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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A.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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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化工、建筑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之二十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第二章 管理要求第三条我公司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 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保管)4、电梯驾驶员5、压力容器作业6、起重机械作业(行车)、叉车司机7、特种设备管

2、理(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8、上级部门要求的其他特种作业第四条安全保卫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调配及安全培训取证的监督协助,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第五条各单位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每半年报安全保卫部,由安全保卫部汇总制定公司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结束后进行培训效果评价。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 第七条特种

3、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化工安全环保协会、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1次,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下岗处理。 第八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第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原证由公司统一保管,由安全保卫部定期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二级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及有效期限,各二级单位告知特种作业人员本人并保存记录。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业,接受上级部

4、门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每年由安全保卫部组织,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考核,及时进行知识更新,考核情况记入公司内部发的安全技术操作证。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意变更工种,如确需要变更,应严格执行公司变更管理制度,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第十三条对违章作业或管理者,按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内。生产设施与工艺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设施的安全管理,保障生产设施的安全运行,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

5、用规范(AQ3013-2008)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生产设施包括重要设备、特种设备、建构筑物、安全卫生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电气、监视和测量装置及其它设施。由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制定相应的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对生产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生产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第三条 本制度对生产设施的建设、生产设施的管理、生产设施的检维修管理、生产设施的拆除和报废的管理等提出管理原则和总要求,具体细节管理应严格执行相应安全管理制度。第二章 责任分工第四条 设备租赁公司负责制定设备管理专业安全检修、安装、操作等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公司设备一览表、重

6、要设备台账和特种设备档案,并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重要设备、特种设备(含安全附件)进行安全检查,定期组织进行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和安全性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五条 工程管理部负责制定建构筑物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公司建构筑物台帐,并进行监督管理;定期进行建构筑物专业安全检查和季节性(防洪防跨蹋)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六条 工程技术部负责制定电气、监视和测量装置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公司电气、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台帐,并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电气、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专业安全检查,定期组织进行防雷设施、安全阀、压力表、联锁装置及其它仪器仪表进行检测、校验和维护,并保存维护和校准记录

7、,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七条 安全保卫部负责制定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公司安全防护设施台帐,并进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综合、专业、季节性和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八条 保卫部门负责制定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公司消防及应急设施管理台帐,并进行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消防专业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九条 各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生产设施台账,严格执行相关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加强生产设施维护保养,提高生产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证安全生产正常运行。第三章 原则和总要求第十条公司应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实施有效安全监督,保证施工过程处于有序管理状态;建设

8、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规定,履行变更程序,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应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第十一条 各种安全设施(包括有毒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施、防火堤、防静电设施、防雷设施、消防设施、防爆电气设施、个体防护设施、安全联锁装置及其他安全应急设施)配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各单位的安全设施应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

9、维护活动的记录。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管理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规范管理;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保存记录;当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时,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下列设备设施运行安全可靠、完整: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包括管件和阀门;泄压和排空系统;紧急停车系统;监控、报警系统;联锁系统;各类动设备,包括备用设备等。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对生产设施进行日常和定期检维修;制定定期检维

10、修计划,落实“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原则;检维修作业应严格执行检维修操作程序。第十六条 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应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凡需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应先清洗干净,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拆除作业;报废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仍存有危险化学品的,应清洗干净,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处置。清洗的废水不得乱排,应进入污水处理池。第十七条 对各类生产设施的具体安全管理,还应严格执行相应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制度目录如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重要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建(构)物安全管理制度、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劳保

11、用品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及器材装备管理制度、监视和测量装置安全管理制度、厂区施工和检修安全制度、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安全管理制度。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夜夜难眠 当前离线 UID956873帖子585精华0积分627威望0 点魅力0 点阅读权限50在线时间146 小时注册时间2010-5-19最后登录2011-2-13 化工、建筑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之二十四)第二十九条起吊中应遵循的要求:1、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起重运行时,不得利用限位开关停车,对无反接制动机能的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打反车制动。2、吊运重物不得从人头顶通过,吊臂下严禁站人。操作中接近人时,应

12、给予断续铃声或报警;3、在厂房内吊运货物应走指定通道。在没有障碍物的线路上运行时。吊物(吊具)底面应吊离底面2m以上。有障碍物需要穿越时,吊物(吊具)应高出障碍物顶面0.5m以上。4、重物不得在空中悬停时间过长,且起落速度要平稳,非特殊情况不得紧急制动和急速下降。5、汽吊装重物时不准落臂;必须落臂时,应先把重物放在地上。吊臂仰角很大时,不准将被吊的重物骤然落下,防止起重机向一侧翻倒;6、吊重物回转时,动作要平稳,不得突然制动。回转时重物重量若接近额定起重量,重物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太高,一般在0.5m左右;7、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证有设计规定的安

13、全圈数;8、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下表:输电线电压/kV 1 135 60最小距离/m 1.5 3 0.01(V-50)+39、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如达不到上述要求,每台起重机的起重量应降低至额定起重量的80%,并进行合格的载荷分配。10、有主副两套起重机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设计允许的专用起重机除外)。11、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禁止在起重机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司机室应备灭火器。12、起重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起重机维修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必须带电修理时,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所有带绝缘手柄的工具,并有人监护。第三十条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每季度按要求检查并填写起重机械安全检查报告表,如有问题即时向设备处反映,由设备复检,下达整改通知书,各使用单位按通知书要求认真整改。第三十一条起重机械由市特检中心每两年来公司检查一次,届时由设备部门下达检测计划,各使用单位配合检查。检查后的整改通知由设备部门下达,各使用单位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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