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区民政局会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压缩会议数量,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根据区委会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会议范围 (一)以区委或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由区民政局承办的会议; (二)以市民政局名义召开,由区民政局承办的会议; (三)以区民政局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 (四)以区民政局股室名义召开的单项工作会议。 第三条 会议原则 遵循保证工作需要、注重实效,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程序,反对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 第四条 基本要求(一)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严格按照年度计划召开会议,尽量压缩会议数
2、量,控制会议时间和规模,能合并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二)改进会议形式。可以通过文件、电报、电话形式部署和安排工作的,不再召开会议。(三)提倡开短会、讲短话。会议讲话应简明扼要,增强针对性和指导性。应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安排领导出席会议和确定与会人员,切实减少领导陪会。第二章 会议计划及审批第五条 实行会议计划审批制度。每年年底前,各股室提出下一年度拟召开的会议计划,由办公室分类、汇总和审核后,形成区民政局拟召开的年度会议计划,报局长办公会审定。没有列入年度会议计划又确需召开的会议,相关股室应将会议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再报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审定。第六条 实行会议方案备案制度。会议承办股室应在会前5
3、个工作日,将会议方案送办公室。第三章 会务管理第七条 会务工作由承办股室和办公室共同负责。 第八条 承办股室负责的会务工作:(一)代拟会议方案、领导讲话、主持词、新闻通稿等; (二)印发通知、组织报名;(三)布置会场;(四)印发会议材料;(五)组织与会人员入场、签到,统计会议出席情况;(六)安排与会人员食宿和接待;(七)会后会场清理。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的会务工作:(一)领导到会的协调和座次安排;(二)协调落实会议新闻宣传等事宜;(三)配合承办股室安排和布置会场;(四)协助安排与会人员食宿和接待;(五)制作会议证件,准备会议用品;(六)提供必要的车辆保障;(七)会务的其他协调和服务工作。第四章 会议经费管理第十条 会议经费支出应按照x市x区区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会议承办股室应按照会议计划或方案编制经费预算,报请局领导审批。会议结束后,会议经办人员会应及时确认会议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经领导审核后,按规定结算。第五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