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大学职工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
**校发[**]3号
(**年一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44号文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卫生部、财政部1989年8月9日发布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等医疗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和统一我校职工医疗费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合理医疗、节省开支”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校医疗费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方便教职工就医,为教职工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医疗费实行学校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
(三)建立医患双方和谐与制约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保障基本医疗。
第二章 医疗基金的筹集
第三条 建立学校医疗基金,由学校和职工共同筹集。学校划拨医疗经费为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12%,在职职工个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缴费标准随经济发展状况和实际医疗水平变化及职工工资增长等状况适时调整。
第四条 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的职工、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缴纳医疗基金中个人缴费部分。
第五条 职工停薪留职期间,本人愿意从停薪留职之日起缴纳全部(学校为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12%,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医疗基金,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内;不缴纳医疗基金者,医疗费用全部自理。
第三章 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享受医疗基金人员的范围是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第七条 职工医疗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医疗基金的年终结余部分转为积累金,不足部分由学校补贴。
第八条 学校应将医疗基金按月划拨给医疗与保健中心;在职职工需要缴纳的医疗基金,由学校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停薪留职人员需要缴纳的医疗基金,在签定停薪留职合同时一次支付。
第九条 医疗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和共济医疗帐户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一)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具体办法是:年龄在30周岁以下,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30周岁以上至46周岁为5%;46周岁以上为6.5%,作为个人医疗帐户基金。
(二)共济医疗帐户:医疗基金扣除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基金后,剩余部分为共济医疗帐户基金。
第十条 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基金归本人所有,用于医疗费开支,可以结转使用,不能提取现金。职工调出或去世,个人医疗帐户中的余额按个人缴费比例退还本人或亲属。
第十一条 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基金和共济医疗帐户基金的使用:
(一)职工就医所需费用,首先从本人医疗帐户的基金中支付,按年度结算。
(二)在职职工就医,个人医疗帐户无结存或不足支付时,当年必须首先自付800元,超过部分的费用,按比例分段由共济医疗帐户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见附表)。
(三)退休职工就医,个人医疗帐户无结存或不足支付时,当年必须首先自付400元,超过部分的费用,按比例分段由共济医疗帐户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见附表)。
(四)患有下列三种特殊大病:①恶性肿瘤门诊的放疗、化疗或介入治疗;②肾功能衰竭门诊的透析;③急性脑血管病恢复期(一年),治疗费在5万元以上部分,从共济医疗帐户中报销80%。
附表: 共济医疗帐户报销比例表
医疗费金额
共济医疗帐户报销%
个人负担%
职工
退休职工
职工
退休职工
5000元以内
90
92.5
10
7.5
5001—10000元
85
90
15
10
10001—20000元
80
85
20
15
20001—30000元
75
80
25
20
30001—40000元
70
75
30
25
40001—50000元
60
70
40
30
50000元以上
50
60
50
40
第十二条 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退休职工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实行优惠医疗待遇,凭《医疗优待证》就医,在定点医院的医疗费全部在共济医疗帐户中报销。经同意在非定点医院就医,属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在共济医疗帐户中报销95%,个人负担5%,否则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 经批准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员自行选取一家乡级以上公立医院就医,医疗费的报销标准与在校内就医相同。否则,个人负担部分相应提高10%。
第十四条 职工经批准出差,外出学习或工作等离开学校期间患病,所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符合报销范围的报销标准与在校内就医相同;探亲离开学校期间患病,所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比在定点医院相应提高10%。此类就医报销必须附医院处方和病历。
第十五条 职工转院治疗,须办理转院审批手续。凡到省外就医,需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到省内就医,需经医疗与保健中心主管领导审批。任何人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医,学校不予报销。经批准转荆州市城区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且在共济医疗帐户中开支,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的比例在第十一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10%,荆州市城区以外就医的提高15%。到荆州市城区内专科医院就医,需经校医院院长批准,其医疗费报销与定点医院相同。
第十六条 抢救危重病患者急需用白蛋白等血液制品及其他价格昂贵药品时, 经校医院院长同意,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报销。非危重病患者使用白蛋白等血液制品及其他价格昂贵药品、安装人造器官、安装心脏起博器,须经校医院院长同意,并经医疗与保健中心领导批准,个人负担的该项医疗费在第十一条的基础上提高10%,其中进口的人造器官和起博器只能按国产价格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职工患国家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以及经鉴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所需医疗费用,全部在共济医疗帐户中支付。超计划生育医疗费全部由个人负担。
第十八条 职工治疗工伤(有关部门出具的工伤证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共济医疗帐户全部报销。但治疗非工伤部位的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报销。
第十九条 退休职工再就业有固定收入,再就业期间应当中断医疗关系,其医疗费用全部由聘用单位或本人负担。
第二十条 个人医疗基金帐户的管理:
(一)建立带本人照片的《医疗费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手册由学校统一签发,本人保管,供职工就医和报销医疗费时使用,每年由劳资处、医保中心财务科决算核对一次。
(二)职工持手册可在本校各医院就诊。经校区医院院长批准(急症除外)到定点医院就诊的费用,凭收费凭证经校区院长签字后在医疗与保健中心财务科报销。经校区医院批准到定点医院住院,个人先垫付2000元入院费,出院后按规定报销。住院费超过2000元的凭医院催款单,经校区医院领导签字后才能借款转帐。
第四章 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的报销范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定点的医院是荆州市中心医院、荆州市第一医院、荆州市中医院。
第二十二条 职工医疗费的报销范围按本暂行办法执行,自费范围参见自费项目目录。
第二十三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基金管理的范围。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领导,学校成立医疗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医疗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和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二十五条 职工违反医疗规定,如拒缴个人医疗基金、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报销医疗费、手册借给他人使用等,一经发现,除如数追回经济损失外,并处以1-5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医疗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对违反制度拒报、少报或多报医疗费的,除追究当事人行政和经济责任外,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将责任人调离医疗管理岗位,对在医疗管理岗位上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其确定办法原则上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计算办法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医疗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办法从**年1月1日起执行。
自费项目目录:
一、因打架斗殴及非工伤性伤害、自杀、自伤、酗酒、交通肇事、吸毒等造成的伤病,医疗费一律自理。
二、不按学校医疗费管理的规定,自行就医,自购药品者,费用一律自理。
三、挂号费、出诊费、就医路费、急诊车费、会诊费、会诊交通费等,费用自理。
四、先天性疾病、矫形、美容、洁牙、镶牙、各种保健性治疗费用一律自理。
五、一切营养补品、生物制品、免疫治疗、医疗保健用品、及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其费用均自理。
六、PET(正电子发射断层装置)、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治疗仪、X刀、伽马刀、骨髓移植等均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
七、住院清单中自费项目:
婴幼儿费: 宣教费、退黄合剂、母婴同床、夹衣、内衣、药浴、婴幼儿一次性用品、保幼费、皮肤抚触、暖箱婴幼材料、消费材料、血氧饱和费、新生儿手圈、出生证、臀部护理、脐部护理、母婴包接种、奶杯、卡介苗、尿片、乙肝卡、生物粘合剂、听力测试、夹被、新生儿疾病筛查、经皮测胆仪等婴幼儿费用。
空调费、取暖费、电视费、电脑费、电极片、终末消毒费、缩微费、肿瘤消毒费、手表带、会诊费、尸体护理、陪伴费、陪伴用具、医疗垃圾处理、腹壁美容、沐浴费、生活费、煤气费、娱乐费、护工费、病历资料费、非正常换单、看护垫、PCA(止痛泵)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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