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国内信用证委托代理议付业务合作协议
编号:
甲方(委托人):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乙方(代理人):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邮政编码: 1001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罗世威
传真: 83982351 电话: 83982432
丙方(议付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住所: 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8号楼4门 邮政编码: 10005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田惠宇
传真: 63603656 电话: 63603132
甲乙丙三方根据《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本协议所称的委托代理议付业务是指当甲方和乙方以国内信用证作为结算工具时,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向丙方办理议付,并由丙方将议付资金汇划至甲方账户的业务。
二、委托代理议付适用的国内信用证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国内信用证,并且是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开立的国内信用证。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办理委托代理议付的国内信用证真实合法有效,能够按照丙方要求,将真实合法有效的合同及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发票等相关资料和单据提供给乙方。
2、在代理议付业务办理前将议付手续费汇至丙方指定账号。
3、授权乙方与丙方协商确定议付利率,丙方受理代理议付业务后,将资金汇划至甲方提供的指定账号。
账号:
户名:
开户行名称:
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和丙方。
4、委托乙方向丙方办理委托代理议付业务,并授权乙方向丙方提供相关资料和拟议付的国内信用证,在《国内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格式见附式1,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国内信用证议付凭证》(格式见附式2,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中加盖乙方公章,并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5、甲方是实质的议付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承诺对因第三条第4款授权事项所产生的一切不利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6、当议付的国内信用证到期托收时,如果乙方或开证银行拒绝付款,甲方须向丙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7、甲方同意接受丙方及议付资金转入账户的开户银行按照国家有关监管政策对议付资金的流向进行监控。甲方不得违规使用、挪用议付资金。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向丙方提交的资料和拟议付的国内信用证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规章和建设银行制度要求。
2、在丙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3、接受甲方的委托,在甲方提交相关材料并交付手续费给丙方后,按照上述第三条第2.3.4款的要求,办理委托代理议付业务。根据丙方要求在《信用证议付申请书/委托收款申请书》和《国内信用证议付凭证》中注明代理关系。
4、乙方在来单通知书盖章确认付款,开证行在到期付款确认书上盖章确认付款后,丙方接受国内信用证代理议付业务申请。
5、当已议付的国内信用证到期委托收款时,若开证银行拒绝付款,乙方须向丙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五、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按照相关法律制度和建设银行内部管理要求对拟议付的国内信用证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及时办理议付业务,并将议付资金汇划至甲方的账户。
六、甲方和乙方在交易过程中的任何纠纷均与丙方无关。
七、本协议中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本合作协议是建立在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政策基础上的,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出现变动,致丙方不得不终止本协议,丙方有权单方面决定提前终止本协议,丙方不承担由此可能对甲方或乙方造成的损失。
九、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和乙方均可以单方面提出终止委托代理议付业务合作关系,停办此项业务,须书面通知本协议中另外两方当事人。该书面通知以送达、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发送,丙方自收到甲方或乙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停止办理此项业务,本协议失效。丙方收到通知的日期以送达签收回执或邮政部门留存的丙方签收记录为准。
丙方已经受理的代理议付业务,甲乙双方不得提出终止,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
十、其他约定事项:议付资金可由丙方选择任一第三方合作银行代为支付。
十一、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如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后经各方协商一致可续签。
十三、甲方确认:在本合同生效后,对本合同的实际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催收、诉讼/仲裁、执行等事宜,丙方有权在相关的材料或凭证上加盖丙方的公章、相关业务专用章或合同专用章。
十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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