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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运营业务保险柜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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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银行运营业务保险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运营操作风险,确保银行资金安全,规范运营业务保险柜管理,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营业务保险柜是指各级运营部门使用的,用于保管重要空白凭证、运营专用印章、印模、票样、各类钥匙、备用密码等重要物饰的各类保险柜。 第三条  依据有关管理方式不同,保险柜分为单人管理的保险柜(以下简称“单人保险柜”)和双人管理的保险柜(以下简称“双人保险柜”)。 单人保险柜是运营人员单人使用的保险柜,实行“一人一柜,专人专用”的原则,用于保管本人使用的有关制度规定可由单人保管的重要物饰。 双人保险柜是由两名运营人员共同使用的保险柜,用于保管有关制度规定必须双人保管的重要物饰。 未配备单人保险柜的分支行,保管人可将本人保管的物饰存放在便携式保险箱或上锁的尾箱中,并将保险箱、尾箱存放在双人保险柜内。 第四条 保险柜包括三种类型:机械保险柜、电子密码保险柜、指纹保险柜,分行可依据有关实际需要自行购置。 第五条  保险柜应摆放在有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的办公区域内,且安置在监控录像可覆盖的范围内,存放金库钥匙的保险柜还应置于报警监控范围内。 第六条  保险柜使用人需按规定使用保险柜,保险柜保管的物饰仅限于业务使用,不得保管与业务无关的物饰或私人物饰。 第七条  各级行运营管理部门是运营业务保险柜的管理部门。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拟定运营业务保险柜的管理制度,负责指导分行规范管理、使用保险柜。 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保险柜制度的贯彻和实施,负责对辖内分支行运营业务保险柜的管理、使用进行详细指导、检查、监督。 支行依照制度规定使用、管理运营业务保险柜,督促使用人员按规定执行。 第二章 保险柜日常管理 第八条 启用保险柜时,营业部经理(直属领导)与保险柜使用人员应及时在电子登记簿上记录保险柜名称、编号、钥匙数量等要素,并办理交接手续,保险柜使用人员需立即对保险柜初始密码进行修改。 第九条  保险柜使用时应做到随启随闭,输入密码时,保管人应注意遮蔽,防止泄密。机械保险柜在关闭后,密码保管人员应立即打乱密码,旋转密码盘一圈以上。保险柜密码每季度至少更换一次,并在电子登记簿上记录密码修改记录。 双人保险柜使用时应做到“同开、同在、同锁”,输入密码时,钥匙保管人或另一个密码保管人应背对保险柜进行回避。出入保险柜的物饰必须经过双人相互复核。 第十条 保险柜必须专人(单人或双人)保管使用,因休假等原因需交接时,应在监控范围内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交出人、接收人和监交人三人必须同时在场并在电子登记簿进行交接登记,保险柜内的物饰也需进行交接和清点。 接收人应立即更换保险柜密码,并在电子登记簿上记录密码修改记录。 第十一条 保险柜钥匙不得擅自增配,保险柜钥匙一旦发生丢失,只可更换锁具,不得增配钥匙或将备用锁匙领出日常使用。营业终了,保险柜钥匙不得带离营业场所,应存放在本人上锁的办公抽屉或铁皮柜内,该办公抽屉或铁皮柜钥匙应随身携带。 第十二条 开启方式为“钥匙+密码/指纹”的双人保险柜,由两人分别保管钥匙、密码/指纹;“钥匙+钥匙”的双人保险柜由两人分别保管钥匙;“密码/指纹+密码/指纹”的双人保险柜由两人分别保管密码/指纹。 保管过双人保险柜钥匙的人员,不得接管同一保险柜的密码;保管过双人保险柜密码的人员,不得在密码未交接且未修改前接管同一保险柜的钥匙。 第十三条  保险柜钥匙丢失或密码泄密,保管人应立即向直属领导报告,迅速查明原因,如符合运营重要事项或重大事项的,依照规定程序进行报告。 第三章 保险柜备用钥匙、应急钥匙管理 第十四条 备用钥匙指保险柜主钥匙的备用钥匙。保险柜使用人只允许保管一把主钥匙,其他钥匙应作为备用钥匙封存保管。 第十五条 应急钥匙是指保险柜在密码遗忘或是保险柜断电等特殊情形下,用于应急开启保险柜的钥匙。应急钥匙需封存保管,未能由保险柜使用人保管。 第十六条  备用钥匙、应急钥匙需在保险柜启用当天分别封存并交给有关人员保管。封存时,需在信封上注明机构名称、保险柜名称及编号、保险柜用途、封包内容及数量、封存日期等信息,并在封口骑缝处加盖支行业务公章,所有封存人员需在封口骑缝处签章确认。 第十七条  备用钥匙、应急钥匙应严格遵循分开管理的原则。 (一)备用钥匙保管人严禁同时保管同一保险柜的应急钥匙。 (二)应急钥匙保管人严禁同时保管同一保险柜的备用钥匙。 (三)保管过备用钥匙的人员,不得接管同一保险柜的应急钥匙。 第十八条  备用钥匙、应急钥匙保管模式有两种:交由分行集中保管或由支行自行保管。 (一)分行集中保管模式 支行保险柜使用人应在营业部经理在场情形下,当面将备用钥匙、应急钥匙分别装入信封封存。 已封存的备用钥匙、应急钥匙可由保险柜使用人本人或通过辖内票据交换上交分行集中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 分行分别负责集中保管保险柜备用钥匙、应急钥匙的人员对交来的封包进行表面核验(检查封包是否完好无损、签章及记载事项是否完整、清晰)后分别放入保险柜保管。 (二)支行自行保管模式 支行保险柜使用人应在营业部经理以及支行分别负责保管保险柜备用钥匙、应急钥匙的人员(至少一人为营业部经理或内控经理)在场情形下,当面将备用钥匙、应急钥匙分别装入信封封存后,分别移交支行负责保管保险柜备用钥匙、应急钥匙的人员放入保险柜保管。 以上两种模式中,营业部经理使用的单人或双人保险柜备用钥匙、应急钥匙应在支行行长或内控经理在场情形下进行封存。 总、分行部门保险柜使用人应在直属领导及负责集中保管保险柜备用钥匙、应急钥匙的人员在场情形下,当面将备用钥匙、应急钥匙分别装入信封封存后,分别移交负责集中保管保险柜备用钥匙、应急钥匙的人员分别放入保险柜保管。 第十九条  备用钥匙、应急钥匙不得随意启用,因特殊原因需临时启用备用钥匙或应急钥匙时,保险柜使用人需填写《运营业务保险柜特殊事项审批表》(附件1)并发起EOA申请。 (一)分行集中保管模式:需经网点营业部经理、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审批。 (二)支行自行保管模式:需经网点营业部经理审批。 (三)营业部经理启用备用钥匙、应急钥匙,需经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审批。 (四)总、分行部门保险柜使用人启用备用钥匙、应急钥匙,需经直属领导、部门负责人审批。 审批履行后,由备用钥匙或应急钥匙封包保管人与保险柜使用人当面办理封包交接手续。保险柜使用人收到封包后,应在营业部经理(直属领导)在场情形下进行拆封。 备用钥匙、应急钥匙使用完毕后应立即按前述要求封存保管。 第二十条 保险柜使用人变更时,已封存的备用钥匙、应急钥匙可不交接。 第二十一条  备用钥匙、应急钥匙封包保管人休假3个工作日(不含)以上、调离或辞职等,应将封包进行交接,接收人需当面对封包表面进行核验,检查封包是否完好无损、签章及记载事项是否完整、清晰。 第二十二条 具备保管条件的二级分行(至少有运营管理部),经上级分行运营管理部评估授权后,可自行集中保管辖内支行保险柜备用钥匙、应急钥匙。 第四章 检查监督及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运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内分支行保险柜管理和使用情形的检查、监督。 (一)支行营业部经理每季至少检查本支行及下级支行保险柜管理情形一次(营业部经理使用的单人或双人保险柜由支行行长或内控经理检查)。 (二)分行运营管理部每年检查辖内分支行保险柜管理情形不少于一次;每年不定时地组织一次对保险柜备用钥匙/应急钥匙的检查,覆盖面不低于50%,整个检查工作在两个年度内履行100%。 检查人员应在《运营业务保险柜检查情形登记表》(附件2)上记录保险柜的检查情形。该登记表专夹保管,按年装订,随运营档案上缴。 第二十四条 保险柜检查的内容: (一)保险柜是否按规定存放保管重要空白凭证、运营专用印章、印鉴卡、各类钥匙等重要物饰;是否存放私人物饰; (二)保险柜是否随启随闭,是否存在保险柜关闭后仍将钥匙插在保险柜上的现象; (三)使用机械密码的保险柜在关闭后是否由密码保管人员立即打乱密码; (四)保险柜备用钥匙、应急钥匙是否按规定封存及保管;抽查备用钥匙、应急钥匙时,应检查封包是否完整,拆封检查应试用备用钥匙,确保其有效性; (五)保险柜的交接是否严格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必须按规定使用保险柜,妥善保管重要物饰,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保险柜钥匙丢失或密码泄密,保存的重要物饰发生遗失或被盗,应依照行内有关制度规定追究当事人及关于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分行可依据有关本办法结合本行实际情形拟定关于实施细则并报备总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说明。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银行运营业务保险柜管理办法(1.0版,*年)》同时废止。 附件:1.运营业务保险柜特殊事项审批表 2.运营业务保险柜检查情形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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