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借款的行为,降低融资风险,加强业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向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其他有资格从事公司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的借款(以下简称境内借款),以及向境外的政府机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其他机构进行的借款(以下简称境外外汇借款,与境内借款合称“借款”),包括但不限于:(一)自用借款,即用于公司日常经营的短期流动资金借款和用于公司自用固定资产的购置、升级、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固定资产借款;(二)项目借款,指公司开展融资业务中,在与
2、承租人签订相关合同后,用于支付应由公司向相关当事方支付合同对价的借款。第三条 对外借款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讲求效益的原则,在保证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第四条 公司通过借款取得的资金,不得用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用途。第五条 根据业务品种,结合实际需要,公司应合理确定借款期限。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降低借款成本。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六条 借款业务应由各部门按职能分工办理,并严格按照授权办理。第七条 资金管理部分管领导负责牵头统筹借款业务,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签批借款业务。第八条 根据项目情况,业务部门负责与资金管理部沟通项目资金需求方案,说明所需资金的规模、用途、期限、用
3、款时间等。第九条 资金管理部负责:(一)根据公司的整体资金安排,制定年度借款计划。(二)根据业务部门提出的项目资金需求,结合公司自有资金情况,在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总经理审批后,确定具体借款方案,包括贷款人、借款规模、利率、期限、借款资金运用等具体借款条件。(三)借款计划和方案的报批、询价、对外谈判、合同制定。(四)境外外汇借款相关的外债和对外担保的审批、登记、备案。(五)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按时准确报送境外外汇借款相关统计数据。在对外报送统计数据前,应经资金管理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确认。必要时,对外报送数据还需报经总经理签字确认。第十条 法律合规部负责:(一)审核借款的合规性,确保
4、借款符合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规定。其中,外汇借款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境外外汇借款应符合适用的境外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审核公司拟签署的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协议,并提出法律意见。如合同由外聘法律顾问审核的,法律合规部应认定其资格。第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公司总经理负责签批借款业务,签署借款合同和相关文件。第三章 借款业务管理第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成本与效益兼顾的原则办理借款业务,充分考虑资金市场竞争情况,最大限度降低借款成本。同时,办理借款业务应兼顾效率,以避免影响公司业务发展。第十三条 签署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时,公司总经理可进行转授权,被授权人不得再次转授权。未被授权的人员不得签署借款
5、合同及相关协议。第十四条 公司自用借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第十五条 根据年度资金计划中资金来源与资金需求的缺口,确定公司自用借款的金额。第十六条 项目借款的金额由项目合同的合同金额减去自有资金后确定,项目借款的期限应与租期相匹配。第十七条 在确定贷款机构时,应充分考虑借款利率、费用、期限、提款限制条件、提款进度要求、还款方式、财务约束条件以及其他条款的合理性。第十八条 根据资金管理部的要求,业务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保证借款顺利进行。第十九条 办理借款业务时,应签署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协议。合同签署前,法律合规部或其认可的法律顾问应审查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协议。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部指
6、派专人负责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的履行,确保资金按时到位,及时还本付息,支付有关费用,以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第二十一条 在借款提款期内,资金管理部应根据借款提取的信息定期核算每期实际支出的融资成本。第二十二条 在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后,资金管理部应及时办理结案手续。第二十三条 审计稽核部门原则上应每年检查公司融资管理情况,并将检查情况报告总经理;相关部门应进行经常性自查。在各级各类业务检查、自查中发现的越权事件和重大风险隐患,应及时上报并整改。第四章 借款合同的谈判和签署第二十四条 资金管理部牵头组织借款合同的谈判,业务部门和法律合规部配合,最大限度保障公司利益。第二十五条 借款合同谈判中,资金管理
7、部应保证合同商务条款符合公司既定的融资方案。第二十六条 法律合规部或外聘法律顾问,应从法律角度审核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并提出意见。第二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签署后,资金管理部负责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的履行。第五章 业务流程第二十八条 根据业务部门提出的需要,资金管理部发起借款业务。在具体业务发起前,经办人员应首先确定借款是否已纳入年度资金计划。未纳入计划的,应报经总经理审批,并说明增加借款的理由。第二十九条 资金管理部经办人员应就借款事项向部门负责人起草借款报告,说明借款原因,公司可承受的融资规模和成本,借款市场基本情况等。第三十条 资金管理部负责人审核经办人员提交的借款报告,明确提出审核意
8、见,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阅。第三十一条 根据公司资金情况,资金管理部分管领导应对是否进行借款提出明确意见,如签批同意,则由资金管理部按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借款需要得到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的,资金管理部应及时履行该等政府报批手续,根据要求提交有关数据材料。第三十三条 自用借款报经资金管理分管领导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总经理签批。第三十四条 项目借款,经资金管理部分管领导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总经理签批。第三十五条 经总经理签批同意后的借款,资金管理部负责全面落实各项借款条件。签署借款合同前,资金管理部应征求法律合规部或其认可的外聘法律顾问的意见。第三十六条 借款合同
9、签署后,资金管理部应根据借款合同,严格执行有关提款期、提款计划、还款计划、利息费用支付等条款规定。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按时履行借款合同,资金管理部至少在还款付息日前七个工作日与贷款人核对还款金额。第三十八条 合同履行完毕,资金管理部应要求贷款人提供还款完毕结息表;如贷款人无法提供,资金管理部应采用合理方式与贷款人确认合同已履行完毕。第三十九条 资金管理部在办理还本付息等手续时,应经部门负责人最终核对确认。第六章 境外外汇借款的审批、备案及登记第四十条 公司从境外借款的,资金管理部应根据业务需要初步确定借款类型,并履行相应的审批、备案和登记手续。第四十一条 从外国政府借款的,公司应按借款时的法律规定,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使用指定国别资金,并按财政部门要求落实必要的反担保措施。第四十二条 从境外借入商业借款的,应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第四十三条 未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公司不得擅自从境外借款。第四十四条 就境外外汇借款,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办理外债登记和对外担保登记。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金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