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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复习提纲(附答案)复习过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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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档仅供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只供学习与交流 海洋的作用。(1)海洋是人类食品的重要来源地;(2)海洋是人类经济发展的重要原料和能源供应地(如海水资源、海底石油、海底矿砂、锰结核);(3)海洋是海洋是人类发展贸易和友好往来的交通要道;(4)海洋是风雨的故乡,全球气候的调解器;(5)海洋是国防的前哨,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此外,海洋对人类还有其他作用,如开辟海上公园、旅游胜地以增加国民收入等。 海洋法的概念、特点。概念:海洋法是规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调整国家间在各海洋领域内从事各项活动而形成的相互关系的原则、制度和规则的总体。特点:国际性、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国家权益性 海洋法的主要渊源,辅助渊源,国内法的渊源。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辅助渊源: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普遍性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决议;国内法的渊源:立法、习惯和法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 年通过。 海洋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有哪些?(1)便利国际交通原则;(2)公平利用海洋及其资源原则;(3)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与保护原则。 群岛基线:连接群岛最外缘各点的直线基线,是群岛国测量其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基线。 群岛水域:群岛基线内——即向陆、向岛一面的水域。 群岛水域通过权:指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群岛国制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海道,转为所有船舶和飞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通过和无障碍的过境为目的而行使正常的航行和飞跃的权力。 毗连区: 毗连区又称邻接区或特别区,是指沿海国在毗连其领海的一定范围内,对若干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区域。 论述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权是指在群岛海道通过权有关规定的限制下,所有国家的均享有群岛国内水界限以外的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如为保护国家安全所必要时,群岛国可在对外国船舶之间在形式上或事实上不加歧视的条件下,暂时停止外国船舶在其群岛水域特定区域内的无害通过。这种停止仅在正式公布后发生效力。 构成国际海峡的两个要素。①在国际海运和航行中具有重要价值;②是两面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海洋通道。 有关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的主要观点。(選擇題)(1)“领海论”:拉丁美洲一些国家提出的,主张200海里海洋权由国家所持;(2)“公海论”:美、英、法、日本等海洋大国主张的“领海以外即为公海”;(3)“专属管辖区论”:许多发展中沿海国家认为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是“自成一类”的区域。 大陆架的概念、自然资源, 大陆架的划界问题。(1)概念——法律上的大陆架通常包括陆架、陆坡和路基等三部分的海床和底土,其包含着一个比地理学上的大陆架范围更大的海底区域。(2)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①油气资源;②固体矿物资源;③定居种生物资源和生物机体残骸堆积的资源。(3)大陆架的划界问题。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分原则有:自然延伸原则、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原则和公平原则。 什么是公海?公海的法律地位,公海自由的内容。公海是指各国内水、领海、群岛水域和专属经济区以外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海洋的所有部分。按其结构和面积来说,公海是海洋的主体;法律地位:公海是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供所有国家和平与平等的使用;公海自由的内容: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设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P155) 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法律地位?实行什么开发政策?管理机构?概念:国际海底区域即公海海底区域,包括各国大陆架以外的海床、海底及其底土;法律地位: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在其内的开发活动应为全人类的福利进行;开发政策:平行开发制,它是暂时的、过渡性的、有条件的;管理机构:实行国际管理,由国际海底管理局实施管理。 如何实现海底资源开发与海洋环境保护并重?(1)建立健全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制度;(2)实行海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健全海洋环境责任制度;(4)深海底资源开发前的培训制度。 国际法上海洋环境污染的定义?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1)定义:海洋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的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或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2)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原则:国家队本国海洋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并需尊重他国主权、不损害他国海洋环境;2) 可持续发展原则:包括代际公平、代内公平、可持续利用、环境与发展一体化;3)合理分担责任原则:由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前提下,其他各国对保护海洋环境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4)和平、公正、及时解决争端的原则; 5)国际合作原则:全人类总体利益、共享共管全球公共海洋资源、紧急情况下进行通知和援助。 跨界海洋环境损害国家责任的补救方式。(1)停止损害(行为):包括停止损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两种,是基本补救方法;(2)赔偿:主要补救方法;(3)道歉:是法律性质的赔礼方式;(4)尽量恢复原有生态:受损国可根据国际法要求损害起源国将被损害的利益恢复到最初状态。 海洋资源的基本属性。(1)海洋资源的有限性;(2)海洋环境的脆弱性;(3)海洋资源空间分布的复杂性;(4)海陆资源的紧密性;(5)海洋资源的共享性。 我国的海洋资源环境在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哪些?目前,我国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存在着诸多问题:(1)自然生态环境问题严重;(2)海洋生物资源开发过度;(3)海洋环境污染形势严重;(4)海洋里用的整体效益差。 海洋管理的内容,广义的和狭义的。(選擇題)广义的海洋管理包括:海洋权益管理、海洋资源管理、海洋环境管理、海洋保护区管理、海岸带管理、海洋安全管理;狭义的海洋管理仅指海洋资源管理。 海洋管理任务及其新挑战。(1)海洋管理的任务:①海洋资源管理;②海洋环境管理;③建设国家海洋行政执法力量;④海洋权益管理;⑤组织制定并实施海洋基本法律制度;⑥组织制定海洋管理发展战略;⑦海洋公共基础设施与公益服务系统建设与管理;⑧其他。 (2) 海洋管理任务的新挑战:①海洋资源国际开发;②海洋管理合作;③发展中国家海洋的管理;④建立海洋综合信息系统。 捕捞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渔业资源过度利用:对渔业资源的过度利用主要表现为渔业资源数量上减少,同时还使得渔业资源的种群结构恶化。生产者受经济利益驱使,往往只捕捞那些他们认为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鱼类或其他水生生物,这在大规模的瞄准性工业捕捞活动中尤其突出。这种捕捞使目标种群数量下降的同时,使整个生态系统遭到破坏。 过度捕捞(overfishing):指对资源种群的捕捞死亡率超过其自然生长率,从而降低种群产生最大持续产量长期能力的行为或现象。 (生物学过度捕捞(biological overfishing)经济学过度捕捞(economic overfishing))生长型过度捕捞(growth overfishing):指鱼类尚未长到合理大小就被捕捞,从而限制了鱼群产生单位补充最大产量(MYR)的能力,最终导致总产量下降的现象。补充型过度捕捞(recruit overfishing):指由于对亲体(产卵群体)的捕捞压力过大,导致资源种群的繁殖能力下降,从而造成补充量不足的现象。生态系统过度捕捞(ecosystem overfishing):指过度捕捞使生态系统的平衡被改变,大型捕食者的数量减小,小型饵料鱼的数量增加,导致生态系统中的物种向小型化发展,平均营养级降低的现象。 兼捕(bycatch):渔业捕捞的伴生物,系指在对渔业对象的捕捞过程中捕获、抛弃或伤害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行为或现象。 (兼捕量(含丢弃量)通常占到渔获物总量的25~40%。世界海洋渔业的年丢弃物总量约为670万t,占总渔获量的8%。) 容易受到兼捕的海洋生物:因繁殖或摄食活动而与渔捞对象同时出现在同一区域的种类(如海龟、海鸟、海洋哺乳类和鲨鳐类) 营固、附着生活或行动缓慢的底栖生物(如珊瑚、海绵和海胆);一些受船舶抛弃物所吸引的海洋生物(如海鸟)。 易受兼捕影响的海洋生物:K选择物种(如海洋哺乳类);群居的无脊椎底栖动物(如珊瑚);种群小或者地理分布范围有限的物种(如特有种、濒危物种)。 兼捕的危害: 破坏海洋生物多样性:1)对濒危物种的生存产生重大威胁。2)对小种群的兼捕,会对该种群的稳定性造成强烈的负面影响。3)废弃网具造成的连带性死亡也是兼捕的一种类型,常常也对海洋生物多样性构成威胁。 影响海洋生物资源的恢复:对幼鱼的兼捕往往严重影响资源种群的补充量。 改变海洋生物行为和生境:兼捕丢弃物常常引起取食者的摄食行为改变,甚至造成局部海域海底缺氧而影响底栖生物定居。 过度捕捞导致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退化:1)食物链结构的稳定性机制受到破坏。2)改变了群落中的种间关系。3)削弱了群落中原4)有优势种或关键种的地位或作用。5)破坏了海洋生态系统中的物理环境。6)持续的过度捕捞造成海洋生物种群不断变小,将引起种质退化,最终导致种群衰退和灭亡,使群落的物种多样性下降 。 水产养殖业发展中产生的问题:1)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2)养殖病害的传播3)对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影响4)水产养殖水域环境污染。 我国海水养殖业面临着严重的现实问题,如养殖产业缺乏系统研究和整体战略意识,养殖技术落后,养殖密度过大,养殖区病害肆虐,追求经济效益盲目引种,养殖环境的恶化和生态系统失衡等,对我国海水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海洋生态安全构成明显的威胁。 养殖水域的有机污染和富营养化:由水产养殖引起的有机物和营养盐污染常常又被称为“自身污染”。(影响:病虫害增加;赤潮发生几率增大;养殖品种的种质退化;底层缺氧或无氧化) 污染来源:养殖动物排泄:如NH4+-N;残饵、粪团沉降过程释放:大量溶解有机物;海底沉积物释放:大量营养盐类。 形成的原因:养殖技术水平低:单一化养殖、养殖密度高、饵料质量差、投饵方式不科学等;养殖场所规划差:多处封闭、半封闭海湾,物理自净能力较弱,需要合理的布局和规划。 养殖区的生境破坏或改变: 贝类养殖:滩涂贝类养殖:耙挖滩涂采收贝类,造成与底拖网破坏海底类似的生境损坏,对依赖滩涂生境生活的其他海洋生物造成影响。筏式贝类养殖:养殖筏架改变了海区水流的速度和流向,阻碍或干扰了鱼类的洄游路径。养殖贝类排出的大量粪和假粪(有报道称可高达摄食量的95%)在海底沉积,增加了沉积物数量,改变了沉积物成分,进而引起底栖动物种类减少,耐污、耐低氧的种类增加。过量的滤食性贝类养殖会导致水层浮游植物锐减,相应地造成浮游动物和植食性鱼类的减少。 网箱养殖:网箱养殖也会改变养殖区的水文特征,干扰鱼类洄游,导致海底沉积物的增加。鱼类养殖所产生的残饵、粪团等沉积物的有机质含量极高,更容易造成养殖区底部缺氧,并释放出氨和硫化氢等有毒物质,对底层和水层的生物造成更严重的影响。 海藻养殖:海藻养殖虽然常常有利于净化养殖海区的水质,但如果超过养殖环境容量,则会引起海域的贫营养化,导致浮游植物因营养盐不足而难以生长。海藻养殖过密也会遮蔽太阳光,造成养殖海藻下方的浮游植物和其他野生海洋植物因光照不足而衰亡。 渔民和渔船安全问题:特别是捕捞生产,以渔船为基本生产工具,以水域为生产场所,生产环境使得渔船和渔民安全问题一直是渔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随着渔业生产规模的扩大,海洋渔业生产往往远离陆地,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多而复杂,渔船和渔民安全问题更为突出。 渔业法规和渔政管理重要性:在现代渔业发展中,渔业资源被过度利用、渔业生态环境的恶化,以及水产养殖产生的诸多问题已严重影响着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现代渔业管理中,促进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和保全健康水域生态系统,保障水产品有效、安全供给,成为渔业管理的重要目标。随着渔业的发展,渔业对食物供给安全、就业、经济福利的贡献,以及渔业所面临的许多问题,引起人们极大的关注。为了使渔业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加强对渔业的管理,一个国家的渔业管理水平已成为一个国家渔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渔业管理也成为渔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实现对渔业的有限管理,人们基于渔业自身的特点和管理基础理论,对渔业管理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实践,发展了一系列渔业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基于这些理论和方法的渔业管理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的立法予以确定,通过政府的执法予以执行。因此,渔业法规是国理的基础和依据,渔业行政执法是国家实施渔业管理的主要途径。在国际渔业管理中,也过有关的国际公约、协定以及国际习惯等形成国际渔业管理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这些国际渔业法规实现对渔业的国际管理。 由此可见,渔业管理是渔业发展的基础保障,渔业法规是渔业管理的基础和依据,渔业执法是渔业法规的主要途径和基本保障。因此,渔业法规在植业和渔业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 发展和渔业管理的基础支撑。 渔政管理:是我国政府渔业行政管理实务领域的一个特定的概念,主要是指政府依 法规实施的渔业行政监督执法,可以认为渔政管理是渔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渔业管理除了政府实施的行政管理外,还可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渔业立法行为、渔业民间团体的自组织管理,以及渔业企业的内部管理。在国外,政府对渔业的行政管理一般包括在渔业管理的笼统概念中,但也有专门的政府渔业管理的词语表达,英文为"fisheries governance"。本书使用"渔政管理"的概念而非“渔业管理",一是强调专门指政府实施的渔业行政管理,不包括民间组织实施的自组织管理,以及渔业企业内部对渔业生产的管理;二是为了与我国政府渔业管理机构设置和政府管理实务保持一致,更具有实践性。 渔政管理是国家实施渔业法规、开展政府渔业行政管理的基本途径和保障,对渔业管理和渔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渔业的资源基础、生产场所涉及共享性的渔业资源、多功能性的公共水域,渔业生产的产品主要是作为食用供人们消费的水产品,涉及公共卫生和消费者健康,也关系到十五供应保障,因此,对渔业的管理与保障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必须也只能以政府的行政管理为主导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 国内渔业法规的渊源:1、宪法中有关渔业的规定。2、渔业法律。3、渔业行政法规。4、渔业地方性法规。5、渔业规章。6、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有关渔业的其他法律法规。8、渔业法律解释。 国内渔业法规的种类:1渔业基本法。2关于渔业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法规。3关于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的法规。4关于渔业生产管理的法规。5关于渔业组织的法规。6关于渔业经营流通的法规。7关于渔船的法规。8关于渔船管理的法规。9关于渔港的法规。10关于渔业监督管理的法规。11关于渔业无线电管理的法规。12关于渔业保险的法规。 国内渔业法规的作用:1维护渔业生产正常程序。2促进渔业生产持续、稳定、协调发展。3促进渔业资源的养护和合理利用。4实现捕捞权利的分配。5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6对外维护国家渔业利益。7保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8保护人民身体健康。9保障水产品供给,满足社会需求。 渔业法规的特点:1)渔业法规所调整对象范围广泛、内容复杂2)渔业法规与科学技术关系密切3)渔业法规的制定受到自然生态规律的制约4)启业法规的执行具有一定的艰巨性和复杂 性。 渔业法规的一般原则:1渔业立法必须在大范围内,从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2必须使大多数受制约的人们对渔业法规的必要性取得共识;3渔业法规一经制定必须坚决执行;4渔业法规要易于执行;5渔业法规的执行需要各方的密切配合。 日本为何处心积虑要将冲之鸟礁变为“冲之鸟岛”?并分析我国南沙岛屿对我国的重要意义,对我国南沙岛屿的现状与今后管理形势提出对策。 日本不惜代价在“冲鸟礁”上做文章,最直接的目的是想让礁群变成事实上的岛屿,然后再师出有名地将“岛”周围200海里的水域划定为自己的专属经济区。经过换算以后便可得知,一旦此事变为现实,那么这一专属经济区的面积超过40万平方公里,比日本的国土面积起码要多出两万平方公里。 “冲鸟礁”周围海域有着丰富的渔业资源,有大量的鲣鱼、金枪鱼和墨鱼,海底还有丰富的锰结核资源。已经探明的这些资源具有巨大的经济利益,这是令日本一大批政客魂牵梦萦的核心所在。实际的利益还远不止这些,还有更广大的前景可使日本领导人憧憬。小泉政府已经宣布,在2009年前日本将重新勘测大陆架,将大陆架扩大到350海里。“冲鸟礁”一旦变成“岛”,那么它的大陆架也在扩大之列。如此说来,日本的海洋领土和海洋利益范围还将大为扩张。 意义:南沙群岛不仅有可观的经济地位,而且还具有重要的军事战略地位。南沙群岛及其周边海域不仅拥有巨大的水产资源、丰富油气和矿产资源,也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和贸易通道。南海地区是封闭状态的环陆海,共形成24个沉积盆地,利于各种物质的沉淀,总面积达120万多平方千米,初步估计油气总储量达630亿吨。经多年的勘探和实际开采表明,确属世界上除波斯湾、墨西哥湾以外的又一个蕴藏巨大油气资源的海域。其中在南沙群岛及附近海区分布有10个油、气盆地,面积约有41万多平方千米,油、气储量可达350亿吨,而且基本位于水深200~1000米之间的大陆架向大陆斜坡的过渡带上,开采条件十分理想。南海的矿物资源十分丰富,已掌握的有20余种。 重要的军事战略地位南沙群岛扼两洋、制八方,前出大陆上千千米,军事战略地位十分重要。1)南沙是我国南部安全的重要屏障有效地控制南沙及其相关海域,能使我军防御纵深增大上千千米。这一宝贵的战略纵深,不但加大了我军海、空力量的回旋余地,而且对于我国抵御强敌战略空袭,掩护陆上兵力行动具有突出意义。南沙是我海军战略前出重要通道。随着对外贸易与海洋经济的发展,我国家利益正加速向海外拓展,肩负着维护海洋权益和确保海外利益重大责任的海军,在维护日益拓展的国家海外利益时,必须拥有畅通、便捷的前出通道,有效地控制南沙,是我海军摆脱岛链束缚,东出太平洋、西出印度洋的重要依托。2)南沙是制衡外来势力干预的要冲南海作为欧亚海上交通的重要环节,不仅对我国事关重大,也是我周边大国的重要贸易与能源通道。有效地控制南沙及其相关海域,能够提高综合威慑能力,把握战略主动权,可直接制约和影响国际海上石油生命线,成为直接威胁外来势力的一柄利刃,还能够进一步威慑西方强国在南海周边地区的前沿存在。3)南沙是统一祖国之战的重要战场依托台湾一旦发生危机或者战争,南沙不仅是直接阻止强敌军事干预力量的前沿,也是协助台海战场实施兵力输送、海上封锁、空中掩护和临检拿捕任务的重要依托。 现状: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目前南沙问题十分复杂,已经形成“六国七方”介入、“四国五方”军事占领的武装割据格局。除我国占据8个岛礁(含台湾方占据1个)之外,目前已有42个岛礁被侵占,其中越南29个,菲律宾8个,马来西亚5个,文莱、印度尼西亚也对部分岛屿和海域提出了主权要求。周边国家在强化对已占岛礁及海域实施军事管控的同时,又加紧了“主权”宣示和资源的开发与掠夺。美、日及印度等区外大国积极介入南海事务,强化军事存在,使南沙群岛问题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明显。 管理形势:在新形势下,对领土争端应确立先海后陆的解决顺序,同时要有积极谈和准备打的两手准备;要把军事威慑作为稳定周边的重要内容,加速发展和有重点地展示新型武器装备,通过军事演习增强和显示军队作战能力,在潜在“热点”地区加快战场建设,根据作战需要适量适度地部署军事力量,从而使军事威慑成为防止战争的重要因素,配合谈判的有力保证。 我认为我们要做好两手准备,一方面我们应全力备战,做好武力解决的准备;另一方面又要尽可能的寻求政治解决,最好是通过谈判解决问题。“准备打”是为“积极谈”做准备的,所以我们这个“准备打”到底该怎么打呢?这毕竟涉及南海领土和领海争端的众多国家,我国不可能与每一个国家都开战,由于东盟各国虽然有宪章约束,但内部并非铁板一块,他们与我亲疏不一,加之内部关系十分复杂,利益矛盾形成的倾轧与打压时有发生,我国需选准时机与重点,集中力量突破一国或者数国,实现看住强国、拉住大国、管住小国的战略。 判断 1)群岛国包括本身一个或多个沿海的大陆国家。(   ) 2)群岛国在群岛基线内在每个岛上的河口、海湾和港口处按照正常的基线所规划的一条封闭线内的水域也是群岛水域。 ( ) 3)《海洋法公约》没有对内陆国和地理不理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的权力进行规定。 ( ) 4)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不包括刑事管辖权。 ( ) 多选 1)外国船舶在通过领海时的哪些行为是非无害的(    )多选 A.捕鱼活动      B.在船上发射军事装置   C.在船上接载本国飞机 D.进行测量沿海国的海水活动 2)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主要包括( ) A.油气资源 B.定居种生物资源 C.固体矿物资源 D.生物机体残骸堆积的资源 3)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分原则包括( ) A.公平原则 B.自然延伸原则 C.自主原则 D.中间线原则 (3) 绘制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公海各海域的示意图,并在图中标明其各自所管辖的范围和距离,并根据自己所学,对其法律地位、管辖权、所有权的区别进行分析。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概念 范围 法律地位 享有的权利 内水 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 领海基线以内 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其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沿海国的主权管辖部分,外国船舶和飞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领海 沿海国陆地及其内海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不超过领海基线外12海里 属于国家领土,沿海国对其享有主权,及于领海上空、海床、底图 沿海国享有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海上航行和空中飞行管辖权;海洋科学研究专属权;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国防保卫权 毗连区 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其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 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不是国家领土,国家不享有主权,只在其范围内行使特定管制,但不包括毗连区上空 沿海国可行使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行政管辖权力 专属经济区 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 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约定的某些权利(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 沿海国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大陆架 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从领海基线起到大陆边缘的距离不超过350海里 不享有领土主权,只享有某些主权 沿海国有在其大陆架上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未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在该沿海国的大陆架上从事开发资源的活动 公海 内水、领海、群岛水域和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海洋的所有部分 是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供所有国家和平与平等的使用 所有国家均享有航行、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设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和科学研究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颁发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发日期 1998/06/26 实施日期 1998/06/26 法规类别 国家法律 内容分类 综合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第一条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为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以及进行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查,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活动,行使主权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和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行使管辖权。   本法所称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勘查大陆架和开发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和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行使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   本法所称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即在可捕捞阶段在海床上或者海床下不能移动或者其躯体须与海床或者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   第五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条约、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各种必要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确保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对专属经济区的跨界种群、高度洄游鱼种、海洋哺乳动物、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河流的溯河产卵种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内度过大部分生命周期的降河产卵鱼种,进行养护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源自本国河流的溯河产卵种群,享有主要利益。   第七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专属权利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行使专属管辖权,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出境入境的法律和法规方面的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周围设置安全地带,并可以在该地带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航行安全以及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安全。   第九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和保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洋环境。   第十一条 任何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飞越的自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上述自由有关的其他合法使用海洋的便利。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路线,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行使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可以采取登临、检查、逮捕、扣留和进行司法程序等必要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行使紧追权。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的权利,本法未作规定的,根据国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   第十四条 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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