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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置换通产品管理办法(年版)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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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置换通”产品管理办法(*年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票据置换通”产品管理及业务操作,防范业务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年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年版)、*银行境内公司授信抵、质押率管理办法(*年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类客户低风险授信管理办法(*年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质押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年版)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票据置换通”产品是指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开具多张银

2、行承兑汇票;或以多张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开具一张或多张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贸易结算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具备开办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资格的机构。第四条 “票据置换通”产品属于低风险授信业务,应严格遵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类客户低风险授信管理办法(*年版)。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五条 开办“票据置换通”产品的机构应符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办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机构准入、退出管理办法(*年版)的相关规定,具备开办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准入资格。第六条 办理“票据置换通”产品的客户应符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年版)规定的准入条件,并且原则上在我行有一年以上结算业务往来

3、,合规经营,以往业务记录良好,财务管理规范,与我行具有良好合作关系。(一)承兑申请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贷款资格(贷款证年检有效),信用良好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承兑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承兑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三)承兑申请人与我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四)承兑申请人与承兑汇票收款人之间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具有合法的商品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五)承兑申请人在承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并有一定的结算业务往来;(六)承兑申请人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以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七)在各金融机构

4、无不良授信记录和恶意逃废债行为,在工商、税务等其他机关没有重大违规记录。第七条 办理 “票据置换通”产品,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八条 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应由承兑申请人合法持有且有权质押。出质人应与我行签订质押合同(附件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汇票交付我行,所质押的票据应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由出质人背书签章。第九条 承兑申请人提交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原则上应迟于申请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若质押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早于申请承兑的汇票到期日,则质押银行承兑汇票到期须在我行办理委托收款,回款入保证金帐户,同时落实下列工作:(一)设立保证金账户;(二)与出质人签订

5、保证金质押总协议(附件5);(三)由出质人出具相应的保证金质押确认书(附件6)。保证金质押确认书中应明确该笔保证金所对应的具体业务,并在第四条“保证金的交付”中明确:“授权贵行在我司编号为_的质押合同项下质押于贵行的号码为_的承兑汇票到期时办理托收,并将托收所得的资金作为保证金划入我司在贵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账号:_)。如上述质押汇票到期后被承兑行拒付,我司授权贵行可直接从我司在贵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账号: )、外币账户(账号: )中将保证金划入我司在贵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四)由出质人出具“票据置换通产品授权书”(附件7),以便办理票据托收等事项;(五)在商业汇票承兑协议中应明确其受质押合

6、同及保证金质押总协议(如有)的担保;(六)在核心系统上创建银行承兑汇票CTA(或有资产及或有负债)账户时,“到期扣款方式”选择“手工”。由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尚无“保证金调整”功能,若新承兑的是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其到期日期必须早于质押票据。第三章 操作流程第十条 申请办理“票据置换通”产品的客户,需填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客户国内结算产品(票据贸易融资结算产品)开办/撤销申请表(附件1),签订商业汇票承兑协议(附件3)与质押合同,如质押票据先于被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还应签订保证金质押总协议、保证金质押确认书及票据置换通产品授权书。第十一条 “票据置换通”产品在办理过程中应按照*银行股份有限公

7、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年版)(*营文*49号)执行。第十二条 “票据置换通”产品有关承兑出票、到期收款、解付到期票款、委托收款、未用注销、挂失、查询查复等操作流程与普通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一致,按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年版)(*营文*49号)办理。第十三条 办理“票据置换通”产品时应填制“票据置换通”质押清单一式三份,一份用作商业汇票承兑协议附件随业务档案保管;一份随押品实物交押品保管部门;一份交营业部汇票托收人员,跟踪票据到期托收。第十四条 到期票据托收回款后,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相应转为保证金质押。押品保管部门必须做好交接、登记、保管等工作。每月至少盘

8、点一次,做好账实、账账核对,防止汇票被挪用、置换或到期未办托收。第十五条 营业部门和押品管理部门要密切跟踪质押票据的到期时间。质押期内若有票据即将到期,按出质人授权书以我行名义办理托收,在委托收款凭证上收款人填写我行名称,账号用银行内部账号。托收回款存入质押承兑人的保证金账户,用于解付我行承兑的对应的银行承兑汇票。同时在IPCS(国内支付结算系统)二期或核心系统上进行保证金的重新设定处理。第十六条 若存入托收回款后的保证金金额大于其所担保的所有银行承兑汇票总额,可将超额部分存入出质人的结算账户。第十七条 “票据置换通”产品相关各项会计核算手续按照总行财务管理部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业务档案管

9、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解付前单独立卷,业务结清后归入相应的业务卷宗,按照我行业务档案管理规定专卷保管以备后查。第十九条 押品管理“票据置换通”产品项下可接受用于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及适用质押率应严格遵照*银行境内公司授信抵、质押率管理办法(*年版)(*险*10号)执行。即我行承兑的国内商业汇票不超过90%;他行(须为我行已为该承兑行核定票据融资专项额度并已切分此额度的金融机构)承兑的国内商业汇票不超过85%。“票据置换通”产品属于低风险授信业务,其押品管理应纳入授信押品管理范畴,按照授信押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风险管理第二十条 承兑行应在了解客户、了解客户业务的基础上办理“票据置换通”产品,并

10、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防范业务风险。第二十一条 “票据置换通”产品项下用于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有效质押额仅适用一笔票据置换通业务,多出的质押额不允许后续追加开立新的银行承兑汇票。第二十二条 办理“票据置换通”产品应加强交易真实贸易背景的审核。由于该产品主要是为满足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对短期资金周转的需求,为企业提供支付交易结算的融资便利,因此必须加强交易真实贸易背景的审核,避免企业出于纯融资的目的办理此项业务,防范违规的政策性风险。 第二十三条 以下票据不得用于“票据置换通”产品的质押: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不得质押”、“委托收款”字样或其他影响汇票质押有效性字样的;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

11、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第二十四条 由于“票据置换通”产品存在一对多、多对一和多对多票据质押出票的情况,因此要特别注意票据未用注销的管理。对于“一对多或多对多”(质押一张或多张票据开立多张票据)的形式开出票据,除非未用注销所有开出票据,否则不能释放押品;对于“多对一”(质押多张票据开立一张票据)的形式开出票据,未用注销后即可释放对应押品。第二十五条 对于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银行行使质权时,应办理委托收款,不得进行转质或转让。第二十六条 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办理票据质押后须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完成纸票质押登记。第五章 其他第二十七条 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内结算与现金管理)负责拟定和完善“票据置换

12、通”产品的规章制度,组织“票据置换通”产品的管理、指导及检查。 各一级分行国内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负责辖内“票据置换通”产品的发展和业务管理、指导及检查。 第二十八条 “票据置换通”产品涉及的票据承兑业务的部门职责分工按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年版)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本管理办法或我行相关规章制度,违规办理“票据置换通”产品造成经济损失或引发案件的,按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年版)(*发*297号)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问责办法(*年版)(*发*2号)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及我行的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办理。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内结算与现金管理)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票据贸易融资结算产品开办撤销申请表2、 质押合同3、 商业汇票承兑协议4、 票据置换通质押清单5、 保证金质押总协议6、 保证金质押确认书7、 票据置换通产品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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