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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学院聘用非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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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美术学院聘用非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暂行办法(*字 * 7号 *年3月4日颁发)根据广东省教育厅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为适应教育改革的需要,切实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总 则第一条 本文所指非事业编制,是指不纳入学院财政核拨编制及自筹事业编制管理,不转入人事档案关系和户籍,由学院根据教学及管理工作需要,自主公开向社会招聘,按聘用劳动合约管理的人员编制。第二条 招聘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第三条 人事处负责对学院非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的总体管理,各部门主持工作的领导是非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责任人

2、。二、聘用条件第四条 聘用非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岗位工作需要招聘。由学院行政经费列支薪酬聘用的,必须有核定下达的非事业人员编制。部门经费聘用,按本办法有关条款进行招聘、管理。第五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国家,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无违法违纪犯罪记录。2、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能力和实践经验,一般应具备有所要求对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及相关学历。3、身体健康。4、提供符合招聘规定所需的个人证明文件,如户籍身份、就业状况、人事档案关系状况、计划生育、无犯罪记录等证明,文件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必要时需提供认证文件。一经发现使用假证书文件资料即以辞退。三、聘用程序第六条

3、 聘用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用人部门应在每年10月30日前向学院人事处报送下一年度用人计划时一并提交聘用非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计划,提出用人数量、拟安排岗位、专业学历等要求,人事处汇总计划报学院领导审批。各部门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进人。2、人事处根据学院确认的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初选,按照差额形式确定面试人员。3、进行面试考核,人事处将考核结果报学院领导讨论决定聘用人选。4、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期限为1至3年,首次聘用试用期为3个月。四、受聘人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因本人原因或聘用单位未履行合同,有权辞聘;因本人原因的,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承担违约责

4、任,经学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 合同期满,学院或受聘人不再续签,合同终止,聘用关系自动解除。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除符合合同免责条款外,需负赔偿责任。第九条 受聘人有接受培训教育的权利。参加业务培训需由本部门或学院相关部门批准,部门和学院视具体情况支付一定比例培训费用,参加学历教育或与岗位工作业务无关的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第十条 受聘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受聘职务的要求和受聘岗位的职责,信守聘约,积极履行职责,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完成规定的任务,并接受考核。2、努力学习,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3、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5、;保护学校的技术经济权益;不占用本职工作时间和使用学校物质、技术、资料谋取个人私利。五、工资福利第十一条 受聘人在合同期内享受非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基本工资和岗位生活补贴津贴,并根据国家和学院规定,适时进行调整。第十二条 受聘人员按国家工时制度及部门岗位工作安排进行工作,享受国家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休假。根据学院工作特点,可在寒暑假期安排休假(不含国家法定节日),但是否安排寒暑假,由用人部门确定。寒暑假假期天数为:来院工作满半年以上至一年的,安排暑假一周、寒假一周;来院工作一年以上至两年的,安排暑假两周、寒假一周;来院工作两年以上至四年的,安排暑假三周、寒假一

6、周;来院工作四年以上的,安排暑假四周、寒假一周。受聘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丧假、产假,假期与学院事业编制教职工相同。上述假期均为有薪假期,超出规定假期的,经批准可按事假处理,事假不发工资。第十三条 受聘人员在学院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前,医疗费实行定额包干,逐月发放,在学院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学院按国家规定,为受聘人员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保险费用由学院和受聘人员按规定比例共同支付。六、考核奖惩第十五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应与学院事业编制人员一同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以及奖励、晋升、增资的重要依据。考核办法按学院规定。第十六条 受聘人员当年度考核优秀者,给予

7、奖励;连续两年考核合格以上的,可参加基本工资的晋升调整;当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当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不可参加工资晋升及停发下一年度月奖励性工资,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的,聘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聘。第十七条 受聘人员业务和工作业绩优秀拔尖并在学院工作满一定的时间后,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情况并符合上级调配规定条件的,可转为学院事业编制。比例暂定不超过全部受聘人员的10。七、附 则第十八条 学院返聘的离退休教职工、合同工、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有相悖之处,依法进行修改。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往学院其他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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