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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县车保中心车辆、驾驶员管理方案(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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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正安县公务用车 综合保障中心车辆和司勤人员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县公务用车保障中心平台(以下简称保障平台)车辆和司勤管理,保证保障平台高效、有序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正安县车改工作总体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县车辆综合管理平台以及县委办公区子平台、县政府办公区保障子平台的所有公务车辆、在岗司勤人员及通过劳务派遣的司乘人员。根据县车改方案委托给各参改单位的应急通信车辆可参照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按照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督问责科学有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四条 按照公务保障、安全可靠、厉行节约、高效运行的原则,加强车辆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辆。 第五条 车辆通过软件平台实行一车一档管理(车辆品牌、型号、车架号、使用年限、行车里程等信息),车辆喷涂或张贴统一标识,规范日常运行,加强有效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安装行车记录仪和GPS卫星定位系统,实行车辆信息化管理和服务,适时掌握车辆运行情况,加强车辆动态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车辆按要求定点停放,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封存停驶,下列情形之一按车辆综合保障车队要求安排停放。 (一)外出公务当天不能返回的停放在所住宾馆; (二)外出公务返回时间在晚上22:00以后的,由司勤人员确定停放地点,但不报销停车费; (三)值守副班的车辆由司勤人员确定停放地点,但不报销停车费; (四)综合保障车队安排停放在外的车辆。 第八条 建立车辆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制度(半年公布一次),保障中心车辆一律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清洁,油卡实行专车专卡管理,原则上不能现金结算。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指定地点维修、加油、清洁或需当场用现金结算的,须事前报保障中心负责人批准,否则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车辆维修由综合保障车队、车辆管理股人员和司勤人员三人严格按程序共同办理,做到公开、公正、择优、节约。司勤人员根据车辆所需维修事项填写《车辆维修报告单》,注明车辆所需维修内容,拟更换零件名称、维修所需时间、金额预算等内容,综合保障车队审查后签署车辆维修意见,单次维修金额在4000元以内的报保障中心负责人审批,单次维修金额在4000元以上的需报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审批。车辆管理股再根据审批意见安排该车司勤人员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车辆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司勤人员拍照后由修理厂处理。 第十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财务结算工作,除特殊情况外,车辆维修费用的结算由车辆管理股按季度集中统一办理,维修费用结算由参与人员共同签字认可,维修费用的报批和报销程序按县后勤中心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保障中心车辆运行产生的油料费、停车费、过路费、洗车费、维修保养费、年检费、保险费、司勤人员差旅费由后勤中心按规定报销。 第三章 派车制度 第十二条 公务车辆的调派及使用须严格遵循:申报→审批→派车→出车→收车→登记、回访六个环节,做到程序规范,信息准确,出车及时,确保安全,服务精准。 第十三条 公务车辆的调派要确保正常公务使用,严禁非工作用车、不必要用车、随意性用车,坚持申报用车原则、紧急优先原则。 第十四条 公务车辆的调派要遵循“安全第一、厉行节约、统一调派、令行禁止”的原则。统筹调用,不固定用车,随机派车。 第四章 司勤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车辆配备专职相对固定的司勤人员,实行司勤人员固定车辆管理。保障中心对驾驶人员实行严格的管理考核制度。 (一)五个严禁。严禁将车辆自行转交他人驾驶;严禁饮酒驾车;严禁带病车辆出任务;严禁以任何方式推诿工作任务;严禁公车私用和未经派遣私自出车。 (二)五个必须。必须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等知识;必须定期检查维护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必须服从保障中心调度和安排,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说明;必须保持良好精神面貌,衣着整洁,言行文明,服务到位;必须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六条 司勤人员必须严格服从保障中心调度,安排工作任务后不得以任何方式推诿,如确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综合保障科负责人说明情况,并履行相关请假和审批手续,其中请假1天以内由综合保障车队长审批,2天以上、5天以内报由保障中心主任审批,5天以上的报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审批。 第十七条 司勤人员实行值班轮守制度,值班时间为工作日18:00—次日8:30(夜班);节假日两班,白班8:30—18:30,夜班18:30—次日8:30。司勤人员值班分主班和副班,主班2名司勤人员在单位值守,副班3名司勤人员待命。所有人员须保持24小时电话畅通,如遇紧急情况,需第一时间赶到指定地点。 条十八条 司勤人员出车期间所产生费用由县机关后勤中心按有关规定报销,并以派车通知单作为出车财务报销依据。 第五章 司勤人员考核细则 第十九条 司勤人员应秉持开放,文明,包容的工作理念,爱岗敬业,确保安全,高效,扎实地开展工作;外树形象,做到细致,精致,极致的服务水平。年终按适当比例设定安全文明司勤人员和优秀工作者,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扣发该司勤人员当月绩效补贴。情况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正式在编司勤人员的清退回原单位,是聘用司勤人员的作解聘处理。触犯法制、纪律和治安管理规定的并移交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产生的相关责任和罚款由当事司勤人员自行承担。 (一)公车私用的。 (二)酒后驾驶车辆的。 (三)值班期间擅离职守造成工作失误和产生较大影响或无故旷工的。 (四)不服从保障中心工作安排,服务不力,造成工作失误和造成不良影响的,致使机关后勤中心工作被动的。 (五)违背政治纪律泄密的,或造成机要文件资料遗失的。 (六)不按“行驶证”年审期限要求提前15天进行车辆年审而造成脱审的。 (七)违反交通规则,超速行驶、不系安全带、拨打接听电话、操作不当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属司勤人员承担的。 (八)行驶遭遇复杂地形未查明情况继续行驶发生安全事故的。 (九)明知车辆有故障的情况下继续驾车外出,造成车辆损失和安全事故的。 (十)不文明言行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以下常规工作情形的按百分制进行考核,每月考核总分在60分以上的比例发放绩效补贴,低于60分的扣除当月绩效补贴。 (一) 迟到、早退或未签到、签退一次的分别扣5分(外出公务的由考勤人员在考勤表备注栏注明)。 (二)未按时执行工作任务一次扣10分。 (三)因事因病未按规定请销假的一次扣5分。 (四)值班时间脱岗一次的扣10分。 (五)公务外出不能返回值班但又未衔接替值班人员的一次扣10分。 (六)执行工作服务不力的一次扣10分。 (七)仪表仪容不规范、文明服务,凡被投诉或被领导点名批评一次的扣10分。 (八)司勤人员值班期间负责值班室住居卫生保洁,未落实一次扣10分,保洁不到位的一次扣5分。 (九)聚众赌博一次扣5分。 (十)工作或节假日期间未按指定地点停车的一次扣10分。 第二十二条 司勤人员发生轻微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扣除当月绩效考核;发生一般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扣除半年绩效考核(已发的在工资中扣除);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扣除全年绩效考核(已发的在工资中扣除),同时将视情况责令辞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正安县机关后勤中心车辆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至发文之日起执行。 【本文档内容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期待你的好评和关注,我们将会做得更好】 精选范本,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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