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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POS贷”业务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1759033 上传时间:2024-05-08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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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POS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广我行的POS商户收单业务,加强中小客户市场的拓展,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行的相关制度,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POS贷”是指我行向由外部服务机构(非银联)安装了POS机具、POS刷卡入账账户为我行的商户发放的短期信用贷款。第二章 客户对象及其基本条件第三条 办理“POS贷”业务的客户必须是企业,而不能是商户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亲属等自然人。第四条 办理“POS贷”业务的客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是以我行为收单行的POS特约商户(含开通我行固话支付业务的特约商户),且必须具有实体门店,原则上POS刷卡器应安装或经常放置

2、在其实体门店用于日常交易;(二)商户的实际控制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及其家人,均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商户本身信用状况良好,无逃废债历史记录;(四)本办法规定的单月平均收单金额不低于1万元;(五)商户或者商户的实际控制人原则上需要拥有三年以上行业经验;(六)在我行开展收单时长3个月以上;(七)无信用卡套现行为和为扩大银行信贷支持而采取的刷卡行为;(八)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用途、金额、期限、担保和利率第五条 “POS贷”业务贷款用途严格限定于借款人日常经营流动资金补充,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第六条 开展“POS贷”业务时,承办机构必须按以下规定确定贷款金额:(一)贷款金额以在商

3、户安装的入账账户为我行的POS月平均收单金额为主要依据。(二)对异常的可能存在为扩大信贷支持而引发的大额度刷卡或者不符合商户日常经营的刷卡在核准月平均收单金额时,要予以剔除。单笔刷卡超过1万元(含)及单月内连续三次刷卡均超过5000元(含)的,除非能出具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可靠证明材料,否则均应在核准收单金额时予以剔除。对于一年内出现以上情况累积超过三次且无法出具可靠证明材料的,业务经办行应予重点关注,加强对商户的调查,必要时应及时停止与商户的信贷合作,采取相应措施收回我行贷款。(三)月平均收单金额的计算标准为:过去12个月月平均收单金额。在我行开展收单金额时间低于12个月的,以实际时长为计算标

4、准。(四)贷款金额最多为月平均收单金额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第七条 开展“POS贷”业务时,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任何承办机构不得发放期限超过1年的“POS贷”业务。“POS贷”业务不得展期。第八条 开展“POS贷”业务的商户,商户的实际控制人须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且须承诺在银行认为贷款出现风险的情况下,银行具有无条件扣划POS入账账户资金以归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权利。第九条 “POS贷”业务执行高定价政策,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的1年内,其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限基准贷款利率的1.5倍。1年后总行可以根据市场竞争情况进行发布新的定价。第四章 贷款流程第十条 凡向我行申请办理“POS贷”

5、业务借款人,须按以下流程办理: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安装POS机并以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作为POS的入账账户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资料采集贷款审查与审批贷款签约和发放依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本息还清贷款。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需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一)商户的工商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和税务证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二)商户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及其复印件等;(三)商户有权机构出具的无条件扣款承诺;(四)近一年入账账户为我行的POS刷卡清单(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期限出具);(五)我行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POS贷”的借款人,需要在办理贷款时向银行出具本行所要求年份的会计报表

6、,但该报表可不经相应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如确无法提供会计报表,借款人应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出具对企业财务整体状况的说明,为我行提供必要的审查依据。第十三条 在贷款调查环节,经办行客户经理应按照我行授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要求对于申请办理“POS贷”的借款人的征信情况、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还款意愿、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仔细调查,履行贷前调查职责。第五章 贷款的归还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第十五条 “POS贷”业务必须采取分期还款法,任何承办机构不得采取按月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还款方式。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以采取等额还款法,也可以采取等本还款法的方式归还

7、贷款。第六章 审批权限第十七条 “POS贷”业务的审批权限由风险管理部另行行文确定。第七章 贷后管理和责任追究第十八条贷款行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对于贷款的管理应符合“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要求,并按银行贷后管理办法的检查要求加强贷后管理。第十九条 各分支行在办理“POS贷”业务时,在贷款未结清前,要每月核查我行入账账户的POS机刷卡记录,关注商户的经营变化情况。第二十条 各分支行在办理“POS贷”业务时,要密切关注商户POS机具的使用情况,既要防止商户利用POS套现,也要防止商户人为扩大刷卡量,为获得我行更多的信贷支持做储备。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行在办理“POS贷”业务时,对商户刷卡急剧下降行为要重点关注,必要时要采取提前收回贷款等方式防范风险。第二十二条 在POS贷的贷款存续期内,商户必须保持收单的连续性,不得更换收单机构,不得一柜多机。如存在此类情况,我行应立即中止该贷款业务,收回贷款。第二十三条 各分支行在经办“POS贷”业务时,要按本行规定严格控制不良率,不良率超过本行规定的水平时,按本行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执行。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业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已经明确的事项,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明确但其他文件有明确要求的,按其他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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