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产权交易中心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高素质的产权交易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提高评标质量,确保产权交易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产权交易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为产权交易招标评标工作提供技术经济评标服务的专业人才库。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在技术和经济管理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评标业务的专业人才。
第三条 **产权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产权交易招投标有关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
(二)负责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广东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产联办”)备案;
(三)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对专家参加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组织专家培训、交流;
(六)负责将专家工作情况报产联办备案。
第四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在5年以上;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的在职或离退休产权管理、经济管理人员;
(三)熟悉产权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能胜任评标工作;
(四)熟练掌握经济、管理的理论知识,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作风正派、廉洁自律、不谋私利、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六)服从管理,自觉接受产联办和**产权的监督。
第五条 专家的权利:
(一)参加开标会议;
(二)参加评标工作,并按分工履行职责;
(三)阅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了解掌握产权交易的有关内容;
(四)以评标办法为依据,独立进行评标,提出评标意见;
(五)对评标过程的各种不公正行为向纪检监察部门、产联办反映、举报;
(六)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六条 专家的义务:
(一)根据专家库专家抽签结果,参加评标;
(二)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遵守评标纪律,对评标工作的全过程保密。
第七条 在职的国家公务员、**产权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专家库。
第八条 评标专家确定后,由**产权负责通知专家本人。专家应及时确认是否能够参加评标工作,确认后应准时参加评标工作,不得缺席。若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工作,应由招标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进行补充。
个人评标结果,应有专家本人签字认可。
第九条 专家评标实行记名制,评标的具体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产权应建立专家个人档案,实行专家评标业绩记录制度,将专家评标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产联办定期对专家的评标情况进行考核,对评标明显不公正或无理废标两次以上(包括两次)的,可以要求**产权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十一条 专家评标实行有偿服务制度,其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报产联办备案,由**产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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