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租赁协议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经平等协商,就甲方出租车辆给乙方使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一、租赁车辆、使用时间、租赁价格等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车辆为: 。此次用车车型为: ,车牌号: 。驾驶员: 。车牌号: ,驾驶员: 。驾驶员: ,驾驶员: 。2、租赁车辆的使用时间(即合同期为):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为期 。在此期间,乙方有用车需求,可提前以传真或电话告知甲方,甲方即时安排车辆和驾驶员。3、租赁车辆的使用行驶范围和区间: 4、租赁价格: 元/天。(5、租赁车辆每天全程限行驶公里,超出限行规定里程每公里
2、补贴1元。6、甲方负责提供一名合格随车驾驶员在车辆租赁使用期间给乙方驾驶租赁车辆。驾驶员的工资等费用已含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租车费用中,乙方不再另外支付驾驶员工资等其他费用。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保证其系具有客运车辆租赁经营业务的合法企业,其出租给乙方使用的车辆车况良好、安全可靠,且车辆证照齐全并经过了主管部门的年审;甲方保证提供的随车驾驶员符合驾驶出租车辆的资格,其驾龄应在 年以上,且驾驶证照齐全并经过了主管部门的年审。2、甲方应保证出租车辆及驾驶员根据乙方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送乙方人员。3、车辆租赁期间有关车辆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责任概由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及车辆乘坐人员
3、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概由甲方负责赔偿。4、甲方应保证随车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车辆租赁期间的一切违章及罚款等概由甲方负责处理,概与乙方无关。5、车辆租赁期间的维修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6、甲方驾驶员有权拒绝乙方的超载、超速等违法和无理要求。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支付租车费用。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车辆租赁期间有权对车辆进行监督。2、乙方应按时支付甲方租车费用。3、乙方使用租赁车辆期间的过路费、停车费由乙方承担。4、不得要求甲方驾驶员超载或超速行驶。5、不得允许甲方随车驾驶员以外的其他人员驾驶承租车辆,否则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四、租金结算租车结束后三日内,甲乙双方进行租车费用结算
4、。甲方根据双方结算金额向乙方开具合法正规租车发票,乙方在收到甲方发票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清租车费用。五、保险、责任条款1、甲方提供的租赁车辆必须购买交强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险。2、承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甲方应立即向乙方通报。就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乙方或乙方乘坐人员有权选择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要求承担事故责任的第三方赔偿,也有权选择先就全部损失要求甲方赔偿。若甲方赔偿乙方或乙方乘坐人员全部损失后,其有权向保险公司理赔或向承担事故责任的第三方追偿。3、承租期间车辆发生被盗、自燃等一切责任和损失概由甲方自行承担。六、救援条款车辆租赁期间因故障或交通事故造成不能正常行驶的,甲方应立即安排其他
5、车辆实施救援,保证按时安全完成接送乙方人员的任务。由此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乙方租车时间内。有关救援产生的所有费用概由甲方承担。七、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时支付租车费用,若迟延支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按时安全完成乙方人员接送任务,如有违约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租赁协议并扣除当天租车全部费用。八、协议的变更和解除1、承租车辆期间因协议条款需要变更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绝不允许私自单方变更协议内容。2、承租期间因国家政策变动或不可抗力因素,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本协议。九、争议解决方式1、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或分歧,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6、十、其他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
7、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
8、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
9、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