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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监察工作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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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大学监察工作暂行办法*校发*61号(*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为了加强学校监察工作,保证监察机构正确、有效地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学校监察部门是学校内设监察机构,在校长和主管校领导领导下负责校内行政监察工作,在业务上接受省教育厅监察室的指导。第二条 学校监察部门履行校内监察职能。监察工作要贯彻“一级管理一级”和“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的指导思想。第三条 学校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在检查案件时,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处理案件时,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

2、理恰当,手续完备。2.坚持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为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服务。3.坚持群众路线,建立举报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4.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从严治政、秉公执纪。5.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第四条 学校监察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其监察对象是学校行政部门、行政干部和学校聘任的其他行政负责人。第五条 学校监察工作的职责 1.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监察对象依法行使职权。2.监督检查学校的决议、决定、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3.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4.调查

3、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学校的决议、规章制度的行为,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监察对象提出处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5.协助有关部门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的教育,对典型违纪案件予以通报。 6.参与学校对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7.负责对全校处级行政干部和重大事项的监察。8.参与学校招生、基建工程招投标、大宗物品采购、药品采购、职称评聘等全过程的监察工作。9.完成学校领导、上级监察机关和有关领导部门交办的监察任务。第六条 学校监察部门的权限(一)监察权1.检查监察对象执行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情况,要求监察对象如实提供监察工作所需的文件、资料和其它材料。2.发现监察对象

4、有违法违纪行为时,有权制止和纠正其行为。 3.可列席学校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二)调查权1.对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在立案前进行初步调查核实。2.监察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义务接受调查并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调查和取证,不得出具假证。(三)建议权1.对学校各行政部门和二级单位就决策和管理上存在不符合政策和法规的问题向主管领导报告,听取处理意见,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建议。2.有关单位应认真研究监察部门的建议,并将整改意见和措施反馈给监察部门。3.奖励建议权。对模范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的监察对象和敢于同违纪行为作斗争的

5、人员,对检举揭发违纪违法的有功人员,监察部门有权向学校领导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四)处分权对立案调查后,需给予监察对象政纪处分的,由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行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属于监察对象以外的人员(包括教师)违反政纪的,应由相关单位调查,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政纪处理;属于违反政纪的重大案件,监察部门可直接调查,提出政纪处分建议,报行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第七条 监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立案查处:1.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决议,产生严重后果的;2.因官僚主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的;3.贪污、盗窃、走私、投机倒把、敲诈勒索、行贿受贿和以权谋私

6、的;4.侵占国家和集体财产、破坏学校设施、挥霍浪费情节严重的;5.违反财经纪律,挪用、私分公款等,给学校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6.涉外活动中丧失国格人格,损害国家和学校声誉和利益的;7.违反保密规定,泄漏国家和学校机密的;8.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骗取荣誉或钱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9.技术服务和成果转让以及办企业不认真履行合同,违规运作,损害学校声誉并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10.压制民主,打击报复或诽谤、诬陷他人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11.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的; 12.纵容包庇严重违法行为或其它严重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 监察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受理、初步核实和初步审查、立案、调

7、查、审理、处理和结案的办案程序。(一)受理。受理群众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纪的检举和控告;受理监察对象对学校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申述;受理学校领导批办和其他部门移送的监察对象的违纪案件。 (二)初步核实和初步审查。对受理的举报、控告、申诉和交办查处的事项应进行初步核实。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监察部门区别情况后作出处理;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政纪责任的,应建议监察对象的管理部门作出恰当处理;确有严重违纪事实,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应予

8、立案。 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一个月。(三)立案。经初步核实后,确认监察对象有严重违纪事实的,应予立案,立案时应填写立案登记表,报校长或主管校领导审批。(四)调查。立案后,监察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必须积极支持和配合。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必须依法办案,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将认定的事实材料同监察对象见面、监察对象应在事实材料上签字,并听取本人的申辩,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案件调查的时限一般为三个月。(五)审理。所有违纪案件在查清事实作出处分之前,都必须对调查程序、调查报告、本人检查、处理意见等进行认真地审理,保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

9、合法、手续完备,在审理的基础上,写出审理意见。 (六)处理。政纪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对监察对象所犯错误经过审理后,依据政纪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处分决定要有本人签署的意见;如果本人提出的意见与事实有出入,组织上要对本人意见进行认真调查和处理。若本人拒绝在事实材料上签字,由负责与其谈话的人员写出与其见面的经过书面材料,经批准后再行处分决定。(七)案件的终结。违纪案件处分批准生效后,监察部门要整理好案件材料,及时立卷归档。监察对象对其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监察部门提出申诉,监察部门应在收到申诉后的三十日内做出复查决定

10、。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查决定十五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申诉、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在复核后处分决定有改变的,善后工作由监察部门负责。对维持原处分决定但申诉人坚持错误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理取闹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条 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廉洁奉公,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保守机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监察干部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对涉及监察干部亲属的案件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以及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查处的案件,监察干部应予回避。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新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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