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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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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全局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试点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项目工作制度》(遂安委办〔2013〕84号)与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各项资金。对全局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真实全面反映全局的财务状况,统筹安排各项资金,从而保证全年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 (三)建立健全内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资金核算和财务监督,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保证全局各种资金行为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实现规范化管理。 (四)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单位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等。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 财务管理组织制度 第六条 区民政局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收支平衡”和“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局党组是全局财务工作的领导集体,对全局财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七条 区民政局财务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制,对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全面责任。财务分管领导对单位财务和会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对主要领导负责。大额资金支付、预决算草案等重大经济事项,由业务分管领导组织研究提出议题或方案,并提交主要领导组织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规划财务股在财务分管领导的直接指导下负责日常财务工作,每月向财政及单位财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送会计报表及财务分析。主要领导可根据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对分管财务领导的工作进行考核,如遇重大问题可请示相关部门给予协助解决。区民政局财会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领导、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 根据财会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财会工作的特点,规划财务股配备2-3名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或熟悉财务工作的人员,设立股长、会计(负责计财)、结报员(出纳)岗位。会计和出纳实行分设,出纳不得兼任复核工作,财务印章分开管理,落实有关回避的规定,主要领导、财务分管领导、规划财务股长与会计、出纳不能是直系亲属。 第九条 会计在股长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区民政局的财务会计工作,编制经费预、决算,草拟内部财会管理制度;检查、考核财会工作并向局领导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积极筹措资金,合理使用经费,督促财会人员依法开展会计管理和会计核算,组织对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及内部审计工作等等;认真做好银行存款日记帐与核对;兼管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整理、立卷、归档,并妥善保管;兼管财产物资清查工作,做到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帐、卡、物相符。 第十条 结报员在股长的领导下负责报账,往来款项的结算和清理,防止发生呆帐,负责票据管理工作,要求票据领、缴无差错,保管安全,归档及时;负责现金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及时登记日记账簿,做到手续齐全,真实准确,传递及时,日清月结。 第三章 财会基础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结报人员应及时审查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齐备,章印是否齐全,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是否有购买实物的验收证明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收款人的收款证明,是否有涂改、挖补、错误现象,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等。 第十二条 账簿处理遵循真实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明晰性、重要性、全面性的原则。 第十三条 每月5日前会计必须向局党组提供上月财务报表、项目资金流量表等财务数据。其中,“三公”经费应当独立编制报表,内容包括各股室和业务分管领导费用产生的时间、事由、经办人、审核人和金额。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职务分离,钱、帐、物分离的原则进行管理。每一项业务的各种经办人员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出纳、审批、记帐、财物保管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任何一项经济业务的办理,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室或人员分工办理。经办人员之间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十五条 财务收支审批分为审核和批报。审核由业务分管领导担任,批报由财务分管领导担任,实行财务分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审批人、审核人、经办人“三分离”。各项费用报销都须由经办人签字、业务分管领导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其中,财务分管领导分管范围内的各项日常费用由纪检组长签字审核;主要领导公务活动中的各项费用由相应业务分管领导签字审核。 第十六条 重大经济事项必须由业务分管领导提出意见,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或按照“三重一大”规定实行票决。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预算包括年度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编制预算要坚持事实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项目经费实行零基预算管理。机关各股室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建议方案。各股室预算统一送交规划财务股,由规划财务股汇总平衡后依次提交财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经审议通过后形成预算草案报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各股室要加快对预算资金的执行进度。对年初预算已作安排、符合拨款条件、经费已落实的支出,要及时提出分配建议方案。基本支出用于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由规划财务股统一安排、综合平衡。预算执行中涉及政府采购的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预算年度终了,由规划财务股组织年度决算工作。按照区财政局的统一要求编制决算。 第五章 收入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区民政局收入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务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是:必须按规定的渠道、标准取得收入,不得违反规定通过非正常渠道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按规定管理,对拨入经费要按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对行政性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执行,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财政监督。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计财核算,不得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各项收入要统筹考虑,综合安排,使有限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六章 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支出是指为了实现管理职能、完成行政任务而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等。 第二十三条 公用经费支出,必须执行公用经费预算,强化定额管理。精打细算,注意节约。坚持财会人员核查、领导批核的程序。各类型资金达到一定额度须请示主要领导同意,或者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同意,或者按照“三重一大”规定票决同意后方能按规定审批支出。 (一)办公费。根据日常办公需要,由各股室在每月初提出办公用品(不包括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耗材)采购清单,报相关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统一购买。物品购回后严格办理入库登记、领用手续。报销购置办公用品经费需提供审签后的购货发票或购货清单(购货清单上应有收货人签字)。原则上每月报一次账,报账时核定领用情况。未经批准,自行购买的不予报销。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相关电子产品的维修及耗材购买,由各股室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填报《耗材、设备购买及维修申请单》,经股室负责人签字后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统一购买、维修。未经批准,自行购买和维修的不予报销。 (二)差旅费。按《遂宁市安居区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遂安财行〔2014〕14号)执行。凡因公需要出差的,需事先填写《出差审批单》,经领导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一般干部出差需经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股室负责人及以上干部出差的,或者出差时间在2天以上的,或者出市的,或者预计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审批领导应对因公出差的人数、时间、路线严格把关。出差人员报销费用,需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出差审批单》和相关单据,经股室负责人和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领导复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标准报销。工作人员出差借用公款的,出差回来后10日内必须归还借款。 (三)车辆燃料、修理费。加油实行刷卡制度,采用一车一卡管理办法,原则上公务车辆加油只能凭卡加油,一般不得用现金或其它方式结算。实行区内定点维修制度,定点维修单位每年由局党组集体研究确定。凡车辆维修,须报办公室审核同意并填写车辆维修审批表,预计维修金额在500元及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确定,预计维修金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由办公室分管领导确定,预计维修金额10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研究确定,修理费用应及时结清。 (四)会议费。按《遂宁市安居区区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遂安委办发〔2014〕24号)执行。严格执行会议报批制度,减少会议次数和会议规模。会议承办股室需事前根据会议内容制定会议方案,明确经费预算,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预计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须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会议确需用餐的,由承办股室按用餐标准安排。会议结束后,经办人员应凭领导审批的会议方案、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及时报销。报销需经股室长审核,分管领导复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 (五)设备、设施购置费。各股室因工作需要购置大宗物品本着经济实用、先急后缓的原则,拟定计划,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后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一律由政府采购中心采购。购买专控商品,事先由办公室统一办理控购手续后,方可购置。非政府采购物品,预计单次购置金额在500元及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确定,预计单次购置金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由办公室分管领导确定,预计单次购置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研究确定。 (六)学习培训费。凡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内有关部门通知参加的业务学习,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股室负责人参加培训,或者培训时间2天及以上的报主要领导同意,方可参加学习。经单位同意参加的各类自学考试、函授等学习,在取得相应的学历文凭后,按规定给予一定的报销。 (七)公务接待费。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接待程序。经办人员应事先制定接待方案,经股室长同意,业务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按标准进行接待。报销审批中,严格实行派出单位公函或电话通知、原始正规票据和接待清单及附件“三单合一”,如在安装财务POS转账系统的场所消费的,还需附上财务POS转账系统消费凭条。对未经审批或内容不全、手续不齐的公务接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八)工资和福利。工资及津补贴、奖金、变动由经办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将人事部门批复结果通知规划财务股,规划财务股报区财政局直发。机关职工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所得税等扣缴事宜由规划财务股按相关政策法规办理。值班、加班伙食费和补助按规定标准和程序报销。应休未休公休假补助应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九)水、电、气、光纤、电话、网络等公用经费。由规划财务股人员定期缴纳。干部职工应尽量减少通话次数和时间,严禁私自开通或使用邮政、电信、网络新业务。 (十)其他费用。以上经费类型以外的其他费用开支,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销,10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研究确定。 第七章 其它财务收支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因私借支公款。确因工作需要借款的,当事人必须填写财会专用借款单据,3000元及以下的须由业务分管领导签字审核,3000元以上的还须请示主要领导同意,经财务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借款。借款必须在15日内还清,并坚持“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逾期不还的,将采用扣工资的办法予以清欠。非机关工作人员无权办理借款事项。 第二十五条 往来款原则上每年清理一次。规划财务股应该在每一年年底对所有的往来款项清理结账,并告知有关股室或个人。当年确实不能清理的应当由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务院的现金管理规定,不准使用大宗现金结算,原则是2000元以上需转账,不准多头开户和公款私存。 第八章 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的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帐专户,专款专用。坚持谁安排、谁审批、谁负责的审批制度,对不属于专款范围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第二十八条 业务股室收到上级转来的资金文件应及时复印并送领导和规划财务股,以便及时掌握资金的来源、数量、性质,统筹安排,合理调拨。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在1000元及以下,经主要领导授权,由财务分管领导委托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委托书按规定报区财政局备案。授权额度以上的由业务股室提出意见,业务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会审,重大事项须由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然后按规定程序审批。专项资金支出要专项审批,单独核算,按照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10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由各股室编制预算后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10-50万的工程项目须备案的,按规定程序备案;50万以上的大型基建项目须报发改委立项,并项目进行招投标。工程经费支付时须附立项报告、合同等,或单独装订立项报告、合同等备查,由规划财务股保管。 第三十一条 规划财务股和民政资金监督监察股加强对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和乡镇民政资金的监管,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对各类专项资金随时进行抽查。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固定资产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管理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股室在固定资产申购时,应将申购要求书面报业务分管领导、政府采购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后,由办公室和规划财务股统一采购。固定资产购进后,由规划财务股统一验收,属于专业设备的应会同使用股室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使用股室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规划财务股负责填写《固定资产卡片》,及时建立资产明细账,并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做到账实、帐卡相符。 第三十四条 机关固定资产由规划财务股统一管理,各股室使用的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股室长负责制。明确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收发登记和保管、使用、维护工作,并经常地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等过失造成的丢失、被盗等损失,有责任人写明情况,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按规定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同时责成当事人以现行市场价格为依据给予一定的赔偿。 第三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含退休),其所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所在股室负责人负责督办、规划财务股参加监督交接,并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转移记录》。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交接手续的,将追究其赔偿责任。未完成移交的,不予办理调动(退休)手续。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需报废更新的,各股室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规划财务股审核,业务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复核,主要领导审批后,按规定程序报废。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固定资产如损坏或需更换零件,统一由办公室安排修理。预计维修金额在500元及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确定,预计维修金额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由办公室分管领导确定,预计维修金额10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研究确定。 第三十八条 每年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清查由规划财务股组织,办公室和使用部门共同参加。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凭证、账簿、报表是财经工作的法定依据,具有连续、系统、全面反映和监督单位收支活动的作用,是财务管理制度的重要工具和重要环节。因此,财务凭证实行统一编号,由规划财务股长负责管理,归类存放,妥善管理,按期整理归档,确保帐帐、帐证、帐实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一章 票据及印章管理 第三十九条 票据是财会业务的法定原始凭证。机关本级票据的购买、领用及保管,由规划财务股统一管理。机关下属事业单位使用票据向规划财务股领用、核销,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票据只限领用票据的部门使用,不得涂改、撕毁、跳页使用,不得转让、转借或代开等。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票据错开、错填,应及时注销,并完整保存备查,不得撕毁、烧毁。 第四十二条 财务印章必须分开保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规划财务股负责解释,办公室监督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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