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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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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是非法行医罪、故意还是过失是非法行医罪、故意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致人死亡罪?马鞍山卫生局卫生监督局马鞍山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徐巧生徐巧生n 符某因祖传而懂医术,无照行医并符某因祖传而懂医术,无照行医并开有诊所。开有诊所。20042004年年5 5月某日下午月某日下午1616点左点左右,王某来该诊所就医,符某为其进右,王某来该诊所就医,符某为其进行某针剂静脉注射。在注射进行约行某针剂静脉注射。在注射进行约1010分钟后,符某发现王某呼吸急促、身分钟后,符某发现王某呼吸急促、身体抽搐、面色发青等症状,立即停止体抽搐、面色发青等症状,立即停止注射,并采取了一些常规抢救措施。注射,并采取了一些常规抢救措

2、施。【案情简述】n符某同时吩咐护士张某打符某同时吩咐护士张某打120急急救电话求助,并让张某向急救中心说救电话求助,并让张某向急救中心说明可能是某药物过敏。抢救过程中,明可能是某药物过敏。抢救过程中,王某渐渐没有生理反应。符某称当时王某渐渐没有生理反应。符某称当时认为王某已经死亡,于是对护士张某认为王某已经死亡,于是对护士张某说,你去路口等救护车,如果车到了说,你去路口等救护车,如果车到了就说病人已经送往医院,让救护车回就说病人已经送往医院,让救护车回去。去。n张某打发走救护车回到诊所时,张某打发走救护车回到诊所时,符某对张某说:符某对张某说:“你先回家吧,这几天你先回家吧,这几天不上班了。今

3、天的事不要对别人讲,我不上班了。今天的事不要对别人讲,我来处理。来处理。”张某见状害怕也就回家去了。张某见状害怕也就回家去了。符某随后将王某放入诊所里间,并上街符某随后将王某放入诊所里间,并上街去买了砍刀、塑料布等工具,于当晚在去买了砍刀、塑料布等工具,于当晚在诊所将王某分尸后抛弃诊所将王某分尸后抛弃。n 经法医证明及有关资料记载:经法医证明及有关资料记载:符某为王某注射的药物确有过敏可符某为王某注射的药物确有过敏可能,而过敏休克后抢救时间应为能,而过敏休克后抢救时间应为3030分钟。根据分钟。根据120120急救电话记录,接急救电话记录,接到张某求救电话为下午到张某求救电话为下午1616点点

4、2828分,分,当即派出救护车前往,救护车赶到当即派出救护车前往,救护车赶到诊所路口约用了诊所路口约用了2020分钟。分钟。认定非法行医罪,应从以下几方面把握:认定非法行医罪,应从以下几方面把握:(一)何为非法?(一)何为非法?19971997年修订的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336336条第一款规定条第一款规定 未取得未取得医生执业资医生执业资格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 构成非法构成非法行医罪。由于刑法修订的时候,行医罪。由于刑法修订的时候,执业医执业医师法师法尚未颁布,因此刑法条文在措词上尚未颁布,因此刑法条文在措词上与与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

5、不一致,不一致,【概念】n 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没没有刑法条文中所谓的有刑法条文中所谓的“医生执业资格医生执业资格”的名称,的名称,只规定了只规定了“医师资格医师资格”和和“医师执业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两种两种名称,这两种名称有其本身的严格含义,刑法中名称,这两种名称有其本身的严格含义,刑法中的的“医生执业资格医生执业资格”是包括这两个名称的含义,是包括这两个名称的含义,还是仅指其中一种,在司法解释之前有很多争议。还是仅指其中一种,在司法解释之前有很多争议。从立法本意来看,新刑法增设非法行医罪,是为从立法本意来看,新刑法增设非法行医罪,是为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国

6、家医疗管理秩序,一方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医疗管理秩序,一方面对医疗机构加强管理,另一方面对医疗行业从面对医疗机构加强管理,另一方面对医疗行业从业人员加强管理,业人员加强管理,n 因此,罪名中的因此,罪名中的 法法 应当是指应当是指以以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和和医疗机构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理条例为基础的所有有关医疗行为基础的所有有关医疗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违反这些法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违反这些法律法规而从事医疗活动的,在性质上法规而从事医疗活动的,在性质上都是非法行医。都是非法行医。n 新刑法在立法技术上有不够严谨的新刑法在立法技术上有不够严谨的地方,本罪即是一例。本罪采用负面表地方,本罪即是一

7、例。本罪采用负面表述的方法描述犯罪主体,但没有考虑到述的方法描述犯罪主体,但没有考虑到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和和 非法(行医)非法(行医)在概念的外延上,后者包含了前者,未在概念的外延上,后者包含了前者,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行医,违反了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行医,违反了执执业医师法业医师法,是非法行医的一种表现,是非法行医的一种表现,n因此将两者并列于罪状描述因此将两者并列于罪状描述中,实为重复。这种重复在实践中,实为重复。这种重复在实践中容易带来歧义,有人理解为只中容易带来歧义,有人理解为只有有非医生行医非医生行医才能构成非法行医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这显然是错误的。罪的主

8、体,这显然是错误的。n 刑法第刑法第336336条第一款中的条第一款中的 未取得医生执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业资格 只是对只是对 非法非法 情形之一的特别强调,情形之一的特别强调,是立法机关的提醒,提示司法机关在对非法是立法机关的提醒,提示司法机关在对非法行医进行侦查、起诉、审判时要首先注意审行医进行侦查、起诉、审判时要首先注意审查医师资格,但不意味着只审查医师资格,查医师资格,但不意味着只审查医师资格,而仍然要全面审查行医的四个法定基本条件。而仍然要全面审查行医的四个法定基本条件。n 即:根据即: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立,设立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申请取得卫生医疗机构必须具

9、备两个条件:申请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行政部门颁发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请;申请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根据。根据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也必须,医师执业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统具备两个条件: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一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医师资格;向当地卫生行政部;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取得门申请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执业证书。n 非法行医之非法行医之“非法非法”当包括三种基本情形:当包括三种基本情形:一是没有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在已取得一是没有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在已取得执业许

10、可执业许可证证的医疗机构内行医;二是已取得医师资格的的医疗机构内行医;二是已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在没有取得人在没有取得执业许可证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中行医的医疗机构中行医;三是没有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在没有取得;三是没有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在没有取得执业执业许可证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行医的医疗机构内行医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行医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行医的司法解释对对未取得医生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做了明确界定:未取得医生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做了明确界定:一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定为刑法第三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资格的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资格的人

11、非法行医:人非法行医:n1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n这个和执业医师法不是完全一样的,这个和执业医师法不是完全一样的,参考了刑法、执业医师法,以及广泛征求参考了刑法、执业医师法,以及广泛征求意见以后得出来的。通过医师资格考试,意见以后得出来的。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但还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这种情形,但还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这种情形,一般不按犯罪处理,按照行政处罚处理。一般不按犯罪处理,按照行政处罚处理。n 没有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从事医没有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从事医疗活动的,这才是非法行医罪的主疗活动的,这才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12、。关于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体。关于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这种情形是在实从事医疗活动的,这种情形是在实践中发生的案件,比如说以伪造、践中发生的案件,比如说以伪造、欺骗等手段取得的资格证书的行为欺骗等手段取得的资格证书的行为才是非法行医罪。才是非法行医罪。2 2、个人未取得、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执业许可证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开办医疗机构的;n参照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只规定,只有取得有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医疗机构许可证才能开展诊疗才能开展诊疗活动。主要是打击一些非法诊所、地下性活动。主要是打击一些非法诊所、地下性病诊所,根据刑法第病诊所,根据刑法第33

13、6336条第一款的规定,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不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因此非单位不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因此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未取得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医疗机构许可证证而开办医疗机构者。而开办医疗机构者。n 3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事医疗活动的;n针对吊销医师执业许可证书行政处罚的人,主针对吊销医师执业许可证书行政处罚的人,主要依据了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被吊销医师执业证要依据了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人等于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在非法行医,可书的人等于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在非法行医,可以构成非法行医罪的

14、主体。在讨论中可能跟第一项有以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在讨论中可能跟第一项有一些冲突,考虑这种被吊销医师执照的人,其违反了一些冲突,考虑这种被吊销医师执照的人,其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十二种情况),跟一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十二种情况),跟一般的有资格没有证书的情况是不同的,所以要单列出般的有资格没有证书的情况是不同的,所以要单列出来,也是提醒大家在执业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来,也是提醒大家在执业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n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15、,根据医疗活动的,根据乡村医师法乡村医师法做出的做出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n 5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的医疗行为的。n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取得家庭接生员资格人除从取得家庭接生员资格人除从事家庭接生外,未取得从事其他行医行为的资格,事家庭接生外,未取得从事其他行医行为的资格,这种人员从事接生以外医疗活动、行医活动,情这种人员从事接生以外医疗活动、行医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非法

16、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节严重的,可以按照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nn 对于违反执业医师法规定,对于违反执业医师法规定,超过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超过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目前从事医疗活动的,目前不宜作为刑事犯罪处理。不宜作为刑事犯罪处理。(二)何为行医?(二)何为行医?n 行医是一种业务活动。业务是行医是一种业务活动。业务是基于社会生活中的需要而基于社会生活中的需要而反复继反复继续续从事的事务,而行医是以实施从事的事务,而行医是以实施医疗行为为业的活动,因此从刑医疗行为为业的活动,因此从刑法理论上看,非法行医是业务犯。法理论上看,非法行医是业务犯。n非法行

17、医作为业务犯,有两个显著特非法行医作为业务犯,有两个显著特征:征:1 1、行为人有反复实施危害公共卫生秩、行为人有反复实施危害公共卫生秩序行为的意思,并为此在客观上准备了条序行为的意思,并为此在客观上准备了条件。它并不要求有一定的现实的时间跨度,件。它并不要求有一定的现实的时间跨度,如私自开设诊所准备行医,即被医疗行政如私自开设诊所准备行医,即被医疗行政管理部门查获,虽尚未行医,亦属于非法管理部门查获,虽尚未行医,亦属于非法行医行为。行医行为。n 2 2、行医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行医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人。刑法刑法将该罪列在危害公共将该罪列在危害公共卫生一章,表明其侵害的是公共卫卫生一章,表

18、明其侵害的是公共卫生秩序,因此,如果行为人只是针生秩序,因此,如果行为人只是针对特定的个人从事所谓的医疗活动,对特定的个人从事所谓的医疗活动,由于不可能危害公共卫生,故不属由于不可能危害公共卫生,故不属行医。行医。有意见认为,我国刑法没有规定非法行医罪以有意见认为,我国刑法没有规定非法行医罪以营利目的为必要营利目的为必要 。但是,。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非法从司法实践来看,非法行医者一般是以牟利为目的的,而且根据我国刑行医者一般是以牟利为目的的,而且根据我国刑法第法第336条的立法意图来看,该条在规定刑罚时,条的立法意图来看,该条在规定刑罚时,规定对犯非法行医罪者并处或单处罚金,而罚金规定对犯

19、非法行医罪者并处或单处罚金,而罚金作为附加刑之一,其制裁对象主要是以牟利为目作为附加刑之一,其制裁对象主要是以牟利为目的的犯罪。因此,我们认为,从犯罪目的看,非的的犯罪。因此,我们认为,从犯罪目的看,非法行医罪应具备法行医罪应具备“以牟利为目的以牟利为目的”这一要件。这一要件。n根据行医的上述特征,个人认为以下根据行医的上述特征,个人认为以下情况不宜以行医论:情况不宜以行医论:n 1 1、行为人从事医疗活动,不收取、行为人从事医疗活动,不收取费用,主观上也无这样的意思的;费用,主观上也无这样的意思的;n 2 2、行为人不长期反复实施,也没、行为人不长期反复实施,也没有长期反复实施的意思,只是偶

20、尔为有长期反复实施的意思,只是偶尔为之的;之的;n 3 3、行为人只为亲朋好友、邻居、行为人只为亲朋好友、邻居、同事等特定范围的人同事等特定范围的人 治病治病 的。的。行为人在从事主要职业的同时,行为人在从事主要职业的同时,业余经常为不特定的病人诊治,业余经常为不特定的病人诊治,获取一定收入作为生活补充的,获取一定收入作为生活补充的,应属于应属于“行医行医”。n 行为人不公开论价收费,但行为人不公开论价收费,但收取服务费性质的收取服务费性质的 红包红包 的,只的,只要具备反复继续实施的要具备反复继续实施的 业务业务 特特征,也属行医。征,也属行医。(三)非法行医罪的定罪和处罚(三)非法行医罪的

21、定罪和处罚n 法律规定非法行医法律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才构才构成犯罪。何为成犯罪。何为“情节严重情节严重”?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n 非法行医的司法解释共有非法行医的司法解释共有5 5条,分别条,分别规定了关于规定了关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非法行医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情形、以及非法行医严重损害情节严重的情形、以及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员的身体健康、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就诊人员的身体健康、实施非法行医犯罪的同时触犯其他罪的处罚原则的同时触犯其他罪的处罚原则。以及关于。

22、以及关于本解释里所提到的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本解释里所提到的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的参照标准。织损伤的参照标准。二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情节严重重”1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一般功能障碍的;这一种采纳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这一种采纳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来认定,相当于一种来认定,相当于一种3 3级医疗事故,级医疗事故,2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流行危险的;3 3、

2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医疗器械,足以严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害人体健康的;4 4、非法行医被、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5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是个兜底条、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是个兜底条款。款。三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n1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

24、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n2 2、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n四四.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规定定罪处罚。n 五五.本解释所称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

25、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试行)认定。认定。【分歧】n对符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四种对符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四种意见:一是认为应定故意杀人罪;意见:一是认为应定故意杀人罪;二是认为应定故意伤害(致死)罪;二是认为应定故意伤害(致死)罪;三是认为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四三是认为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四是认为应定非法行医罪。是认为应定非法行医罪。【评析】n本案处理中存在的上述不同定性主本案处理中存在的上述不同定性主张,既涉及到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区张,既涉及到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区分,又涉及到过失致人死亡与非法行医分,又涉及到过失致人死亡与非法行医两个法

26、条之间的关系,还关涉案情轻重两个法条之间的关系,还关涉案情轻重之证明存在疑问时如何选择确定的问题,之证明存在疑问时如何选择确定的问题,可谓问题复杂且有典型意义,有必要予可谓问题复杂且有典型意义,有必要予以探讨。以探讨。n 结合本案案情和我国刑法相关结合本案案情和我国刑法相关犯罪的法条规定及有关法理来分析,犯罪的法条规定及有关法理来分析,将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将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死)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害(致死)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都是不妥当的,应将符某的行为定都是不妥当的,应将符某的行为定性为非法行医罪并按照非法行医致性为非法行医罪并按照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规定从重处罚。

27、人死亡的规定从重处罚。(一)本案不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一)本案不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死)罪。或故意伤害(致死)罪。n 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结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果的发生,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本案中,符某懂得一些医术,并自生。在本案中,符某懂得一些医术,并自己经营诊所一段时间,其间也救治了多名己经营诊所一段时间,其间也救治了多名病人。病人。n从主观方面来讲,在王某生命从主观方面来讲,在王某生命垂危期间符某根据自己的医学知识垂危期间符某根据自己的

28、医学知识对其进行了抢救,之后王某的生理对其进行了抢救,之后王某的生理反应消失,才使得符某认为其已经反应消失,才使得符某认为其已经死亡。在这个过程中,符某不但始死亡。在这个过程中,符某不但始终没有希望或者放任王某死亡结果终没有希望或者放任王某死亡结果发生,反而是极力挽救他的生命。发生,反而是极力挽救他的生命。从客观方面来看,符某唯一对王某的从客观方面来看,符某唯一对王某的身体进行的故意加害行为就是分尸行为,身体进行的故意加害行为就是分尸行为,而这一行为发生在王某因药物过敏已休克而这一行为发生在王某因药物过敏已休克数小时之后的晚间,按照医学分析此时王数小时之后的晚间,按照医学分析此时王某已不可能存

29、活。即便是退一万步讲,此某已不可能存活。即便是退一万步讲,此时王某仍然未死亡,符某也是确信他已死时王某仍然未死亡,符某也是确信他已死亡而进行分尸行为的,因而符某也就不可亡而进行分尸行为的,因而符某也就不可能存有杀人的故意,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能存有杀人的故意,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n认定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与故意杀人认定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与故意杀人罪类似,也必须以行为人认识到被害人存罪类似,也必须以行为人认识到被害人存活为前提,并有损害被害人健康的故意。活为前提,并有损害被害人健康的故意。如上所述,符某认为王某因药物过敏已死如上所述,符某认为王某因药物过敏已死亡,他为逃避罪责才分尸,因而也就无

30、法亡,他为逃避罪责才分尸,因而也就无法认定他有伤害王某的故意,故亦不能构成认定他有伤害王某的故意,故亦不能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故意伤害(致死)罪。n不过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符某在未充分检不过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符某在未充分检查被害人是否对所用药物过敏时,便对其查被害人是否对所用药物过敏时,便对其进行注射,是否有故意加害(伤害或杀害)进行注射,是否有故意加害(伤害或杀害)被害人之嫌?我个人认为答案应是否定的。被害人之嫌?我个人认为答案应是否定的。根据行为人之前治病救人的情况,以及其根据行为人之前治病救人的情况,以及其和被害人系医患关系而并无仇怨来看,不和被害人系医患关系而并无仇怨来看,不能认定他有意

31、加害被害人。能认定他有意加害被害人。(二)符某在本案中有无犯罪过(二)符某在本案中有无犯罪过失?若有过失,应定过失致人死亡失?若有过失,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非法行医罪?罪还是非法行医罪?n 既然不能认定符某具有犯罪故意,那既然不能认定符某具有犯罪故意,那么其是否具有犯罪过失呢?还是说本案应么其是否具有犯罪过失呢?还是说本案应定为意外事件?我认为,认定犯罪过失更定为意外事件?我认为,认定犯罪过失更为合理,并且这种过失是多层次的。为合理,并且这种过失是多层次的。n 首先,符某在为王某诊治并作静脉注首先,符某在为王某诊治并作静脉注射时,并没有充分做好过敏检查,才导致射时,并没有充分做好过敏检查,才

32、导致之后的一系列意外情况的发生,这是其第之后的一系列意外情况的发生,这是其第一层次的过失。其次,符某在对被害人进一层次的过失。其次,符某在对被害人进行抢救时,并没有达到一般医学上规定该行抢救时,并没有达到一般医学上规定该种药物过敏情况下应实施的至少种药物过敏情况下应实施的至少3030分钟的分钟的抢救时间,这是其第二层次的过失。抢救时间,这是其第二层次的过失。n再次,由于认为王某已经死亡,再次,由于认为王某已经死亡,在并未做进一步认真检查抢救的情在并未做进一步认真检查抢救的情况下,符某又令张某骗走了救护车,况下,符某又令张某骗走了救护车,从而延误了王某若未死有可能得到从而延误了王某若未死有可能得

33、到的最后救治机会,这是其第三层次的最后救治机会,这是其第三层次的过失。的过失。n对于以上三层次的过失,第一层对于以上三层次的过失,第一层次可能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符某次可能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符某疏忽了必要的过敏检查,也有可能是疏忽了必要的过敏检查,也有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符某轻信过敏情过于自信的过失,即符某轻信过敏情况不会发生;后两层次则皆属于过于况不会发生;后两层次则皆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符某轻信被害人已经自信的过失,即符某轻信被害人已经死亡。死亡。n肯定了符某有犯罪过失之后,还肯定了符某有犯罪过失之后,还要对其罪名的认定进行斟酌。符某的要对其罪名的认定进行斟酌。符某的行为侵犯了

34、被害人的生命权利,并且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权利,并且是在非法医疗过程中造成的,这就似是在非法医疗过程中造成的,这就似乎从形式上既符合了过失致人死亡罪乎从形式上既符合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又符合了致就诊人死亡的非法行医罪。又符合了致就诊人死亡的非法行医罪。n 此二罪虽都是过失侵害生命权利此二罪虽都是过失侵害生命权利类型的犯罪,但又有着显著的区别:类型的犯罪,但又有着显著的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而非法行医罪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而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仅在发生医

35、,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仅在发生死亡的情况下与前罪有着一定的竞合。死亡的情况下与前罪有着一定的竞合。n本案中,符某的行为过失恰恰造成了王本案中,符某的行为过失恰恰造成了王某的死亡,在两罪的竞合空间之内,根据某的死亡,在两罪的竞合空间之内,根据我国刑法关于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特殊我国刑法关于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应认定作为特殊法条的非法优于普通法,应认定作为特殊法条的非法行医罪,而不是作为普通法条的过失致法行医罪,而不是作为普通法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再者,根据两罪的量刑,过失人死亡罪。再者,根据两罪的量刑,过失致人死亡罪可处致人死亡罪可处3 3年以上年以上7 7年以下有期徒刑,年以

36、下有期徒刑,而非法行医罪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而非法行医罪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10年以年以上有期徒刑。上有期徒刑。n由于符某的行为是在非法行医中由于符某的行为是在非法行医中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的,符某又在之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的,符某又在之后有为逃避罪责而实施分尸行为的恶后有为逃避罪责而实施分尸行为的恶劣情节,因而定其为非法行医罪并酌劣情节,因而定其为非法行医罪并酌情从重处罚,也更有利于体现我国刑情从重处罚,也更有利于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公正性。事法治的公正性。n综上所述,符某的行为不是故意犯罪,综上所述,符某的行为不是故意犯罪,他没有剥夺他人生命或损害他人健康的故他没有剥夺他人生命或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因而不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意,因而不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符某具有犯罪的过失并致人死亡,害罪;符某具有犯罪的过失并致人死亡,但其过失致人死亡行为是在非法行医中发但其过失致人死亡行为是在非法行医中发生的,并且有事后分尸的恶劣情节,依法生的,并且有事后分尸的恶劣情节,依法应认定为非法行医罪,并适用其中致人死应认定为非法行医罪,并适用其中致人死亡的法定刑幅度从重处罚。亡的法定刑幅度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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