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依法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促进企业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xx】23号)、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xx】6号)、xx股份公司及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所属项目(以下简称各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查处督办,是指公司督促各项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实行分级查处挂牌督办的原则,公司负责不含死亡的一般生产安
2、全事故的查处督办。 第五条 公司生产安全科负责提出督办建议报公司领导审定同意后,以公司名义下达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事故概况; (三)、督办事项; (四)、办理期限; (五)、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七条 有关项目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后,应依据有关规定做好以下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工作; (三)、依据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责任项目和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督促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其他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
3、查处督办通知书的项目应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查处督办事项。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说明。 第九条 各项目完成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事项后,应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并附以下资料: (一)、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及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责任项目和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结果; (三)、事故整改、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 (四)、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接到报告后,应严格审核相关资料,并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进一步督办的要求;符合要求的,依照规定解除督办。第十一条 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期间,各项目应及时与公司沟通,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事故查处督办事项的指导和协调。第十二条 各项目不得无故拖延、敷衍、搪塞事故查处督办事项,或在解除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本规定的,按有关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事故等级划分确定。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