塔机违章作业。4、 机操作人员进场后,甲方应对机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提供食宿方便及备品工具存放条件。5、 甲方对所租赁设备从运抵使用现场起到退场时止这一期间负有保管的责任。租赁期间如发生乙方设备及附件、零部件丢失或被人为破坏的事件,经双方查明原因后,甲

11、乙双方分别承担各自责任。6、 甲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租赁费用。若因甲方资金原因未及时支付而影响塔机使用或拖延出场,责任由甲方承担。7、 乙方不及时提供设备抢修服务影响甲方施工进度,甲方有权按合同规定扣除设备台班费用,并罚款作为警示。第七条 安全管理1、 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规、规程,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职责。甲乙双方应按所租赁机械的技术操作规程或要求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共同管理、使用、维护机械,严禁违章使用。2、 租赁设备发生安全事故后,由乙方先进行善后处理,经相关部门鉴定后,根据调查结果由责任方承担损失。3、 租赁的机械及人员由

12、乙方负责管理。建筑起重信号工、司机、安装拆卸等建筑施工特种人员,应当符合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规定的条件,持证上岗。4、 属于乙方人员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管理等发生的一切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责任,概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甲方索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一切损失。5、 属于机械设备自身因素、设备制造质量问题、机械设备技术状况不良、机械设备发生事故、安全装置失效所发生的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承担。6、 乙方应完全负责自身人员在施工场地内的安全,无论如何乙方人员在施工现场内因乙方设备及人员错误造成的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第八条

13、 设备所有权、使用权和出租变更1、 乙方拥有对租赁设备的所有权。甲方仅在租赁期内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拥有该租赁设备的使用权。在租赁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租赁设备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质押品。2、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转移租赁设备;否则,因甲方擅自转移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3、 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对塔机进行任何改装、改良或添加任何设施及物件,不得在租赁设备上随意增加和扣除部件,否则由此而造成的安全事故、财产损失和人员伤害由甲方全部负责。第九条 其它约定事项1、 在塔机接受安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甲方有权令乙方停机整改,隐患未排除,不得运行。2、

14、乙方配备的塔机机组人员不得在工地借钱或伙食费、索要钱物,甲方如借钱或伙食费等给机操工,责任由甲方自行负责,不得在乙方租赁费中扣除。3、 有关塔机机组人员严重违反施工现场规定所产生的处罚,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主管工作人员,乙方必须在当月内处理完毕,如当月内乙方未处理完毕,甲方应向乙方要求相关赔偿。4、 有关塔机租赁的结算单、启用单、报停单、加节附着单等文书,经对方工作人员认可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违约责任1、 乙方因设备原因造成整机连续3天以上停机,甲方由权采取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2、 如因甲方场地原因、现场障碍限制而拖延塔机进出场装拆超过15天时,由

15、甲方承担拖延期间塔机台班费(按正常台班费的100%计)及相应责任。乙方原因没按甲方要求安装和拆除塔机,乙方要赔偿甲方损失并承担全部责任。3、 塔机在使用期间的维修保养工作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保证塔机状况良好,确保24小时安全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般故障保证在4个小时内排除,每月塔机故障不得超过5次且每次时间不超过4小时,若超过5次以上,扣除故障时间的机械台班,若机械出现大故障,三大件维修持续不得超过24小时(更换主电机不得超过48小时),如超过以上规定时间,扣除当天机械台班费,每月超过一次52小时以上扣除故障时间的机械台班费。第十一条 附则1、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遵守,不得擅自修改或

16、解除,如果一方违反规定,应承担违约总金额 10 %的违约金,并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其它损失。2、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作出补充规定或协议,补充规定或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 当地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或向 当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 本合同共七页。本合同一式柒份,甲方陆份,乙方壹份,经双方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第十二条 补充条款(共 一 条;当本合同前述条款内容与补充条款有抵触时,以补充条款为准。) 1、附安全协议书。 承租人(甲方): 出租人(乙方):住 所: 住 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合同签约地:郫县 年 月 日-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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