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青岛华和针织有限公司 品牌管理-琴鸥琴鸥品牌加盟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山东青岛即墨市本着平等互利的经营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在合同区域内销售琴鸥服饰的加盟.依据合同法的相关条款,特此签订特许加盟合同。第一章立协议方特许方(下称甲方):青岛华和针织有限公司地 址:山东省青岛即墨市共和路一号联系方式:被特许方(下称乙方): (公司及代表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传 真: 第二章基本情况2.1.甲方所设一套加盟连锁琴鸥品牌运作系统,该系统包括一系列注册商标 、专利、符号、图样、设计、装修、运作手册、管理系统等。2.2.协议各方紧密合作,遵从甲方为发展上述系统订
2、立的公司运作模式运作手册,严格执行协议各条款,共同推广该品牌系列产品知名度。2.3.甲方愿意与乙方同意接受特许权基础下签订以下特许经营协议条款。第三章定义3.1.经营商标: 琴鸥3.2.知识产权:包括下列的全部或局部:3.2-1甲方拥有注册商标权、使用权;3.2-2甲方拥有注册名称及注册专利权;3.2-3甲方拥有相关琴鸥的文件、设计图的版权。3.3.产 品: 琴鸥牌服饰及其它配套产品。3.4.经 营 权: 甲方拥有琴鸥品牌生产、销售经营权。第四章特许经营授权及经营约定4.1.经营期限与合作方式: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甲方提供琴鸥产品,乙方自行租赁店铺、店铺装修,员工工资,水电费 物业
3、费等所涉及开店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指定区域按甲方规定的最低零售价格销售。4.2.经营地址: 4.3.店面形式及面积: 临街店铺 m2商场专柜 m2 店 中 店 m2其他形式 m2 44.保证金:本协议签订之时,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每平米 800 元(人民币),共计 元。乙方须在从合同签署之日起七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汇入甲方指定帐号。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行事,如果有违约,甲方有权扣押保证金。4.4.1合同期满,乙方须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到期解除合约,甲方收到申请核对属实且乙方未违约后,通知乙方,乙方在期满后办完所有退出手续,撤除并销毁带有“琴鸥”标识的装修等形
4、象设施并将拆除后的照片寄至甲方备案用具、宣传广告品,甲方退还乙方特许经营保证金。4.4.2合同未到期, 乙方因经营不善等相关原因需解除合约,必须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 甲方收到申请调查属实后, 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在两个月内办完所有退出手续后,甲方将按照合同经营期限在合同期满后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未把相关手续办妥,甲方有权在此区域进行招商,乙方不得以未解除合约为由向甲方提出赔偿损失。4.5. 授权: 4.5.1 据本协议条款(除经协议所列延期或提早解约外),授予乙方在指定地点内以所述商标、名称的使用权及为琴鸥品牌产品的经营权。4.5.2 签订本协议后,在乙方经营
5、地点内如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可发展,乙方有优先被授予特许经营的权利,如乙方无意再发展,甲方可选择其他经营商合作。4.5.3 甲方保证已签约店面在所在商业区域独家经营权,如发现该区域有其他经营者,公司须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甲方应采取处理措施,如对非授权经营者停止供货等。4.5.4区域保护范围:三线以上城市授权范围为门店所在商场或步行街;县级市授权范围为门店所在商场/街铺为距门店1.5公里的范围。乡镇授权范围为独立经营资格。加盟商在保护区域内享受经营资格权,保障加盟者的长期利益。4.6 乙方签约后,甲方所提供的资料证书等相关文件(注:使用日期范围与使用者)随同乙方合同期满而失效。第五章供货、订货、换
6、货、指标及货款支付形式5.1 零售价: 甲方对琴鸥服饰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统一管理,乙方未按甲方统一市场零售价进行市场运作,私自上浮或下调吊牌价格,扰乱甲方市场价格管理者,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5.2 铺货方式及调货政策 甲方根据乙方店面的面积给予铺货支持, 并执行合同中调货政策,每次调货,服装附件不全或污损的不能调换。每个销售季末甲方无条件回收过季货品,并及时提供当季产品供乙方销售。5.3 铺货、选货标准新开业加盟商首次铺货由公司统一铺货,前三个月之内“必订款”必须齐色齐码1件起铺货,“选订款”由加盟商自主选择,三个月之后自由选货。5.4 付款方式及返利政策乙方将当
7、日售卖商品输入到甲方提供的ERP资源管理系统,暂时不能操作或没有安装的,第二天电话或传真的形式传送到甲方财务,并将货款以现金或电汇的方式付给甲方财务部。甲方给予乙方零售额的45%给作为乙方的销售提成。结算时间为月结。5.5 运输方式乙方自提或委托甲方代办货运。甲方根据乙方的需求以物流形式进行发货,货物运输费由乙方承担(包括一切货品保险,装卸费用,退货运输费)。甲方负责为乙方代办承运手续。第六章运作原则6.1.销售数据管理: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主张的运作规则,按甲方要求及时将销售数据和其他信息传送到总部,并积极配合甲方进行调货,配货工作,甲方拥有对乙方的库存及有关帐目随时抽查盘点的权利。6.2.
8、退货管理: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退货,甲方无条件接受换货,质量问题产生的退货运 输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收货方人为因素造成的原因,甲方不予换货;乙方在收到货物后,必须在48小时内清点货品,如发现质量问题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公司,否则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6.2.1乙方换货时,必须事先将所换货品的款式、数量、颜色及价格清单申请输入DRP操作系统或传真给甲方,经甲方审定后,甲乙双方加盟协议规定的换货率换货。事先未将输入DRP操作系统或传真给甲方或未经甲方审定者,甲方有权不予换货。6.2.2退回的商品应按不同种类分袋(箱)包装,标识清晰,勿放入同一袋(箱)中以免混淆,在袋(箱)外亦须注明商品名称、数量。如经过
9、水洗、干洗或由于保存不当造成有污渍、变色、异味、霉变、虫蛀等现象,不予退货。6.3.货品管理:加盟商在运作过程,因加盟商自身原因造成的货品缺少,缺少的数量按该货品初上市的零售计算扣款。6.4.运输管理:乙方收到运输单位收货与发货证明确定无误后,在当天传真给甲方。若乙方收到货后3天内未确认,则甲方有权以此确定乙方已经默认无误。6.5. 乙方在甲方授权经营期间,因失火、水灾、失窃等一切原因造成货品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七章特许权主义务7.1.广告活动 :甲方负责提供适当广告、促销活动,费用由甲方承担。7.2.开业支持:甲方需在乙方首期进货的同时统一配送销售小票、贵宾卡、VIKT版、X展架、货品手提袋
10、、海报、成本价安装ERP客户端及其他广告等宣传资料。费用由甲方承担,数量由甲方决定,超过部分乙方需支付成本制作费。7.3.定期支援:甲方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向乙方提供业务管理、促销广告、员工训练、产品系列、系统内各种业务作有关的讯息支援。第八章乙方义务8.1. 与系统的一致性:乙方经营方式必须依循系统各规定及合同规定,不得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自行更改其中内容。8.2. 经营地点选择:乙方需负责在地区内挑选合适场所开展业务并申报甲方审批。8.3. 装修设计:为维护公司品牌形象的统一性,乙方须维护所开设之加盟专柜(社区店)的设计方案及陈设,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自行改变设计,否则视为违约。8.4. 搬迁:乙方
11、经营的琴鸥品牌加盟专柜(社区店)搬迁必须征得甲方同意。8.5. 非竞争性商品:乙方的琴鸥品牌专卖店只限于销售甲方供应之商品,如有违规甲方有权扣除保证金;8.6. 授权的公告:乙方需在显眼处以文字展示业务经营是得到甲方授权,在推广及宣传文件应说明甲方关系,如乙方不将上述讯息适当向第三者知会,引致任何责任由乙方负责。8.7. 租约:乙方需确保经营场所之租赁合约有效。8.8.关于DRP: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甲方ERP分店管理系统的安装,并配合前期的培训学习。第九章 协议续期乙方必须在协议期满前60天,向甲方书面提出续约或不续约的申请,如甲方同意续约,乙方应在同期满之日前30天办理完毕续约手续,否则视为
12、乙方自动放弃续约,甲方有权在当地发展新客户。第十章 终止10.1甲方单方面终止:当以下情况发生时,甲方无需事先通知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A.经营任何假冒“琴鸥”品牌产品。B.当乙方不按合同上标准规定从事零售业务时。C.经营业务或物业被损坏或被查封超过三十天仍未能解决时。D.当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业务全部或局部转移给第三者时。E.当乙方进行与本系统业务相抵触行为时。F.当乙方未能依照遵守本合同或履行乙方应负责任时。G. 乙方擅自调整产品市场统一零售价进行销售以牟取暴利或未经甲方同意蓄意压价,扰乱甲方产品的市场价格体系及管理;10.2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可以无需事先知会乙方而终止本协议:本合
13、同终止后乙方无权以任何方式继续行使合同授予的任何权利,乙方必须在合同终止20天内拆除所有“琴鸥”品牌标识,将拆除后的照片寄至甲方备案,甲方将对乙方行为进行真实性调查如经过甲方核实无误,及时退回保证金。第十一章终止协议后事项本协议终止后,下列事项必须执行:11.1. 终止业务:乙方需终止与本系统内名称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形式业务,同时停止使用有关符号、营业术语、广告文字、广告媒体、印刷品等。11.2. 退回文件及设备:乙方需尽快退回甲方所交之设备、原件及复印件及载有任何涉及知识产权之文件。第十二章 出让、转移、转户本协议业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移给第三方。 当甲方同意乙方提出之出售、转让或转户申请要
14、求时,以书面通知为准,未批准私自转让者甲方有权扣除保证金。第十三章 附则13.1. 特许加盟合同一经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如一方违约,对方均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要求赔偿损失。13.2. 合同的延续性:合同期满后,乙方在无违反合同的基础上,享有优先续签权。13.3. 本合同的乙方地址如有变动,乙方应立即书面告知甲方,否则甲方按本合同乙方地址邮寄的一切信函视为乙方已收悉。13.4. 以上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在合同期间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13.5.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3.6乙方如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首次违反甲方将给予警告,再次违反甲方将按照合同规定没收保证金,取消特许经营权利并且有权在此区域拓展其它加盟商。13.7. 本合同签署地为山东省青岛即墨市。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归属青岛华和针织有限公司所有。甲 方: 乙 方: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签定日期: 签定日期: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