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独立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年 月 日 届 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企业名称: 经营性质: 职工人数: 其中女职工: 企业地址: 上级单位: 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的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企业工会主席(委托人): 企业协商代表人数: 职工协商代表人数: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首席代表职务: 首席代表职务: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双方开始协商日期: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日期: 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日期: 第一条 依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对企业本年度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及预测,结合本市、本行业其他相关因素,参照本年市政府
2、颁布的工资指导线,比照同行业人工成本水平,双方经过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二条 企业全体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每月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高于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 %或 元,并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每年进行调整。第三条 根据对本年度经营状况的分析及预测,本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较上年度增长 %或 元。 第四条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所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职工月加班工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工会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 第五条 企业制定劳动定额标准,应与工会进行
3、协商,确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在同等劳动条件下的同岗位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的工作任务量为岗位劳动定额标准。第六条 其他规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病休期间,当月实发工资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不含劳模津贴),不得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七条 待岗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在企业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按照不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第八条 试用期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第九条 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支付按照企业相关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第十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均有权对合同条款提出修改意见,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生效。第十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一年,期满即行终止。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悖,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签订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在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一份,报街道(地区)工会一份,报送朝阳区总工会备案。企业首席代表签名: 职工首席代表签名: 企业盖章 企业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