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机动车辆典当借款合同
典当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当户: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乙方因临时资金需要,自愿将其自有的或其享有完全处置权的机动车作为当物质押给甲方。向甲方申请典当,现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并本着平等、诚信、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愿意共同遵守:
第一条 当金
甲乙双方约定的典当金额为(大写) 万元整,
(¥) 元。大写与小写如出现不一致,以大写为准。
第二条 当金利息及综合费用
1. 当金月利率为 ‰,每月利息为 元。
2. 月综合费率为 ‰,每月综合费用 元,乙方在取得当金时支付给甲方 个月的综合费用 元。
3. 典当期限届满时乙方向甲方归还当金 元,并支付 个月的利息 元。
4. 本合同项下的利息和综合费用不受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的影响,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届满的,利息和综合费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连续计算,直至甲方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时止。
第三条 费用的承担
1. 乙方自愿以其所拥有的 作为当物抵押/质押给甲方(另附当物清单)。
2. 乙方承担抵押物/质押物的评估、公证、质押登记等相关费用。
3. 发生绝当后,甲方委托拍卖行对抵押物/质押物公开拍卖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当期
甲乙双方约定的当期为 个月,自 日至 日止(当金发放日期的确定以《当票》的记载日期为准)。
第五条 担保范围
抵押物/质押物所抵押/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处置绝当物品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拍卖佣金、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绝当物品的保管费或看护费及绝当物品转让时应由出让方所缴纳的税费等)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六条 当物的管理
1.质押机动车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由甲方保管。
2.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当日将所质押机动车辆交付给甲方。交付时双方对质押机动车(包括不限于车况、行驶里程等)进行验收并签署《机动车交接验收单》作为合同附件。
3.甲方应妥善保管质押机动车,保证质押机动车完好无损,并随时受乙方的监督、检查,但因机动车自身或自然损耗的除外。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质押机动车的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抵偿债务、舍弃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
第七条 当票
1. 在乙方取得当金时,甲方开具《当票》给乙方。《当票》是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凭证。
2. 如乙方将《当票》遗失,应书面通知甲方,并办理挂失手续,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补办《当票》。若乙方未办理挂失手续或办理挂失手续前被他人赎当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续当
1. 乙方必须在典当期限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向甲方提出续当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续当。
2. 续当时,乙方须结清前期利息及续当期间的综合费用,续当期限自典当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 续当的金额、期限、条件等事项以续当当票所记载内容为准,如需办理相关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九条 赎当
1. 乙方应在当期或续当期限届满后五日内赎当。
2. 赎当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当票》、归还全部当金、付清全部当金利息。
3. 赎当手续全部办理完结之后,由乙方办理当物(抵押物/质押物)解除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条 绝当
1. 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乙方应在五日内赎当或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视为绝当。
2. 如发生绝当情形,甲方有权按以下A、B两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处分当物:
A.乙方同意甲方行使质押权利,依照《典当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B.甲乙双方约定,在发生绝当后,甲方有权委托拍卖行对质押典当物公开拍卖、变卖或折抵。拍卖的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已偿还乙方所欠甲方之债后,剩余部分甲方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清偿。
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应向乙方出示《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证明甲方具有从事经营典当业务的资格和能力。
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身份、典当的原因、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抵押物/质押物的情况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调查、核实,有权要求乙方对特定事项进行解释和说明。
3.甲方有权收取并代管乙方提供的机动车合格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原件、缴纳税款原件或能够证明乙方对该机动车享有完全处置权的证明文件,证明乙方有权将该机动车进行抵押/质押典当的文件。
4.本合同履行中,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
同指的绝当)或者发生其他严重影响乙方偿债能力的行为、事件,甲方即有权向 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对乙方进行强制执行。乙方承诺将自愿接受甲方提起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对包括上述抵押/质押机动车在内的、乙方所有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以偿还甲方全部合法债权。
5.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发放当金,当金利息不得预
先扣除;典当期限内甲方应妥善保管当物(抵押物/质押物)的相关权利凭证;如因甲方保管不善遗失或损毁的,应立即通知乙方并积极协助乙方办理补证手续,与此相关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对乙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给予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债权人应享有一切权利,亦不能解释为甲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更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有权依本合同的规定获得当金。
2. 乙方须如实向甲方提供其身份证明、典当的原因、当金的用途、当物(抵押物/质押物)的来源、当物(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证明、当物(抵押物/质押物)的质量状况和存在的瑕疵以及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所有材料。
3. 乙方必须保证向甲方所提供的当物(抵押物/质押物)符合法律的规定,并对当物(抵押物\质押物)拥有充分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处分权。
4. 乙方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质押、抵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典当能力的,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5.合同履行中,如乙方工作单位、职务、住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办理完毕该机动车的质押登记手续,甲方并已取得《机动车登记证》注册或机动车已质押登记的文件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的当金、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和甲方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2. 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方可变更、解除。
3. 本合同履行期内,如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合同,在签订书面解除合同后,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需要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甲、乙双方必须共同办理。
4. 如遇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情况,须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事宜。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处分当物(质押物),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乙方隐瞒当物(质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扣押或已设定抵押的情况,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乙方逾期赎当,须根据典当期限内的息、费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利息和综合费用,并对逾期赎当每日计收全部息、费0.5%的罚息。
4. 甲方和乙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除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外,还应再向对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当金10%的违约金。
5.同意本合同经 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共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1.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归还当金、支付利息、综合费用及处理绝当物品所发生的费用的义务时,乙方自愿接受由甲方委托拍卖机构将质押物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扣除当金本息、典当综合费用、违约金、实现质押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执行费、拍卖费等)以及所有其它应付款项。
2.乙方到期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还款义务,甲方 向 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时,双方约定由公证处采取信函核实的方式核实乙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的事实,从公证处发出核实函之日起十五日后,无论乙方是否回函告知公证处履约情况,均视为乙方确认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公证处可签发执行证书。
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4.合同附件包括:收当物品清单。
第十六条 合同的效力、份数和保管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的当金、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和甲方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公证处备案一份,车辆管理所备案一份。
第十七条 合同条款的提示和说明
甲方已提请乙方对于本合同各项条款做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收当物品清单
填写时间:
机动车所有人:
身份证号码:
购车发票(原件1份):
机动车登记证(原件1份):
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
车钥匙(原件1件):
车牌号:
登记日期:
车辆出厂日期:
车辆型号:
车架号:
品牌类型:
发动机号:
发动机型号:
车辆颜色:
所有权性质: 公 私
国产/进口:
获得方式:
排量/功率: ml/ KW
核定载客:
燃料种类:
车辆已使用年限:
制造厂名称:
大修次数:
累计行驶里程:
事故情况:
手续情况:
车辆外观状况:
车头:
左侧:
右侧:
尾部:
内部:
客户签章认可: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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