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协议书甲 方:乙 方:甲、乙双方为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因*需要聘请乙方为常年法律顾问。二、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规定,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律师*完成常年法律顾问工作。三、乙方在受聘期间应依法依约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其主要工作包括:(一)非诉讼法律事务: 1、为甲方就有关的法律问题提供口头法律咨询; 2、协助甲方草拟、审查、签订合同; 3、协助甲方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4、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简易非诉讼法律事务;5、为甲方作出重大决策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6、为甲方重大经济合同的谈判提供法律服务;7、协助甲方建立、完善其业务工作规范;8、代理
2、甲方参与民事、经济、行政纠纷的非诉讼调查、调解或斡旋; (二)特别非诉讼法律事务及仲裁和诉讼法律事务 1、办理其他重大、疑难非诉讼法律事务;2、代理甲方参与民事、经济、刑事、行政纠纷、劳动人事等案件的仲裁、诉讼或复议等。 四、乙方律师应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出具的法律意见和其他文书不得有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 五、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完成本协议第三条约定事项所必须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是真实的,必要时甲方应就某些问题作出书面保证。乙方收到甲方材料可根据甲方要求出具收据。除非收据有特别说明,乙方收到的材料均视为复印件。 六、甲乙双方应遵循以下保密条款:
3、(一)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或者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其他单位的商业秘密,但为甲方利益需要、已经甲方明示授权可以公开的,或者在律师与甲方发生争议、为了维护律师自身合法利益采取诉讼途径而使用的除外。 (二)前款除外条款涉及的公开,不包括采取报纸期刊杂志、广播电视以及电子出版物等方式出版而对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 (三)乙方为甲方起草和出具的法律意见及其他文书仅供各具体案件或相关事宜使用,未经乙方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七、法律顾问按照以下工作方式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一)实行不定期办公制度:甲方需乙方解决问题时,可随时提出,乙方在合理时间内应及时办理;如遇紧急事务,乙方在其顾问律师确无
4、时间或不在本市时,应安排其他能胜任的律师及时办理;甲方提前三天预约的,享有优先办理权。 (二)一般在乙方住所地工作,确有必要派专人在甲方指定地点工作时,甲方应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异地办公条件。 (三)以口头提供法律咨询为原则,非因甲方特别需要,一般不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八、法律顾问费包括常年法律服务费和单项法律服务费,具体计付办法根据本条以下款项确定:(一)乙方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甲方向乙方交纳常年法律服务费人民币*(¥*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天内付清。(二)乙方为甲方办理本协议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律事务时不再收取服务费,但甲方应支付乙方承办律师因此而发生的交通费、文印费、差旅费以及律师
5、调查取证而支付的手续费、工本费及其他必须支出的费用,或包干支付一定金额的人民币;采取包干支付的方式时,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三)乙方受托为甲方办理本协议第三条第(二)项所列法律事务时,按乙方依据*物价局、*司法厅有关文件制订的收费办法,另行口头约定或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确定收费额。 九、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本协议由双方在*市签署。甲 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6、权代理人:日 期:乙 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日 期: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
7、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
8、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
9、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