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承租单位: 出 租 人: 签订地点: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因乙方在 需要,现向甲方租赁塔式起重机(以下称塔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为了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第一条 租赁机械及租赁期限乙方向甲方租赁 型塔机 台(臂长 米、租用高度为 米)租期为 个月,自 起至 止,塔机最少不低于 个月,如不满 个月算 个月计。乙方因工程需要须延长租期,应在合同届满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租金按时付清。(如需加节则按每节每天 天计算,一套附着与标节同价)第二
2、条 租金、进出场费和操作人员工资1、租金每台每月 元(大写人民币 元),不含税费。租金计算从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节假日不扣除租金。2、进出场费(含装车、运输、拆等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每台 元 (大写人民币 元)由乙方承担,(此价格不含税费)。在塔机进场时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合同签订当日乙方付押金 万元(大写人民币: 元),此押金可做最后的租金。 3、操作人员可由甲方推荐两名有证人员。每人每月工资 元(大写人民币 元),操作人员工资由乙方承担(乙方每月按时支付给甲方或由乙方代发操作人员工资,且不能扣除节假日工资),操作人员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由乙方负责。第三条 甲方应承担的义务1、必须
3、提供合格的塔机。2、提供技术资料并保证塔机合格验收。3、承担塔机维修保养义务及排除故障。4、 提供灰斗一个。配置与塔机出厂标准高度的钢丝绳、电缆线,超高部份和乙方使用期间更换的钢丝绳、电缆线都由乙方承担材料费和工时费。5、提供预埋件(指塔机地脚螺栓)。第四条 乙方应承担的义务1、必须按以上约定时间付清各种费用(以甲方向乙方出具的收据为准)。2、乙方使用塔机后必须每月按时付给甲方租金,在每月约定日三日后乙方还未付清当月租金时,甲方有权强行停机(停机期问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租金照算)。若乙方在约定日十日后仍未付清租金,甲方可以解除合同,有权拆出塔机,依法追收所欠租金,并且甲方收取的保证金归甲方所有
4、,不予退还。3、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安、拆塔机,提供合格场地,道路畅通,提供动力用电,并安排杂工四名(甲方不承担用场地、道路、动力电费用和杂工工资)。若因上述原因造成二次吊车作业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4、塔机的基础开挖,检测,钢筋,地脚螺杆,混泥土和预埋件及施工和材料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只提供技术资料。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基础图纸要求的标准自行施工,并保证基础坚实安全可靠。第五条 安全管理及责任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塔机应保证自身钢结构牢固可靠,各类安全装置达到国家标准,若因为上述原因造成吊钩以上出现质量问题或发生机械故障由甲方负责。在租赁期间吊钩以下乙方无专业技术人员指挥或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挂物、
5、挂绳不规范、钢丝断裂、料斗盛物下落、违章作业、工程邻近高压线和塔机与其它设施设备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等造成的安全事故慨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在塔机安拆、维修工作范围内,乙方不得安排交叉作业,否则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六条 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 塔机退还时双方检查。如有损坏,不及时保养、保管不妥等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维修费或保养费。 兹塔机每月应有正常保养时间12天,除正常保养时间外,一次维修不得超过2天,无论乙方因其它任何原因停机租金照算(甲方保养塔机尽量安排在空隙时间)。第七条 甲方与乙方的变更1、在租赁期间,甲方如将
6、出租的塔机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不必征求乙方同意,但应告知乙方所有权转移情况。所有权转移后,塔机所有权人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2、乙方如因工作需要将租用的塔机转移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要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第八条 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未按时提供塔机应向乙方赔付伍仟元的违约金。2、乙方违约责任(1)不按时交纳租金,每次应向甲方偿付伍仟元的违约金。(2)如有转让或将塔机变卖,抵押等行为,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限期如数收回塔机外,乙方还应向甲方偿付肆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其他经济损失。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向甲方住所地岳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 其它约定1、乙方在报停后三日必须和甲方结算并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否则租金计到付款之日止。2、如本合同约定不明确,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出租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电 话:承租方:地址: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电 话: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