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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适合开发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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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前 期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上,就甲方选聘乙方为美景天城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件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物业类型 住宅小区、商业网点、商务办公 座落位置 ******* 建筑面积 20000m2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 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 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 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 车辆停放管理; 6、 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管理; 7、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 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服 务 费 用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方式,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与好、物业管理相适应的原则。面向市场化、社会化标准为准,不得超标准收取。 第六条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 办公费用; (7) 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 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的水电费用; (10) 法定税费; (11) 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12) 其它支出 乙方按照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七条 公共停车库(位)采取收费管理的方式,收费标准参照六安市区小区管理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 乙方应与公共停车库(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 第九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十条 甲乙双方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问题的,由甲方修复后移交乙方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十二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 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十五条 乙方可采取规劝、批评、警告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六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十七条 因维修物业或公共设施,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重复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 第十八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 甲方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七章 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续筹按六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乙方不承担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5万元。 第二十四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 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 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产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的损失的; 3、 因非乙方责任出现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 对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租赁,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承租人的物业,乙方应切实履行管理义务,如发生室内电线、门窗被盗和钥匙丢失现象,乙方应按价赔偿;如发生物业被强占现象,概有乙方负责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自2012年2月15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止,合同期满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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