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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名词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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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篇一:全部合同法名词解释简答合同法名词解释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具有对价意义的债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仅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的合同。有偿合同: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偿付相应的代价。 无偿合同: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支付报酬。实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在合同订立时已确定,不以偶然事件为产生前提。 射幸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给付,因不确定的偶然事件而发生。 要式合同: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形式而成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法律没有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实践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合同才能成立。

2、有名合同:法律给予一定名称,并设有明确规范。 无名合同:法律未规定名称,也无从为其设定具体规则。 主合同: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 从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一时的合同一次或几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得以实现的合同继续性合同合同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即可完结,合同的履行需要持续的、不断的过程。 合同法 是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权利 又称合同债权,是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合同义务 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向债权人为一定给付行为的义务

3、。缔约过失责任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信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先合同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合同的效力:已经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效力未定合同 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不完全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能否生效,尚不确定,须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无代理权的人以他人(被代理人、本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可撤销合同 合同虽已成立,但存在法定的可撤销原因(表意不真实),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合同。撤销权 撤销有瑕疵民事行为的权利,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无效合同的定义:当事人所缔

4、结的合同,因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产生拘束力。 部分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的原因只存在于合同的部分。有些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无效,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即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报酬等内容,完成自己承担的义务,),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得到完全满足,从而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过程。履行抗辩权是指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没有规定哪一方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时,可相应的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

5、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时,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双方债务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若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时,可以拒绝自己履行债务的权利。合同保全 合同之债的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在债务人不正当处分其权利和财产,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可以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的债权保障方法。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撤销权 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或以

6、非正常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合同的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是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的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的变更指不改变合同的主体而仅改变合同内容,是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前,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行为等,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权利转让又称为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抗辩权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权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合

7、同义务转移 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合同的全部义务或部分义务转移给第三人。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 称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意定概括转移含义: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法定概括转移 含义: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于第三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使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合同权利义务的解除 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通过双方协议,或者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关系终止抵销 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依一方意思表示

8、或双方合意,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履行,而使彼此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法定抵销 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时,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在对等额内归于消灭。合意抵销 含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将各自的债务抵销。提存 由于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提存机关而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免除即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债权人为抛弃债权而对债务人一方为意思表示从而发生债务消灭效力的法律行为。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从而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归责原则 确定某人应否承担责任所遵

9、循的法律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要件,有违约行为就应构成违约责任,除非有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 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违约责任的要件。 预期违约 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不能履行合同。届期违约 实际违约,合同同履行期届至或届满时,合同当事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履行不能 合同债务履行在客观上不可能,无法实现。履行迟延 又称为逾期履行,指履行期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却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迟延 又称为受领迟延,指债权人对于已提供的给付,未为受领或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提供必要的协助。 继续履行 又称为强制履行、实际履行,是指债务人不依约履行合同时,

10、债权人请求法院强制其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债务。过失相抵规则指赔偿权利人就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失时,可以减轻赔偿金额甚至免除赔偿责任。 减轻损失规则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损益相抵规则 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违约金 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不符合要求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责任竞合的概念 由于某个法律事实的发生,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遭到破坏,由此使受害人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并且这些权

11、利之间发生冲突的法律现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现实交付:出卖人将出卖物的事实管领力转移给买受人,使出卖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拟制交付:在标的物不能实际转移占有或不需实际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代替实物交付。简易交付: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时,自合同生效之时即视为交付。占有改定:买卖双方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但标的物仍由出卖人实际占有,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指示交付: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移给买受人。分期付款买卖 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

12、,买受人在受领标的物之后按照一定期限分批(至少3次)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样品买卖 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双方封存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试用买卖 又称为试验买卖,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卖方把标的物交给买方,由买方在一定期间内试用,买方在试用期内有权选择是否购买。赠与合同 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租赁合同 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3、承揽合同 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并向发包人交付,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客运合同 又称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运抵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即票款的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是承运人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按时、安全运抵目的地,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 是指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安全运送至目的地,托运人或收货

14、人支付运费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间接代理 代理人(受托人)为委托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先合同义务:缔约人为订立合同而进行接触、协商期间,基于诚信原则和当事人之间的信赖

15、关系而产生的义务。表见代理 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由于某些情形的存在,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订立的合同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其行为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表权,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显失公平: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简答题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

16、律行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区分意义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要求不同 (2)责任的轻重不同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同 (4)能否构成善意取得不同 (5)决定合同的性质或种类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只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诉讼。(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a. 合同权利原则上不及于第三人,合同义务也不约束第三人b. 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c.合同权利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3)违约责任只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当事人无法向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也不必对之承担违约责任。 主合同和从合同区

17、分意义从合同必须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变更或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依具体情况,相应的变更、随同转让或消灭。主合同无效或终止,从合同便失去存在的意义,原则上也应消灭。一时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二者的区别:时间因素在继续性合同中居于重要地位,即继续性合同义务的履行是随着时间推进而不断积累的,债务人履行的义务越多,债权人实现的权利也就越多; 一时的合同之义务履行是分次进行的,可以是一次,也可以是多次,与次有关,而与时间的总量无直接关系。一时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区分二者的意义: 1)继续性合同对当事人间的信赖要求较高,故而法律对该类合同给予更多的合同解除

18、权;2)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不同 但,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则均是自始无效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合法原则鼓励交易原则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民事行为无效; 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可变更可撤销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均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且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分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

19、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分依民法通则第58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依合同法,上述行为均属效力待定合同 严格限制因违约解除合同的条件第9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

20、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要约的构成要件 1、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的相对人发出 3、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或包含受拘束的意旨 4、内容具体、确定、完整 5、要约须到达受要约人处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1)要约表明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的具体情形(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被拒绝)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被撤销)(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被漠视)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被变更)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2、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3、违反义务一方有

21、过错 4、造成相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前提义务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责任性质不同 (4)责任方式不同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联系 (1) 成立是生效的基础。 (2)一般情形下,二者同时发生;特殊情形下,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 a. 附生效条件b. 附生效期限c.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方可生效的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1)解决的问题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成立:两人以上;合意;内容具体、完整。 生效:合同成立;有效;无阻却生效的事由 (3)决定权不同效力未定的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未决的生效 效力未定:未决的不生效 委托代理权

22、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不属于效力未定合同的两种特殊无权代理情形1、表见代理 1)行为人无代理权2)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 3)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2、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订立的合同 合同可撤销的事由(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23、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合同无效的事由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的免责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后果 一、返还财产 二、折价补偿三、损害赔偿 赔偿范围:缔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等。四、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针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1、原因不同 2、效力不同3、

24、无效与撤销的结果不同无效部分or全部;撤销全部 无效可能发生向第三人返还;撤销无 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全面履行原则 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二、协作履行原则双方不仅要自己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还要为对方履行义务创造条件。即,双方应在团结协作、互相帮助的基础上,共同完成合同规定的各自义务。三、经济合理原则 要求履行合同时,要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四、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

25、的情势变更,致篇二:合同法名词解释债 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要素 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标的。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内容即债的主体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相对性 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请求债务人本人对自己履行债务,不得请求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债权的特征 债权是请求权,是相对权,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无排他性。 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 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的债。单方允诺属于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一致以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

26、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比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预约与本约:预约,即“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通常,人们把将来要订立的契约称为本约,而以订立本约为其标的合同便是预约。要约与承诺: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7格式条款:

27、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说明义务是指在利用格式条款订立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对方当事人要求对免责或者限责条款作出说明,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向其作出说明,使之能够理解免责或者限责条款的内容与意义。 合同的解释:合同解释的原则: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是指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整体联系上阐明某一合同用语的含义。)。目的解释原则,参照惯例习惯解释原则。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先契约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

28、害赔偿责任。合同效力和合同的成立: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规定的债。种类物之债和特定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的属性不同划分,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已存在并特定化。种类物之债是指一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主债和从债:主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例如,买卖、金钱借贷合同为主债,而为其担保主债履行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则为从债1、主债是从债发生的根据,或者说主债是从债得以发生的基础关系,没有主债,从债不可能发生。2、主债的效力决定从债的效力,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成立,主债因瑕疵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从债也随之失去效力。3、当主

29、债因清偿等原因消灭时,从债也随之消灭。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在按份债务中,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额负责清偿,无须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入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合同及其特征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单务合

30、同与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是无偿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利益,须向对方当事人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利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的合同。比如买卖等。实践: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

31、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要约的撤销不同于要约的撤回(前者发生于生效后。后者发生于生效前)。交叉要约:是合同法中的法律概念,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对话式的方式,几乎同时相互向对方提出两个独立且内容相同的要约的现象。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要约,适值对方亦为同一内容的要约,而且双方当事人彼此都不知道有要约的现象。交叉要约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特殊方式合同订立的时间:承诺生效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合同上原有的)和次给付义

32、务(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的)。主: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从: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只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现物要约:是指未经订购而邮寄或投递商品,通常投寄人都会单方为相对人设定一个期间,逾期不作拒绝表示或不予退还即被视为双方间达成契约而购买投寄之商品附随义务: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从: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只有辅助主给

33、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 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是由原给付义务的给付不能、给付迟延或者不完全给付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义务,或者是由于合同解除时所产生的回复原状义务。次给付义务是由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结果,或者是由于违约行使解除权的结果。合同的推定形式:推定形式,又称行为默示形式或意思实现形式,指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它以合同的开始履行推定合同已经订立。如停车场收费。 又如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纳房租,出租人接受之,由此可推知当事人双方作出了延长租期的法律行为。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

34、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所应当具备的要素分为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一般要件是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可撤销: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变更事由有以下: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更、可撤销合同。法律规定当事

35、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法律特别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欺诈: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胁迫:,指为达到非法的目的,采用某种方法造成他人精神上的巨大的压力或直接对他人肉体施加暴

36、力强制的行为。给付:即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我国债法理论上的客体,在德国民法称为内容,在日本民法称为目的。给付是大陆法系债法中的概念。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

37、求。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或者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事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是丧失,或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时,则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法理。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债权人的代位权:

38、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构成要件,没有违约行为,也就没有违约责任。 固有利益:是指债权人原本保有的利益。如果借钱给别人,那么本金就是固有利益;?信赖利益:又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合同利益,是指法律行为实质无效或可得撤销,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信其有效,因无效或撤销之结果所蒙受之不利益。履行利益:是指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有效成立,但债务不

39、履行而发生的损失,又称为积极利益或积极的合同利益。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

40、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融资租领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揽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人的自动介入: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又称分离原则,是指权利

41、主体移转标的物的交付义务的法律行为(一般为债法上的契约或合同 )与其完成物权的各种变动的行为,而不是一个法律行为这两个行为各有其独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仍具有一般保证的从属性。保证责任:指保证人和债务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效期间;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

42、责任。 定金罚则:指定金的惩罚规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债权让与合同与债权让与结果: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债权移转:债务移转:是指在不改变债的

43、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合同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债务移转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如果合同的成立需登记、批准的,移转时也要经过登记、批准。抵销:抵销,指二人互付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抵销分为: 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是当事人通过行使约定的解除权或者双方约定而进行的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与违约行为:又称违反合同,是

44、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是违约责任的基本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发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职责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 继续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经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律强制其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除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或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以外,对方要求履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免责条款:广义的免责条款不仅包括完全免除当事人责任的条款,也包括限制当事人责任的条款;

45、而狭义的免责条款仅指完全免除责任的条款。本文采广义说。因此,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减损归责:又称为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受害人的过错: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不是由于加害人的过错,而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发生的。违约金:债权人或债务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他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是合同经济方式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

46、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分期付款卖卖:是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分期付款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在我国常常用在房屋及高档耐用消费品的买卖中。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一部或全部价款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 样品

47、买卖合同: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以约定的货物样品决定标的物质量的买卖,出卖人应交付与所保留的样品有同一质量的标的物的买卖。试用买卖合同:是指约定买受人先行试用标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间内再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舍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间有间接代理的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此事委托人自动介入到受托人和第三人所订立的合同中取代了受托

48、人的合同地位。 委托人的介入权:指的是在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委托人订立合同时,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介入到本来是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中,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委托人,接受委托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行纪人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者特别约定的品质。它包括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效用瑕疵担保责任和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三种。标的物本身不存在问题。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 权利的瑕疵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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