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县政府采购办公设备
合
同
书
监督单位:××县政府采购办公室(盖章有效)
[×采2011询字( )号]
甲方(采购单位):××县××局
乙方(成交单位):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甲乙双方根据 2011 年 1 月 2 日××县政府采购办公室招标(询价)采购的结果,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如下合同:
一、设备要求:(包括设备类别名称、品牌、型号、配置、性能、技术参数、产地及制造厂名、数量及价格)
设备名称
配置及型号
数量
单价
合计
NT-6612F摄像机红外一体机
480TVL红外镜头(4-9MM)
5台
1060
5300
球头摄像机
SONYPDV-184N
1台
5600
5600
AVT903硬盘录像机
RS485云台控制
1台
1650
1650
希捷硬盘
1T
1块
860
860
监视器
19寸液晶
1台
1200
1200
视频传输光端机
8路视频
1990
1990
其它配套材料
2900
2900
远程监控终端机
联想C20R1
2台
5450
10900
设备安装调试费
设备材料10%
1040
1040
合 计
31440
二、合同总价(人民币元):小写¥31440元
大写 :叁万壹仟肆佰肆拾元整。
三、设备质量:乙方提供的设备是招标(或询价)采购设备需求表要求的全新(包括零部件)未使用过的原装正品设备(包括零部件),在各个方面符合标书、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标准和性能要求的设备,并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和产品出厂标准(进口商品应具备相关手续)。
四、售后服务:设备及主要配件保修不低于 1 年(以服务承诺书为准),乙方负责终身上门维修;设备及主要配件一年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无条件调换新机。
七、 甲方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问题,乙方应提供及时的支持,售后服务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
八、交货时间为中标通知规定时间内。交货地点和方式:在石林县范围内由乙方负责送货到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的地点,运输中的费用由乙方负担,并负责免费安装调试直至甲方正常使用。甲方交接人或验货人:×××,联系电话: 00000 。
九、交货时,乙方随货向甲方交付下列单据:
(1)国家正式发票;(2)随机备件、附件、资料、操作手册、使用说明书等清单;(3)设备必需的合格证卡、保修卡、质量检验证书;(4)相关资料(属进口商品还应具备有关商检部门的商检证书、海关部门提供的进口证明书等进口手续)及配备的用件、工具等;甲方按规定和统一的验收书进行验收。
十、结算及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共同约定支付次数)
设备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凭手续齐全的设备验收书、合同书、发票、质量保证书、服务承诺书一次性结算中标价款
国库直接支付
国库授权支付
采购办支付
采购单位自付
金额:31440
金额:
金额:
金额:
十一、违约责任:除发生不可抗力事实外,乙方不能按期交付设备或所交设备与本合同标准不相符合的,甲方有权拒收设备,乙方无权申请返还质量信誉保证金,并向甲方每日偿付合同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设备,甲方向乙方偿付设备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按逾期支付合同款向乙方每日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二、甲方有权拒付合同价以外的任何费用,甲方也不得提出超出合同规定的附加要求。
十三、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及时向××县政府采购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反映以便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或处理;也可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本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四、本合同其他事宜,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存档一份。
十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局 乙方(公章):
地址:××县36号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 :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监督单位:××县政府采购办公室
电话: ××
开户银行:××县建设银行
账号:××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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