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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租赁合同
甲方:广东省输变电工程公司500kV上嘉线工程(梅州段)项目经理部
乙方:
甲方因工程施工需要,租用乙方位于梅州市梅江区三角村206国道西侧梅州深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旁的围墙内的空地作为甲方的材料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以下合同。
一、 租赁期限:自2009年03月15日至2010年03月14日止共壹拾贰个月,租赁期满乙方收回场地的使用权。
二、 租赁费用:按每平方米每月0.8元,此次租用面积约10000平方米,即每月租金计人民币捌千元整(¥8000元整)计,以上费用不包含乙方提供正式税务发票的税费。
三、 付款方式:甲方需向乙方交纳租赁押金伍千元整(¥5000元整)。双方签订协议后,乙方提供正式税务发票给甲方,甲方一次性将前8个月(即2009年03月15日至11月14日)的租金合计人民币陆万肆千元整(¥64000元整)以银行汇款方式汇到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后4个月的租金在10月14日前支付。
四、 场地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只是租用。甲方若要延长租赁期限,要提前一个月与乙方协商。租赁期满甲方若不再续租,在交清相关费用及办理退租手续后,乙方将押金退还给甲方。
五、 甲方经乙方允许在租赁场地内搭设工棚,以便工人住宿和保管材料和工具。乙方提供电源和水源给甲方,甲方自行负责接通电源和水源,自行负责支付电费和水费。租赁期满,甲方撤离前必须将搭设的工棚拆除,并将垃圾清除,否则乙方有权扣除部分押金作为清理场地的费用。
六、 在租赁期间,甲方必须确保依法经营,不得有聚众赌博和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行为,同时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及伤害人身安全等物品,经营中发生的一切违纪违法及不安全责任由甲方承担。
七、 租赁期内甲方不准以任何形式进行转租,不得利用场地从事非法活动,否则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甲方负责,乙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和收回场地的使用权。在甲方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甲方租用的场地挪作他用或再次出租,否则,乙方要承担由此而对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八、 乙方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各一份给甲方。
九、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冲突,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十一、 此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代 表: 代 表:
开户银行:
户 名:
账 号:
签署日期:200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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