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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模版.doc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792701 上传时间:2024-05-09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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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提高股份公司投资项目建设期管理水平,保证投资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合理安排投资项目建设工期,有效控制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确保投资项目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规以及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全资和控股投资的处于建设期的国内外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在建投资项目”)。第二章 在建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分工及职责第三条 在建投资项目监督管理采用二级管控模式。股份公司从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主要方面对在建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保

2、证在建投资项目各建设环节的规范、受控。股份公司所属子公司(项目投资主体)负责投资项目建设具体实施和全面管理。第四条 股份公司总部相关管理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对在建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一) 工程管理部负责在建投资项目质量监督管理;(二) 安全环保部负责在建投资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三) 市场经营部负责在建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四) 设备物资采购中心负责在建投资项目物资采购监督管理;(五) 海外事业部负责境外在建投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六) 审计部负责在建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对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七) 投资管理部负责在建投资项目关键节点进度、造价控制、投产竣工等专项监管

3、;牵头组织审查在建投资项目执行概算;负责在建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并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 在建投资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第五条股份公司在建投资项目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办法(中电建股201431号)以及相关管理规定。第六条股份公司所属子公司(项目投资主体)及项目公司应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办法制订相应的在建投资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第七条股份公司所属子公司(项目投资主体)和项目公司应统筹协调处理好质量与进度、成本的关系,切实做到保证工程质量与合理有效控制进度和成本的对立统一。第八条股份公司所属子公司(项目投资主体)和项目

4、公司应按照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相关政策要求,及时履行在建投资项目质量监督注册,接受过程质量验收等质量监管程序。第九条股份公司所属子公司(项目投资主体)和项目公司应根据投资项目类型,建立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条股份公司所属子公司(项目投资主体)和项目公司应按照打造集团品牌形象的要求,制定在建投资项目质量创优目标和策划,并高标准、高要求组织工程建设。第十一条股份公司所属子公司(项目投资主体)和项目公司应加强在建投资项目过程质量控制,落实质量验收“三检制”,建立工程原材料、半成品、实体质量实验检测质量控制体系。第十二条股份公司所属子公司(项目投资主体)和项目公司应结合在建投资

5、项目特点,建立样板引路机制,以统一的标准、流程推动工程建设标准化。第四章 在建投资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股份公司在建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电建股2014175号)以及相关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股份公司所属子公司(项目投资主体)及项目公司应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订相应的在建投资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股份公司所属子公司(项目投资主体)及项目公司应强化项目建设安全意识,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第十六条股份公司所属子公司(项目投资主体)及项目公司根据投资项目类型,建立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条文

6、实施及检查计划。第十七条股份公司所属子公司(项目投资主体)及项目公司应加强在建投资项目建设安全岗位责任管理,坚决杜绝负主要责任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五章 在建投资项目进度监督管理第十八条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在建投资项目主要进度节点控制目标的管控;负责股份公司在建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并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股份公司所属子公司(项目投资主体)负责项目建设进度的全面管理,坚持“计划协调统一、进度均衡控制、工期合理先进”的原则,科学严谨组织安排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年度投资计划的完成。(一) 经股份公司决策通过的投资项目,在正式开工前需将开工报告(包括项目开工时间以及主要

7、工程节点计划目标)报告股份公司。(二) 按照投资项目批复,确定合理的年度投资计划,经股份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确保年度投资按计划完成。(三) 确保工程重要节点进度得到有效控制,并按相关管理要求组织完成工程验收。第二十条项目公司负责在建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及建设进度计划的具体实施。第六章 在建投资项目造价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股份公司通过对投资项目建设招投标、设备采购、执行概算、建设合同等主要方面的监督管理,强化在建投资项目的造价控制。第二十二条在建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由市场经营部按照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中电建股2014186号)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在建投资项目的设备物资采购由股份公司

8、设备物资采购中心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中电建股201482号)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在建投资项目的执行概算由股份公司所属子公司(项目投资主体)负责编制和执行,由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牵头组织审查,严格遵循“执行概算不超批复概算,项目决算不超执行概算”的原则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一)股份公司所属子公司(项目投资主体)应对总投资额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投资项目,依据投资项目开发进度编制项目执行概算。1.执行概算的编制:(1)水电项目在土建及安装工程项目、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项目招标完成后六个月内完成执行概算的编制。(2)火电项目应在三大主机和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完成后三个月内完成执

9、行概算的编制。(3)新能源项目(风电、光伏发电)在风机机组(光伏组件)、塔筒(架)和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完成一个月内完成执行概算的编制。(4)基础设施BOT投资项目在项目中标后,由股份公司所属子公司(项目投资主体)二个月内完成执行概算的编制。(5)其它投资项目执行概算编制参考上述办法或者按照股份公司实际通知要求执行。2.股份公司所属子公司(项目投资主体)在项目执行概算编制完成后报送股份公司审核。3.执行概算编制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程序在甲级资质单位中选定。新能源项目(风电、光伏发电)可自行编制项目执行概算。4.投资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并聘请专家(或咨询机构)组成审核组对项目执行概算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

10、股份公司审查通过后,批复项目所属子公司(项目投资主体)执行。(二)总投资额10亿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股份公司所属子公司(项目投资主体)负责执行概算的编制及管理,并接受股份公司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三)在建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合同的管理由股份公司所属子公司(项目投资主体)负责。原则上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不得超出项目执行概算,由于合同变更引起项目投资总额超过项目执行概算总额的,其变更内容及费用应上报股份公司审批。第二十五条股份公司所属子公司(项目投资主体)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及时完成项目工程结算和决算;配合股份公司按照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中电建股2014153号)相关要求完成项目竣工审计。第七章

11、 在建投资项目信息统计及报送第二十六条股份公司所属子公司(项目投资主体)应编制在建投资项目信息统计报表报送股份公司。第二十七条在建投资项目信息统计报表的内容以及报送方式按照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计划与统计管理实施细则(中电建股2014164号)相关规定执行。第八章在建投资项目的监督考核第二十八条股份公司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建立完善在建投资项目监督考核管理约束机制。第二十九条股份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对所属子公司(项目投资主体)在建投资项目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相关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股份公司将另行制订。第三十条在建投资项目完工后,股份公司所属子公司(项目投资主体)按要求组织进行投资项目自我评价及后评价,相关工作要求按照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中电建股2014199号)执行。第三十一条股份公司在建投资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在建投资项目违反股份公司投资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中电建股2014171号)以及相关管理规定追究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股份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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