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出租方: (简称甲方);合同编号: 承租方: (简称乙方);签订地点: 工程地址: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租赁合同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租赁塔机名称、规格、数量、租赁费、押金,进出场及安装费、地脚螺栓费、维修保养费明细如下:名 称型 号数量(台)日租金(元)/台押金(元)标塔进出场费(元)/台地脚螺栓费(元)维修保养费(月/元)备注: 2、若因乙方现场环境变化塔机不能正常拆出,40塔机以上超过16T吊车,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支付。第二条:塔机安装时配起升钢丝绳一根,中途更换由乙方负责购买,从 年 月 日正式启用(从该日起算
2、租金。)至乙方报停、付清所有款项止。第三条:租金的计算和交纳租金期限,塔机租金一律按日历天数连续计费(不扣节假日,因乙方原因、停水、停电、下雨,工程停工等一律不计停班),乙方每月付清一次租金给甲方。(注:本合同一切费用税金由乙方支付,甲方只出具收据收款)第四条:塔机进出场安拆问题:塔机基础部份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塔机基础图要求的标准自行施工浇灌,确保基础坚实可靠,甲方进场安装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隐蔽,配盘资料及塔机基础验收记录,接地防雷测试资料记录。进出场安拆前乙方必须保证道路电源畅通,天上、地下障碍物均由乙方负责清除并提供46名杂工打杂(工资由乙方自理)塔机在安拆工作范围内乙方不得安排
3、交叉作业,否则,造成安装工以外的人员伤亡事故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有专职安全人员在安拆现场调解工地安全问题,乙方应创造好上述条件,甲方在组织进出场运输及安拆过程中必须保证自己安装人员及设备的安全。出现安全事故乙方概不负责,塔机进入乙方现场安装完毕试车运行合格后(双方签填塔式起重机安装高度竣工安全验收表)移交给乙方使用保管,若出现塔机电缆线及零部件失盗均由乙方赔偿给甲方。第五条:塔机租赁使用期间,乙方必须创造好塔机能正常使用的条件。1、输入电源应接至塔机底节处;2、输入电压必须达到380伏(正负5%);3、输入电源强度必须达到运行条件;否则,由此造成的电器配件及各种电机烧坏一律由乙方负责修复,塔机在
4、使用期间应组织操作工、维修工,定期进行检查,塔机在使用过程中的润滑油由乙方提供。如螺栓松动,销轴的开口销是否掉落,电源接触,电器触点是否烧坏,钢丝绳是否拉毛,各润滑部份是否缺油,发现问题应立即维修,严禁带病使用。维修白天超过6小时扣除当日租金。第六条:塔机使用中的安全管理,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塔机应保证钢结构牢固可靠,各类安全装置安全,调试灵敏(见塔式起重机安装调试竣工验收表和使用许可证),乙方应有专业指挥工、操作工,并持证上岗不得违章作业,因工程邻近高压输电缆及其按市政设施的安全间距不足(应增设防护措施)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第七条:塔机操作工、工资、吃住、安全由乙方负责,乙方
5、必须安排有证人员上岗,并有操作技术及经验人员进行操作,同时做好运行,交接班,维修记录。第八条:塔机若需增高,增加标准节每节每日租金 元整,附座每套日租金 元整。增加标准节、附座运输费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增加标准节、安拆人工费 元/套/节,附着装置预埋丝杆及墙面预埋铁由乙方负责或甲方提供乙方付款每套 元,超高电缆线由乙方负责(注:附座支杆若超过 4.5米费用另计)。第九条:乙方租用的机具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迁移安装地点或将其作为财产向他人抵押,在使用过程中,如违章操作造成损坏而无法修复的按原价赔偿。第十条:塔机报停时间乙方应提前20天书面通知甲方,报停后三天乙方必须结清甲方所有租金及其它费用(甲
6、方开收据给乙方),租金未付清,甲方有权不拆出塔机,但塔机租金按正常使用计费(按合同价格计算)到付清租金为止。第十一条: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即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租赁期满,双方有意续订的,可在租赁期满前十五日续订租赁合同。第十三条: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次合同一式 贰份 份,双方各执 壹 份,合同租赁期间完清一切租金及其它费用后,合同自行失效。 备注: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设备维修部电话:范:13983103178罗:13102384725;雷:13983393431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设备租赁合同 重庆市渝北区渝彬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