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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促进企业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xx】23号)、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xx】6号)、xx股份公司及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所属项目(以下简称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查处督办,是指公司督促各项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实行分级查处挂牌督办的原则,公司负责不含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督办。
第五条 公司生产安全科负责提出督办建议报公司领导审定同意后,以公司名义下达《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事故概况;
(三)、督办事项;
(四)、办理期限;
(五)、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七条 有关项目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后,应依据有关规定做好以下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工作;
(三)、依据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责任项目和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督促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其他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的项目应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查处督办事项。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说明。
第九条 各项目完成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事项后,应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并附以下资料:
(一)、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及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责任项目和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结果;
(三)、事故整改、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
(四)、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接到报告后,应严格审核相关资料,并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进一步督办的要求;符合要求的,依照规定解除督办。
第十一条 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期间,各项目应及时与公司沟通,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事故查处督办事项的指导和协调。
第十二条 各项目不得无故拖延、敷衍、搪塞事故查处督办事项,或在解除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本规定的,按有关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事故等级划分确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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