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证券营业部前台业务人员违规违纪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5月修订)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投资者权益,进一步强化和明确营业部前台业务人员责任,提升公司对前台业务人员营销推广服务工作的风险防范与监控能力,依据有关证监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咨询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公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或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证券财富经理管理办法》、《**证券营业部经纪人管理办法》,特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营业部前台业务人员,是指与公司签订有关协议,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在证券*场上从事客户营销推广、客户服务等活动,并依照协议商定取得报酬的自然人。营业部前台业务人员分为财富经理和经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前台业务人员违规行为责任追究仅针对营业部层面有关责任人,公司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依据有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或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零售交易业务总部是前台业务人员违规违纪责任追究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前台业务人员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分公司可在总部授权下履行责任追究管理职责;营业部负责执行前台业务人员责任追究的有关措施,包括:前台业务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核实、责任追究实施、上报等工作。
第五条 对前台业务人员责任追究分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解除协议,并相应给予经济处罚。
第六条 前台业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成限期整改:
1、 在开发和招揽客户时,未对开发和服务的客户进行投资者教育,未向客户充份揭示证券投资风险,或未按规定了解其风险承受能力及投资偏好;
2、 在开发和招揽客户时,未出示执业证书;
3、 营销推广人员之间相互诋毁、相互争夺客户;
4、 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部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5、 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6、 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费用和财物;
第七条 前台业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成整改,给予通报批评:
1、 同时在其他机构兼职或为其他机构开展客户招揽等活动;
2、 违反公司规则,直接或间接蓄意挖掘公司存量客户,损害公司权益;
3、 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
4、 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提供非由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关于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关于信息,或转载信息时未注明转发出处、日期,使用行业、公司所禁止的文字措词等。
5、 超出公司授权的执业区域范围从事证券营销推广活动;
6、 与非法机构合作,进行销售非法证券等活动;
7、 个人自媒体信息发布违反行业合规要求带来纠纷申诉的活动;
8、 开展业务时违反其他有关法规和公司制度;
第八条 责任追究中,均可引入经济处罚。无违规所得的,处以500元-5000元经济处罚;有违规所得的,扣减违规所得,并处以3倍-5倍的经济处罚,最低处罚额不低于500元,不高于*0元(含)。
第九条 经济处罚来源主要为前台业务人员报酬及风险金,前台业务人员报酬及风险金,是指依照《**证券客财富经理报酬与考核规定》和《**证券经纪人报酬与考核规定》核发的前台业务人员报酬,及按规定以报酬的一定比率计提的风险金。
第十条 前台业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协议,扣发风险金及当月报酬:
1、 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执业资格/资质年检,或未通过某专项业务资格/资质而开展专项业务;
2、 违反禁买禁卖承诺,以从业人员身份买卖股票行为;
3、 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4、 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协议、协议;
5、 代客户在有关协议、协议、资料文件等资料文件资料上签字;
6、 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代理客户办理认购、进行证券交易等事项;
7、 向客户做出投资保底和投资收益承诺;
8、 与客户商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9、 以自身获利为目的,恶意鼓动客户频繁交易;
10、 取得关于直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内幕消息时,进行内幕交易,或将该消息泄露给所服务的客户及他人,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11、 参加内幕交易,与客户联手或鼓动客户联手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12、 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备,或者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从事不实夸大性客户招揽等活动;
13、 进行、或鼓动客户进行虚假申诉;
14、 用虚假信息损害所服务机构的声誉和权益;
15、 违反《反洗钱法》规定,为客户洗钱提供便利;
16、 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场秩序的其它行为;
第十一条 前台业务人员有本规定上述违规违纪情形的,依照《**证券营销推广人员事项报告制度规定》的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情形严重的,建议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资质,涉及触犯刑法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十二条 前台业务人员违规,主管营业部有关管理人员应承担相应管理责任,责任主体包括营业部总经理、有关营销推广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措施包括通报批评及经济处罚等。
第十三条 前台业务人员发生本规定所述责成整改违规情形的,营业部须对前台业务人员所属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并以公文形式报总部、分公司、法律合规部备案;发生本规定通报批评、解除协议等违规情形的,总部将视情节及造成的损失,追究营业部责任。
第十四条 因前台业务人员违规,对营业部实施的经济处罚按《营业部风险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零售交易业务总部负责修订及说明。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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