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书甲方:常州艺术高等职业学校乙方: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在出国交流有关事项协议如下:第一条 甲方根据国际教育交流项目的需要,派遣乙方赴 交流。自离境之日起计算,期限两周。交流期满以后,乙方必须按时回国。第二条 乙方在国外期间应与甲方保持联系;乙方回国后须及时向甲方递交交流小结,小结由甲方存入乙方的个人档案和个人业务档案;乙方还应举行一场全校范围内交流成果汇报会(含视频、图片、文字资料等)。第三条 乙方的交流费(含出国签证费、往返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等),除由上级部门补贴经费外,不足的部分由甲方承担。与之相应的,乙方在交流期间所获外方的资助、报酬等,其所有权全归甲方。国外旅游费由
2、乙方个人自理。第四条 乙方在交流期间的安全责任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五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时,甲方将根据乙方违约的情况,对乙方进行批评教育、或扣发工资、或除名。必要时,甲方可根据乙方违约的事实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乙方如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回国,必须向甲方赔偿违约金 元人民币。第六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时,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要求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责成甲方执行本协议。必要时,乙方可向中国的司法机关起诉,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第七条 乙方回国后,至少须在甲方服务工作五年。乙方提出离职的,须退还主管部门和甲方支付的交流费(按服务年限同比递减)。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第九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