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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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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法律事务外包工作对本行法律事务的专业性和提升工作效率的积极作用,有效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保障本行业务经营健康、安全、稳健发展,根据本行有关规定及职能划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外包是指将本行法律事务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处理的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外包管理是指规范聘用条件、律师准入、聘用程序、跟踪评价等开展法律事务外包的全过程。 第三条 本行以下法律事务可以采取外包方式进行处理: (一) 诉讼代理; (二) 合同法律审查; (三) 商务法律谈判; (四)

2、 法律尽职调查; (五) 其他需要委托专业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 第四条 本行法律事务外包形式分为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律师服务。 常年法律顾问是本行聘用的在一定期限内连续为本行处理日常法律事务的专业律师;专项律师是本行聘用的专为处理特定法律事务的律师。 第五条 本行法律事务外包遵循以下原则: (一) 集中管理原则,即本行法律事务外包集中由各级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二) 专业优势原则,即根据法律事务的内容和特点聘用具有相应专业优势的律师。 (三) 择优汰劣原则,即通过法律事务外包的核准管理、跟踪评价,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筛选清退。 第二章 法律事务外包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条 本行资产保全

3、部是全行法律事务外包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以下法律事务外包管理职责: (一) 负责制定和持续完善本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制度和程序,并组织、指导和督促法律事务外包管理制度和程序的执行与落实; (二) 负责对全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负责按照本行管理要求报告全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整体状况; (三) 负责按照规定对全行法律事务外包事务的管理工作; (四) 根据监管规章及本行政策制度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承担以下法律事务外包管理职责: (一) 负责严格执行、细化落实本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制度; (二) 负责对本机构及所辖部门、机构法律事务外包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负责按照

4、本行管理要求报告本机构及所辖部门、机构法律事务外包具体情况和管理状况; (三) 负责按照规定管理和承办本机构及所辖部门、机构法律事务外包工作; (四) 根据监管规章和本行政策制度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常年法律顾问管理 第八条 总行、分行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聘用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人数,原则上总行一或两名,分行一名。 第九条 本行各机构聘用常年法律顾问须经总行核准;未经核准不得聘用常年法律顾问。 第十条 本行常年法律顾问原则上一年一聘。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延长聘用期限的,可作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本行聘用的常年法律顾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 具有律师执业资格; (二) 具有

5、良好的执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 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和良好的专业素养; (四) 具有五年以上从事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经验; (五) 具有丰富的代理经验和办案能力; (六) 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影响力和良好声誉。 第十二条 本行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接受日常业务、事务的法律咨询; (二) 参与重大合同、协议的法律审查; (三) 参与重大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查; (四) 参与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商务法律谈判; (五) 代理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诉讼事务、非诉事务; (六) 本行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 本行常年法律顾问的聘用履行以下程序: (一)

6、拟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单位填写银行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申请表(附录 1),并连同以下资料一并报送总行资产保全部: 1、 拟聘用常年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律师事务所简介、规模、以往业绩、行业地位、专业特长、与本行合作历史情况等事项; 2、 拟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法律顾问履历、学历、以往业绩、专业特长、与本行合作历史情况等事项; 3、 拟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4、 总行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 总行资产保全部对拟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条件满足情况进行审查,并可以通过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验证、核实。总行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由资产保全部报分管行领导作出核准决定,分

7、行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由总行资产保全部负责人作出核准决定。 (三) 拟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单位根据总行核准决定,并按照本行有关合同管理要求与常年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相关法律顾问协议。 第十四条 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按协议约定执行;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费用按照本行费用预算相关制度规定在聘用单位列支。 第四章 专项律师管理 第一节 专项律师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十五条 总行、分支机构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聘用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 本行聘用的专项律师须在本行公布的专项律师范围内进行选聘。特殊情况需聘用公布范围外律师的,总行部门和地区分支机构须报资产保全部根据授权情况审核或转报行领导核批;异地

8、分行须按照自行制定的审批流程进行相应审批。 第十七条 可列入公布范围的专项律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律师执业资格; (二) 具有良好的执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 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和良好的专业素养; (四) 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经验; (五) 具有丰富的代理经验和办案能力; (六) 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影响力和良好声誉。 具有特定业务专长的可适当放宽作为本行专项律师的条件。 第十八条 专项律师范围的公布: 地区可供聘用选择的专项律师范围由总行公布;分行可供聘用选择的专项律师范围由分行公布,并于公布之日向总行资产保全部备案。总行可对分行公布的专项律

9、师范围作出调整意见。专项律师范围原则上每年年初公布。已被聘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可直接作为备选专项律师。 纳入公布范围的专项律师事务所应与本行签署专项律师法律服务合作协议(附录2)。 第二节 分行专项律师聘用制度 第十九条 分行聘用专项律师,采取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分行属地审核,属地办理。 第二十条 分行聘用专项律师的报备要求: 分行应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法律事务外包管理职责,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分行的专项律师管理的实施细则,报总行资产保全部备案后实施。 分行应于每年年末将本分行发生的专项律师聘用状况、律师费用支付状况报送总行资产保全部备案。 第二十条 分行聘用专项律师费用的支付: 分行支付专项律

10、师费用在授权范围内可自行审批。超出授权范围的律师费用支付需报总行资产保全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分行聘用专项律师需签订本行格式委托合同(附录 4、附录 5)。分行签订非本行格式委托合同的,需报总行资产保全部审核同意。 第三节 地区专项律师聘用制度 第二十二条 诉讼代理律师聘用审批: (一) 地区各经办机构认为需要聘用律师代理诉讼案件的,应从公布范围的律师事务所中选聘律师,向本行资产保全部呈报审批(附录3)。 (二) 资产保全部根据授权情况进行审批或上报行领导进行审批。 (三) 聘用律师审批未获同意之前,各经办机构不得擅自聘用律师。但对于情况紧急,需要立即聘用律师办理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经电话请示

11、有权审批人同意后,各经办机构可以先行聘用,但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补报聘用申请表,履行书面报审程序。 (四) 对于本行已委托整体外包清收的不良资产包,是否履行律师聘用审批程序,按照外包相关协议执行。 (五) 对于本行部分业务律师聘用审批另有规定的,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但经办机构应在每年年末就律师聘用管理情况向资产保全部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诉讼代理律师聘用合同的签署: (一) 律师聘用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经办机构应根据审批意见,于五个工作日内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本行格式委托合同(附录4)。 (二) 如经审批同意签订非我行格式委托合同的,合同文本须另报有权合同审查部门审批同意后签订。 (三) 格式委托

12、合同或非格式委托合同的签订,均须一式三份,经办机构、律师事务所各留存一份,报资产保全部备案一份。 第二十四条 非诉讼代理律师聘用审批 总行各部门和地区各经办机构认为需要聘用律师代理合同法律审查、商务法律谈判、法律尽职调查或其他需要委托专业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应向本行资产保全部提交书面申请,经资产保全部根据授权进行审批或转报行领导核批。 第二十五条 非诉讼代理律师聘用合同的签署 (一) 律师聘用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经办机构可根据审批意见,于五个工作日内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本行格式委托合同(附录 5),亦可与律师事务所签订非我行格式委托合同,但合同文本须经有权合同审查部门审批同意。 (二) 委托合同签订

13、须一式三份,经办机构、律师事务所各留存一份,报资产保全部备案一份。 第二十六条 专项律师费用的支付 (一)经办机构支付专项律师代理费用,应按照委托合同计算和执行。(二)经办机构支付专项律师代理费用,应逐笔报资产保全部进行复核(附录 6、附录 7),未经复核确认,不得支付。资产保全部根据授权情况审核或上报行领导核批。 (三)专项律师同意减免律师费用的,经办机构应当要求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书面说明存档。 第五章 法律事务外包跟踪评价 第二十七条 律师聘用单位和律师核准机构应当对法律事务外包情况进行跟踪评价,确保律师服务的规范、全面和有效。 第二十八条 律师聘用单位应要求诉讼代理律师实行“三报告一会商

14、”制度,外聘律师在整个诉讼代理过程中至少要提交三份报告和进行一次会商: (一) 立案保全后提交第一份书面报告,列明诉讼请求、诉讼理由、保全财产的详细内容; (二) 开庭前与我行人员当面会商,探讨诉讼策略,确定证据清单,审查证据原件是否准备完备、妥善,诉讼请求有无变更; (三) 开庭后一周内提交第二份书面报告,说明开庭情况,法庭确定的争议焦点,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判决前景,以及当庭反映出的我行在贷款操作中的问题; (四) 第一次执行谈话后提交第三份书面报告,写明判决的履行情况,执行谈话内容,后期执行思路和时间安排。 第二十九条 本行所聘用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律师在法律事务外包过程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5、(一)因工作疏忽、失误或未尽职,造成本行的合法权益未能在法律事务处理中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二) 遗失本行诉讼资料、证据等处理法律事务时的重要法律文件,造成法律事务处理的不利局面或后果; (三) 违反保密约定,向第三方泄露本行商业秘密或客户信息的; (四) 工作质量差、效率低,代理工作或提供的法律服务没有达到本行的要求; (五) 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或出现其他侵害本行权益的行为。 若出现上述情形,应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减免费用、取消入库资格、追究民事责任等。第三十条 律师聘用单位应及时向专项律师核准机构报告法律事务外包跟踪评价情况。对于出现前条所列情形的常

16、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律师,律师核准机构应作出解聘意见。 律师核准机构应根据律师的跟踪评价情况,对每年准入的律师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管理规定,造成本行重大风险损失或重大风险隐患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减少或取消相关授权、扣减奖励薪酬等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管理规定,造成本行风险损失的相关责任人,按照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法律事务外包的档案管理要求,适用本行法律诉讼事务档案管理要求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定、解释与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

17、日起执行。 附录:1.银行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申请表 2.专项律师法律服务合作协议 3.银行专项律师聘用申请表 4.委托合同(诉讼代理适用) 5.委托合同(其他法律服务适用) 6.银行专项律师费用支付申请表(贷款清收类诉讼适用) 7.银行专项律师费用支付申请表(其他诉讼适用) 附录1: 银行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申请表 登记编号: (银行资产保全部填写) 申请单位 申请年度 拟聘律师信息 律师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学位 电话 执业年限 金融法律事务执业年限 执业证号 所在律师事务所全称 所在律师事务所地址 呈报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核准意见 资产保全部审查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18、日负责人: 年 月 日 行领导批示: 年 月 日 附录2: 专项律师法律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律师事务所 为加强甲方专项律师代理的法律服务质量,提升甲方法律事务水平,甲方与乙方达成如下合作条款: 第一条:甲方选聘乙方作为专项律师法律服务的合作律师事务所之一,乙方指派 律师、 律师、 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双方合作时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到期如续签,须重新签订书面合作协议。 第三条:乙方为甲方提供诉讼案件代理的法律服务时,须签订具体每笔代理案件的委托合同,乙方的工作内容、收费标准及代理权限,均以届时签订的委托合同为准。本合作协议不发生律师收费。

19、第四条:合作期限内,乙方(含所有律师)不得为甲方(含所属下属机构)诉讼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合作期限内,乙方同意免费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出具律师函、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业务服务。 第六条: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本合作协议一式两份,自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录3: 银行专项律师聘用申请表 登记编号: (银行资产保全部填写) 原告:被告: 诉讼状况(勾选) 准备起诉( ) 已起诉 ( ) 已执行 ( ) 第三人: 已中止或终结执行( ) 标的额(本金): 万元 被诉或作为第三人应诉( ) 案情简介: 聘用律师目的(勾

20、选):专业协助( ) 查找资产( ) 协调关系( ) 拟聘用律师事务所: 拟聘用律师: 拟聘用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月 是否拟签订本行格式委托合同:是( ) 否( ) 如拟签订非本行格式委托合同,须另附申请报告作附件 是否风险代理: 是( ) 否( ) 风险代理须另附申请报告作附件 备注: 呈报意见: 审批意见: 拟聘用机构呈报意见: (公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资产保全部审批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行领导批示: 年 月 日 注:(1)本表适用于地区专项律师聘用审批;(2)本表一式一份申报,经审批同意后,呈报机构留存原件,资产保全部留存复印件;(3)“拟聘用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21、应选填本行公布范围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4)本表审批同意后,呈报单位应于五个工作日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一份,报资产保全部备案一份。 附录4: 委 托 合 同(诉讼代理适用) 登记编号: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律师事务所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与 、 之间的 一案(本金 万元),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 参加甲方的诉讼工作。 第二条 甲方必须如实陈述案情,并负责提供基础证据材料。 第三条 乙方指派律师的代理权限一般包括撰写法律文书、起诉、调查取证、出庭、参与诉讼保全、参与执行等,具体代

22、理权限以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四条 乙方必须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如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过程中,由于故意、过失或懈怠而使甲方遭受财产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同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有为甲方保密的义务。 第六条 乙方在代理期间,不得为甲方的对方当事人提供服务(包括该对方当事人与案外人之间的诉讼),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扣发其律师费用,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关于律师费,双方协议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苏价费(2002)378号文计收(江苏省外分行按当地收费标准修订),即对民事案件基本收费15

23、00元之外,还按照如下标准计算支付(累进制): (1) 110万 4% (2) 1050万 3% (3) 50100万 2.5% (4) 100500万 2% (5) 5001000万 1.5% (6) 1000万元以上 0.7% 如苏价费(2002)378号文发生更新,按照更新文件标准计算。 第八条 对于甲方聘请乙方代理依法清收的案件,除参照第七条标准外,还采取执行效果与律师费用相挂钩的原则。具体为: 1、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基本收费 1500元(江苏省外分行按当地收费标准)及律师费的 %,在一审法律文书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律师费的 %(两项合计不超过30%)。 2、 剩余费用在代

24、理期限结束后一个月内结清。乙方代理期限内未为甲方追回货币或实物的,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剩余律师费用。 3、 乙方代理期限内,甲方追回全部或部分债权的,按如下方式计算剩余律师费:(1)追回货币的,以实际追回数额作为标的额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计费标准计算律师费。但乙方采取立案或保全等法律措施后因借款人主动还款而申请撤诉的,扣收资金按 30%折算成追回货币计算。 (2) 追回实物的,按实物评估价格、裁定价格或协商抵债价格的80%折算成追回货币计算; (3) 甲方直接扣收有关保证金归还债务的,扣收资金按30%折算成追回货币计算。 (4) 甲方与债务方达成贷款重组的,不需再向乙方支付除第八条第1款外剩余

25、律师费。但因乙方协助查封的资产(查封原抵押资产除外)而使甲方得以重组的,重组金额按 50%折算成追回货币计算。 4、 对于收回的利息及代垫诉讼费用,应加入本金一起计算律师费。 5、 如前第1、2款已支付的律师费的,在最后结算该笔律师费时应当扣除,不重复支付。 6、 乙方代理的该类案件发生二审、再审或反诉的,乙方给予免费代理。 第九条 对于甲方聘请乙方代理被诉案件、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案件,以及代理非贷款清收的主诉案件的,在判决胜诉(含一审、二审)后,按照如下标准之一(勾选)支付律师费用: (1) 按本合同第七条标准计算支付律师费用;(勾选 ) (2) 在不高于第七条标准前提下,双方直接约定律师

26、费定额为(大写) 元;(勾选 ) 第十条 甲乙双方不得随意中止履行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本合同代理期限为 (半年/9个月/壹年/贰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代理期限结束后,乙方对本案不再享有代理权限,如有未结代理费用,甲方应于代理期限结束后一个月内结清。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报银行资产保全部备案壹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江苏省外分行使用本委托合同时请按当地物价局、司法厅的文件自行修订第七条关于律师费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附录5: 委 托 合 同(其他法律服务适用) 登记编号: 委托方(以下简

27、称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律师事务所甲方决定聘请乙方为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项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项为_。 第二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包括:_。 第三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_律师、_律师负责本合同项下法律服务工作,乙方更换主办律师应当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并根据办理事务的需要增派辅助律师或工作人员。 第四条 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项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故意隐瞒、虚假陈述以及重大遗漏。 第五条 乙方应当及时、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

28、二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乙方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如乙方由于故意、过失或懈怠而使甲方遭受财产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同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有为甲方保密的义务。 第七条 乙方在办理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时,除非符合行业惯例或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和豁免,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第八条 双方商定,乙方完成本合同第一条项下的事项工作内容所需的律师费总额为人民币_万元(“律师费”);前述律师费包括乙方为提供法律服务在甲方所在地工作所实际支出的费用。如乙方为完成法律服

29、务的目的而发生至项目单位所在地的异地差旅费等费用由甲方根据实际发生额另行承担。 第九条 甲乙双方不得随意中止履行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本合同委托期限为 (半年/9个月/壹年/ 贰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报银行资产保全部备案壹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录6: 银行专项律师费用支付申请表(贷款清收类诉讼适用) 委托合同编号: 金额:万元 原告 被告 案由 本金标的额 诉讼时间 诉讼结果 执行结果 货币收回 合计收回金额: 执行实物 抵债价值 折合货币收回 法院裁定价值 折合货币收回

30、 评估抵债价值 折合货币收回 转贷金额 折合货币收回 聘请律师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律师费用申报金额 计算 案件基本收费: 申报金额 复核金额 律师费 10%: 其他 复核意见 复核人: 备注: 呈报意见: 审批意见: 拟聘用机构呈报意见: (公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资产保全部审批意见:经办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行领导批示: 年 月 日 注:(1)本表适用于地区贷款清收类诉讼的专项律师费用审核;(2)本表一式一份呈报,经审批同意后,呈报机构留存原件,资产保全部留存复印件。 附录7: 银行专项律师费用支付申请表(其他诉讼适用) 委托合同编号: 金额:万元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案由 涉诉金额 诉讼时间 诉讼结果 聘请律师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律师费用申报金额 计算 协议收费 固定金额 复核金额 申报 金额 协议收费 根据涉诉金额递进计算 其他(说明具体收费方式) 复核意见 复核人: 备注: 呈报意见: 审批意见: 拟聘用机构呈报意见: (公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资产保全部审批意见:经办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行领导批示: 年 月 日 注:(1)本表适用于地区非授信诉讼主诉案件和所有被诉案件的专项律师费用审核;(2)本表一式一份呈报,并附上写明收费方式的委托合同复印件;(3)本表经审批同意后,呈报机构留存原件,资产保全部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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