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 登记管理第五条 进宁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本机构不少于2名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中注册造价师不少于1人);分支机构工作的本机构聘用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四)分支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五)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凭合同和产权证明(自有的只须提供产权证明);(
2、六)分支机构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申请分支机构登记的外省进宁代理机构,应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登记,对符合条件的进宁代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分支机构进宁登记证,详细信息将在宁夏建筑业信用平台和宁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公布。第七条 进宁代理机构取得分支机构进宁登记证后,方可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分支机构登记证实行年度复核制度,有效期内在全区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如需在宁继续从事工
3、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宁登记证延续;有效期内未在全区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其进宁登记证期满后自动失效。第八条 进宁代理机构在宁夏区域内承接业务时应组建项目部。每个项目部应由3名以上进宁登记备案人员组成,其中包括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审核人员及组织开标评标人员,项目负责人应具备高级职称且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在受理进宁代理机构招标业务时必须核对从业人员是否为进宁登记人员,如与进宁人员不符,应拒绝受理该公司的招标代理业务。第九条 进宁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人员应参加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人员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发生后10日内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 进宁代理机构的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营业范围、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情况抄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进宁代理机构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登记证交回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