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和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 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是指本行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和银行业监管当局的管理规定。第四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 交易的条件进行。第五条本行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关联方第六条本办法所指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七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2、一)本行董事;(二)总行和(分行)支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三)有权决定和参与本行授信及转移资产的其它人员;(四)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五)本行自然人股东及其持有本行股份的近亲属合并计算在 5% 以上的;(六)本行的关联法人及其它关联组织控股的自然人股东、董事和 关键管理人员。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近亲属按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 理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界定。 第九条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它组织包括:(一)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二)其它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
3、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 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 策。第三章关联交易第十一条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如授信、资产转移、提供服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第十二条本行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 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 5%以下的交易。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 1%以上,
4、或本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 5%以上的交易。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本行的交易应当 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第十三条本行设风险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会设三人(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公司业务部经理及本行董事),主任由本行董事担任。委员会主要职责及管理内容:(一)、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关联方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和授信管理部、公司业务部共同收集,董事会提供股东名单、入股金额、所占比例等信息,授信部提供法人股东授信额。公司业务部提供
5、持股 5%以上法人股东贷款余额、承兑差额等。上述内容每半年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并由委员会汇总、整理、分析并形成报告,报董事会。(二)、持股 5%以上的法人(股东)要在股权结构调整后 10 日内向本行董事会报告以下内容:1、法人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2、控股非自然人股东。3、受该法人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子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 及这些子公司、组织的董事、关键管理人员等。(三)、对持股 5%以上法人的关联交易,交易种类主要有贷款余额、承兑和保函的差额等表内表外业务,其贷款利率的确定、承兑保证金比例的确定及业务审批程序均按本行该类业务管理办法执行。(四)、对内部人及法人持股 5
6、%以上股东的授信业务,在各管理环节内部人应予回避,不参与审查、审批等。第十四条本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本行不得接受本行的 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本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 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第十五条本行的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决后,在六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内 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在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第十六条本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10%, 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15%。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50%。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在年度报告中应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有关事项。第十八条处罚办法。对违反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 交易管理办法情节严重或给本行造成损失或造成声誉影响的,本行可以要求股东转股权,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某银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