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内各公司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正确核算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低值易耗品的数量及价值,充分发挥各种资产的效能,明确经济责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包括:
(一)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以及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包括:
1、公司的名称和徽标。
2、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
3、公司所拥有的未公开的技术、经营、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等。
(四)土地使用权。
(五)其他不具有实物形态,能为公司创造价值的资产。
第三条 无形资产管理的任务
(一)保护公司的正当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和被盗用,保护无形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加强无形资产管理,促进无形资产的有序开发和利用,扩大社会影响,增强公司实力。
(三)搞好无形资产的计价、摊销及处置的管理与核算。
(四)通过对无形资产的有序管理,实现无形资产与其他资源的合理搭配、组合,促使公司无形资产价和量的转化,达到产生其应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四条 集团内各公司的无形资产主要分为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一)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
1、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以及技术秘密。
2、计算机软件等。
(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1、土地使用权
2、商标权
第五条 无形资产的初始及后续计量,除本制度特别说明外应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无形资产的摊销
(一)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1、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4、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
第七条 无形资产的增减变动、记录、监督考核,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 投资性房地产的管理
第八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九条 投资性房地产管理的任务:
(一)保护公司的正当权益,保护投资性房地产的安全、完整。
(二)加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促进投资性房地产有序开发和利用,扩大社会影响,增强公司实力。
(三)搞好投资性房地产的计价、摊销及处置的管理与核算。
第十条 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及相关会计处理除本制度特别规定外,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集团内各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及后续计量。
第十二条 集团内各公司取得或将原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应配合财务部及时做好登记及变更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性房地产的增减变动、摊销、记录、监督考核,参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十五条 集团内各公司应将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有形资产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公司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摊销。摊销方法采用一次摊销法。
第十六条 低值易耗品购入后由专人保管,清点品种、数量及检验质量,领用时要办理手续,财务部建立明细帐、保管部门建立备查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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