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印鉴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鉴管理,保证印鉴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确保公司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所有刻有公司名称或刻有用于公司公务的人员名称的印鉴的管理。所属全资、控股(及有实际控制权)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印鉴包括公章、专用印章、人名用章:
(一)公章,包括公司公章、内设机构公章,其中;
1、公司公章,是公司向政府机关或相关机构登记使用的刻有公司名称的印鉴,主要用于印发文件、签订重要合同、协议及确需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等;
2、内设机构公章,是指应政府部门或相关机构要求或具有一定行政综合职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外使用的刻有本公司及内设机构名称的印章。包括董事会章、监事会章及综合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印章。
(二)专用印章,指公司财务专用章、人事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一般职能部门章。财务专用章在财务报表、对帐单、预留印鉴等事宜及相关的特殊义务方面使用;合同专用章在签订一般性合同或协议时使用。
(三)人名用章,指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以个人名义刻制的用于公务的签名章或印鉴章。
第四条 管理原则
(一)印鉴实行专人管理、授权使用,不得滥用、混用、代用和越级、超范围使用;
(二)印鉴的刻制、领用、使用、销毁须经有权审批人审批,
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超出授权范围的违规操作视为无效操作,如造成损失,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印鉴使用过程必须符合公司制度和流程,印鉴保管人有权退回不合格用印件。
第五条 公司总部综合管理部是公司所有印鉴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所有印鉴建立台账实行登记管理,台账登记所有印鉴的名称、使用范围、发放时间与回收时间、授权使用部门、领取人、作废时间等情况,负责指导所属企业的印鉴管理。
第六条 风险控制部是公司印鉴管理的监督部门,通过审计,负责监督检查印鉴管理的合规性。
第二章 印鉴制作与销毁审批管理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申请印鉴制作,需由管理/需求部门填写《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印鉴制作审批表》(附件一),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其中:
(一)公司公章、董事会章的制作或变更,经总经理同意后报董事会审批;监事会章经总经理同意后报监事会审批;
(二)公司其他内设机构公章和专用印鉴的制作或变更,由公司印鉴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后,经主管领导审核,报总经理审批。
(三)人名用章的制作或变更,由公司印鉴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后,经本人同意,报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 印鉴的制作经审批同意后由印鉴归口管理部门安排制作。公司公章及内设机构公章的制作或变更应根据有关规定,由印鉴归口管理部门携相关文件申请刻制或变更。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申请印鉴销毁,需由管理部门填写《印鉴销毁审批表》(附件二),按公司权责规定经审批后,由印鉴归口管理部门安排销毁。
第三章 印鉴的启用、领用与保管
第十条 应经公司有权审批人或机构(其中公司公章、董事会章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章经公司监事会,其他印鉴经总经理)批准,留下相关记录后,印鉴可以启用。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应及时印发启用通知并登记进入公司印鉴台帐。
第十一条 印鉴启用后,应及时办理交接领用手续。印鉴领用人员应填写《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附件三),留下领用的相关记录,包括登记印模、完整填写领用日期、领用人等。
第十二条 印鉴移交领用后,领用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指定印鉴专门保管责任人,负责印鉴的日常保管的使用的管理。
第十三条 每半年印鉴归口管理部门须进行一次领用印鉴的盘点与检查,并编制留存盘点检查报告,以作审计备查。
第十四条 印鉴保管人员应明确责任,保证印鉴的正常使用和安全,防止印鉴被滥用或盗用。印鉴应放置在安全性高的保险柜内;印章使用后,应及时入柜上锁,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在办公桌上或敞开保管柜;印鉴一旦发生丢失或被窃,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追查,无法寻获的,应及时到公安机关报备。
第十五条 印鉴保管人,应选择品德可靠,保密观念强,同时能坚持原则和遵循公司制度规定的专人负责。印鉴保管人工作变动或调离时,应及时办理印鉴保管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保管人员对印鉴的保管负直接责任,领用部门的负责人对印鉴的保管、使用负领导责任,由于印鉴使用和管理不当,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印鉴使用与截止使用
第十七条 每次使用印鉴必须进行审批和登记。
用印文件经用印保管人员初审并经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印鉴保管人方能凭批准的签批进行用印盖章并在用印登记簿登记。
用印登记簿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内容(事由)、用印批准人签批、用印保管人员签字,用印经办人签字。
第十八条 公司用印必须符合公司工作流程并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公章的使用。
1、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受权审批;
2、根据决策权限,公司分管领导可以在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授权下审批;
(二)董事会章、监事会章的使用,根据董事会、监事会的决策或授权,分别由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审批;
(三)其他内设机构印章和专用印章由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公司印鉴原则上不允许外借带出使用。特殊情况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批准,凭《印章借用申请审批单》,办理借用手续。印鉴管理部门需指派相应人员跟进到现场盖章,由此而发生的相关一切费用,由借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用印的文件,若为合同应在合同管理部门存有原件。其他资料及报表如需上报的应至少留存复印件,并由印鉴保管人员转交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归档。
第二十一条 对于填写不完整、不合规或资料不全者,印鉴保管人员有权不予用印。经查发现有不完整或不合规而用印现象的,公司有权追究印鉴保管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印鉴保管人员须负责对各种文件表单进行编号、登记使用记录,并将各种管理表单、记录进行存档。
第二十三条 印鉴保管员不得随意私自使用印鉴,更不允许在空白纸张或空白文件(没有填内容)或内容不完整的文件上盖章。对滥用或盗用印鉴者,将追究当事人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印鉴保管人员用印前,须仔细审阅用印文件内容的合规性,检查审批是否符合相应规定,并且应注意对所阅审文件内容的保密。经审手续齐全后,方可予以盖章。合同用印时应加盖“骑缝章”,以防范内容被更换。盖印时应专注,摆正位置,在文尾落款处盖印,须上不压正文,下压签名和日期。以下情况不允许先盖章:
(一)在签名处没有签名之前不允许先盖章。须由有权签字或授权签字人签名后,方能进行盖章;
(二)非公司规定的授权人签名不允许先盖章。须附有授权书后方能盖章,并应对授权书进行复印留存备查。
(三)合同用印时没有审批完整的《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审批单》和尚未留存的一份合同正本时,不允许先盖章;
(四)支票用印时,审批不完整的用款联签单或用款凭证,不允许先盖章;
(五)印鉴使用登记填写不完整,不允许先盖章;
(六)合同没有进行合同编号前,不允许先盖章。
第二十五条 当发生公司停止营业、更换法人代表、公司更换名称、机构变动、机构撤销、印鉴样式改变等情况时,印鉴管理部门应立即将相应印鉴收回并截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对于已截止使用的印鉴,印鉴管理部门须发布印鉴停止使用通告,并连同印鉴模一并印出,以防混淆。印鉴一旦废止,在未销毁之前应立即封存,不允许再使用。
第二十七条 已停止使用的公章或业务专业章,由印鉴管理部门进行销毁申请,经批准后负责按规定进行销毁。经公司同意,个人名章可以交还给个人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并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印鉴制作审批表
2、印鉴销毁审批表
3、印鉴领用交接登记簿
4、印鉴使用登记簿
5、印鉴借用登记表
附件1:印鉴制作审批表
时间
印鉴名称
事由
经办人
审批人
附件2:印鉴销毁审批表
时间
印鉴名称
销毁原因
审批人姓名
经办人签字
附件3:印鉴领用交接登记簿
时间
印鉴
名称
领用部门
交接部门
印模
负责人签字
领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移交人签字
附件4:印鉴使用登记簿
时间
内容(事由)
经办人签字
审批人签字
盖印人签字
备注
附件5:印鉴借用登记表
时间
印鉴名称
用途
归还期限
经办人姓名
审批人姓名
盖印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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