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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补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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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工程公司 职工及退休人员补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编号:RL--13 批准: 制订部门:人力资源部 批准年月: 年4月 1 总 则 1.1 为保障职工的正常医疗需求,公司本部在参加浙江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为规范管理,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1.2 职工医疗,以参加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以结合我公司经济承受能力的补充医疗为辅,做到既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又规范管理。 1.3 职工补充医疗经费原则上用于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1.4 由人才交流中心等进行人事代理、落户当地的职工,按属地化原则,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分类管理。 1.5 作为补充措施,公司在后勤管理公司设立了常用药(只限甲类药)药房。所有职工、离退休人员及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工人员可凭医务人员处方由药房统一配药。 1.6 凡《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有明确规定的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2 管理机构 2.1 公司本部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管会")负责补充医疗的有关工作及制订 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补充医疗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后勤管理公司负责。 3 外部诊疗报销办法 3.1 按《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规定报销。 3.2 每次门诊费用由本人先行支付,按审批程序在公司财务报销,每月的15日、25 日二天为报销日,遇节假日顺延。单次费用在 300 元以内的,由公司医务人员签字后报销;单次费用超过 300 元或报销符合医保规定的非医保类发票的,需经后勤管理公司领导批准;超过1000元需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3.3 职工及退休人员符合有关规定在外地住院的,原则上应由本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出院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报销事宜。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后勤管理公司领导同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向公司申请借款,一般每次控制在5000元 以内,最多不超过10000元。公司只用支票支付,借款人应按支票额度的30%向公司交纳现金,出院后结算。 4 内部诊疗报销办法 4.1 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公司内部诊疗时不考虑个人账户的使用情况,医疗费用个人自负 20%,在职职工的诊疗费用在工资中扣除,退休人员由医务人员直接向其收取。 4.2 由人才交流中心等进行人事代理,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已在我公司 开始试用但尚未办理完有关引进录用手续的人员;经公司人力资源部确认,可以在 本公司内诊疗,医疗费用自负 30 %,由医务人员直接向其收取。 4.3 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工人员,凭用人部门通知可以在本公司内诊疗,医疗费用个 人自负 40 %由医务人员直接向其收取。 4.4 在公司内部药房配药每人每年限额使用 1000 元,当超过限额时 100 %自理。 5 工伤及计划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杭州市工伤、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6 附 则 6.1 未尽事宜,另行研究决定。 6.2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制订并负责解释,经董事长批准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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