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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管理规定(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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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小企业信贷业务发展,满足优质、核心企业产业链上游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规范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人民银行相关制度和《xx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押品管理办法》等xx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是指xx银行以小企业(卖方)与我行认可的买方之间产生的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收账款为基础,根据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价值,直接进行授信和办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表内外融资业务的信贷产品。 第三条 业务对象为《xx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中所界定的小企业。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卖方(又称借款人)是指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提供货物或服务并出具发票的小企业。买方(又称采购商)是指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对卖方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信用等级评定的具体要求遵照非零售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六条 对卖方(借款人)基本要求: (一)卖方是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在xx银行的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并且与买方存在稳定的贸易关系。 (二)卖方所属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xx银行信贷政策;产品/服务质量稳定、销售渠道畅通,履约能力强;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收账款管理体系健全规范;具备还本付息的能力。 (三)卖方同意在xx银行开立专用账户作为应收账款监管账户,并承诺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的回笼款划入该监管账户,该账户资金的划出须得到xx银行确认。xx银行有权从该账户扣划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 (四)在履行向买方提供商品或服务等商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卖方应向xx银行提交《应收账款履行确认书》并附确认清单,确认拟质押给我行的应收账款已由其履行完提供商品或服务等主要义务。 (五)卖方以以下任意一种形式向买方发送《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 1.获取买方签字盖章的回执; 2.公证送达; 3.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方式。 (六)卖方须承诺未经xx银行允许,不擅自变更与应收账款对应的商务合同条款。 (七)卖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卖方承诺追加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七条 对买方(采购商)基本要求 (一)买方是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卖方存在稳定的贸易关系,并且至少满足以下任意一个条件: 1.买方在xx银行的信用等级应在A+级(含)以上; 2.总行级核心客户及其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 3.一级分行核心客户。 (二)买方经营管理规范,具有按时足额支付应付账款的能力;无恶意拖欠卖方货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 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收账款基于真实、合法、有效的交易产生,账龄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期内。 (二)卖方(借款人)已按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主要义务,并由买方(采购商)验收合格,能提供应收账款证明材料。 (三)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应收账款不得转让的条款且不存在买卖双方相互抵销,卖方(借款人)未对应收账款设定限制或担保,且未对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应收账款债权债务关系不涉及第三方,应收账款买卖双方不存在影响质押融资业务的抗辩事由。 (四)xx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以下应收账款不得用于办理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 (一)买卖双方存有经济纠纷的账款。 (二)由买卖双方关联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 (三)具有保证金性质或超过12个月垫支的账款。 (四)进出口贸易项下形成的账款。 (五)涉及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交易而形成的账款。 (六)xx银行认定的不宜办理质押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 第三章 贷款要素 第十条 融资额度。对仅办理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客户,根据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价值直接核定客户授信额度;对同时办理一般小企业信贷业务和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客户,根据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价值核定额度后等额增加客户授信额度,业务结束后等额减少授信额度。授信额度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单一小企业的授信总额度不得超过3000万元。 单笔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发票扣除预收款项的70%;抵质押率超过70%的,须经一级分行审批,抵质押率放宽至100%的,须经总行审批。 第十一条 用途和期限。主要解决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周转性、季节性、临时性的流动资金需要。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期限应与应收账款付款期限相匹配,最长不超过1年,融资到期日不能超过应收账款付款到期日后15天。借款人以同一商务合同项下多笔应收账款同时办理质押融资业务的,经营行可依据多笔应收账款的汇总金额确定相匹配的融资总额,依据每笔应收账款付款期限确定分批次还款期限。 第十二条 定价。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定价按照xx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还款方式。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还款方式按照《xx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 申请与受理。卖方(借款人)应向经营行提供借款申请书,经营行受理后,除要求客户提供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所要求的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应收账款履行确认书》并附确认清单,确认拟质押给我行的应收账款已由其履行完提供商品或服务等主要义务。 (二)应收账款对应的商务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特殊行业不能提供的,可提供一般商业发票)和经买方(采购商)确认的收到货物(服务)凭证。 (三)近2年财务年报、近期财务报表及近期纳税证明(新建企业可不提供)。 (四)有关历史交易和应收账款结算记录方面的资料。 (五)买方(采购商)的名称、地址、账号、开户行等情况。 (六)xx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业务调查。客户经理重点调查、分析以下内容: (一)买卖双方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要求的条件。 (二)买卖双方资信状况,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拟质押的应收账款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要求的条件。 (四)买卖双方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分析卖方的还本付息能力。 (五)买方是否确实收妥货物;商务合同、相关凭证单据和发票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判断本笔交易和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六)查询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判断应收账款是否存在部分或全部出质、转让或异议登记等情形。 (七)对商务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尤其是付款进度安排及前提条件)、违约事项以及违约金等进行分析,对拟质押账款的收回可能性、收回成本、收回方案等进行评估。 (八)卖方(借款人)的融资用途是否符合我行相关规定。 (九)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定价的公允性,应收账款是否由关联交易产生。 (十)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况。 第十六条 审查及审批。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审查及审批按照《xx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与发票管理。经营行应在《权利质押合同》其他事项中明确约定附件1-2有关风险防范措施的相关规定。业务审批通过后,经营行与卖方(借款人)签订相应融资合同、《权利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卖方须将全套发票移交经营行,经营行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中进行核实,之后在买方留存的发票背面批注“请将本发票项下的货款划至xx银行xx分行xx支行xx账户”,加盖卖方财务专用章;同时按照《国内发票融资业务发票管理台账》(附件1-4)要求登记发票要素,并按照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法有效的登记手续。客户经理在C3系统中录入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用信审核及信用发放。信用发放前,经营行应对相关合同文本和质押登记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并核实卖方是否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相关要求向买方发送《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经放款审核人员审核无误后,由客户经理录入C3系统,打印借款凭证或其他信贷业务发放单证,按要求提交会计人员发放信用。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按照《xx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和《xx银行贷后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并应按照我行信贷档案及凭证管理要求,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对于不能保留发票原件的,可保留复印件,但必须加注“此件与原件相符”且由经营行客户经理及部门负责人签字。贷后管理中要重点关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专用账户的资金结算情况,及时与卖方(借款人)核对到账资金,按照约定扣收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在应收账款付款期内,买方(采购商)没有按合同将约定款项划入专用账户或划入专用账户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我行融资本息时,经营行应及时通知买卖双方,并采取的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贷款逾期后,经营行要及时采取措施,并依据规定行使质权,向买方追偿应收账款。 第二十一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营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暂停或终止办理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并要求借款人立即还款,或要求借款人对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追加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一)借款人用非法手段套取我行信用。 (二)卖方未履行融资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买卖双方未经xx银行同意修改商务合同。 (四)卖方应收账款连续3个月非正常增加的。 (五)商务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六)应收账款的买卖双方出现商业纠纷。 (七)第三人行使对卖方的代位权导致融资应收款减少。 (八)货款未按规定付至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专用账户。 (九)xx银行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附件内容为示范类文本,在使用时应送交法律部门进行法律审查。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xx银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全行小企业业务,县域小企业业务有特殊规定的,执行其特殊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xx银行总行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1-1.应收账款履行确认书 1-2.权利质押合同补充事项 1-3.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 1-4.发票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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