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中国 2023年10月 第10期69国外脑神经科学伦理治理对我国的启示文/段志伟(中国科协创新战略研究院)随着脑科学特别是脑神经科学的发展,脑神经科学技术不仅可以成为克服身体和精神障碍的手段,还拥有比人类自身身体机能更强大机能的理论可能,其发展正在不断影响人类科技领域的未来。单从作用于人体的情况来看,有药物作为非侵袭性的形态影响脑神经的脑神经刺激术,如tDCS(tanscranial Direct Current Stimulation)或TMS(Transcranial Magnetic Stimulation),也有对头部进行低电刺激的神经刺激方法形成脑成像,如fMRI(functio
2、nal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PET(Positron Emission Tomography)和CT等;侵袭性的手术包括脑-机接口,其形式是将芯片植入大脑并与外部机器连接,包括BMI(Brain-Machine Interface)及BCI(Brain-Computer Interface)等(Clausen,2015)。这无疑是对人类自身能力的有效提升,有利于突破人体自身机能极限。但从全球对脑神经科学的社会、伦理和法律影响的对比趋势与态度来看,各国并未一味追求其科学属性的自由探索,更希望能从多学科角度探讨研究技术发展带来的社会影响,并为此对法律制度的调整做
3、准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以下简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阿祖莱就公开表示神经技术虽然在人类健康问题研究上有极大裨益,但对大脑结构存在操纵影响的可能,会威胁到人类基本人格及思想的塑造。在美国,奥巴马总统曾在就任期间宣布成立了一项大规模的脑神经科学民间合作研究项目“推进创新神经技术脑研究计划”(简称脑计划),该项目从2014年到2025年,每年投资5亿美元。根据总统的要求,美国国家伦理委员会将着手对脑神经科学的研究进行伦理审查(白宫脑计划官网,2014)。此外,在参与国际脑计划的国家,如英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大多已经通过设立符合国家标准的伦理委员会来进行伦理法律审
4、查。随着脑神经科学的不断发展,在伦理治理上各国并没有采取政府独立监管或接受民间检举的一般形式,而是都选择利用国家伦理委员会这一合议制机关进行治理,其相关过程对我国相应科技伦理治理存在一定借鉴意义。一、国外脑神经伦理治理的特点首先,脑神经科学技术研究大多属于学术自由领域而受到保护,但对于可能危害公共生命和安全的案件,无论是从科学的角度还是国家治理的角度,都需要有适当的治理体系,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甚至需要采取强制规制措施,这就要求各国有统一的流程化、规制化的治理模式。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科技中国 2023年10月 第10期70其次,脑神经伦理治理在一定范畴上
5、需要根据神经伦理学的特点来看待其治理特点,不同于传统伦理学的二元论,神经伦理学直到2002年才开始被学界所重视和接受,以及围绕神经伦理学所产生的伦理问题的敏感性与迫切性,都使得它成为一个必要的研究领域(Levy,2007)。神经伦理学除了讨论在正常神经科学研究中遇到的常规伦理问题,即神经科学中的伦理学外,更多的也需要思考技术突破对人类机能修复甚至增幅(如机械臂,药物增强能力等)对社会、伦理学甚至底层法律结构与逻辑上的影响(Adina,2002)。而脑神经伦理作为神经伦理中重要器官的一环,除了自身器官上所存在的不可替代性之外,也需要考虑人类大脑(或人工类脑程序)因外界干预所带来的活动模式改变影响
6、个体行为特征,此时常规的法律很难对技术受体进行常规的行为定义,甚至社会群体会有意识地将受改变个体区别于正常社会之外,需要特定组织结合专门的法律制度进行法律及社会性质的判别。再次,随着脑神经科学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其发展方向和结果存在潜在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考虑到技术的监管会阻碍技术的创新和发展等因素,脑神经伦理治理也需要具备前瞻性。国外某些特定领域的技术开发,通过国家伦理委员会决定其在伦理上是否合理时,可以减轻个人研究人员独自承担的伦理责任,帮助实现研究自由;事件全过程审查也会引发公众的讨论,促进技术的社会接受度,并成为解决相关利益冲突问题的渠道,同时也可以将研究所包含的伦理问题进行实体化、程
7、序正当化解释。最后,考虑到脑神经科学与保健医疗制度紧密相连,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其伦理问题的治理也需要具备公开性。有必要向决策者和一般大众提供脑神经伦理的教育、训练、信息,以有关脑神经科学技术的伦理、社会、法律审查为中心,建立任何人都可以参与的公开的大众讨论平台。二、国际组织关于脑神经科学伦理治理的探讨(一)联合国(UN)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脑神经伦理研究活动开始于1995年,其成立的国际生命伦理委员会通过特别调查员的调查,发布了题为伦理与神经科学的报告。报告描述了神经科学相关的概念、神经科学的发展现状、神经技术、基因改造、介入认知增强的工具等神经科学的影响,以及随之而来的社会影响等。强调神经科学
8、未来发展前景广阔的同时,随之而来的与伦理本性相关的争议也需要引起世界的重视。2005年10月19日在法国巴黎举行的第33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191个成员国一致通过了关于生命伦理与人权的普遍宣言。该宣言总括了自世界人权宣言以来国际社会通过的所有关于生命伦理和人权的文献,阐明了人类要遵守的生命伦理基本原则,其意义在于全世界所有成员国家都承认遵守这一原则。与以会员国批准或接受为目标规定规则的公约不同,它采取的是声明的形式,规定会员国应遵循的规则,但不要求会员国批准。虽然没有像国际公约、条约、议定书等一样具有国际准则的约束力,但给会员国规定了在可能的范围内遵守其内容的道德义务,这在某种意义为各国
9、脑神经科学伦理治理提供了方法。2016年9月16日,联合国举行了旨在提高和顺利促进基本脑科学研究全球合作的国际脑计划(International Brain Initiative)启动会议。在第71届联合国大会开幕式上,作为全球脑科学计划宣言的联合国附属会议,35位全球专家将脑科学定位为海外政策优先事项,并就合作建立国际脑研究平台进行了磋商。2017年2月27日,国际脑计划会议在联合国总部举行,会议通过了建立神经伦理联盟,制定应对神经伦理的实际方案,并探索政策性战略,包括国际组织、各国政府、民间团体和机构的具体作用和投资等事项。此后西方国家纷纷开始实施各自的脑计划。2023年7月13日,联合国
10、教科文组织在巴黎教科文组织总科技中国 2023年10月 第10期71部组织了一次主题为“建立保护和促进人权与基本自由的伦理框架”的神经技术伦理国际会议。让所有相关利益相关者参与进来,包括政策制定者、立法者、科学家、伦理学家、从业者和私营部门,对于收集各种观点并为塑造神经技术的道德治理奠定基础至关重要。(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016年9月15日,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主办、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和亚利桑那州立大学资助,讨论脑科学技术伦理的专家会议在美国召开。会议提出随着各国脑研究项目的推进,建立神经伦理相关问题全球合作体系的必要性,并就制定培养相关人才的方案进行了协商。201
11、7年9月14日,美国国家科学院讨论起草了关于神经科学技术透明和负责任的研究创新的国际准则。作为其后续工作,神经科学技术的治理热点作为2018年OECD科学、技术和产业调查报告出版。在其治理方面的倡议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提出神经科技创新要与适当的制度管理监督相平衡。信任和信任价值是确保公众支持科学和技术新方法的重要因素,包括制定确保广泛参与的透明治理规则,这将有利于科学研究对社会的正向影响。二是政府需要慎重考虑未经验证但普遍主张存在的神经科技问题。三是神经科学技术很大程度上不是以治疗或保障人体健康为目的,一些技术研发公司以高度利益为导向,因此,由于某些国家或落后地区的监管机构无法监督这些技
12、术产品,必须保证对使用神经药物或医疗产品进行全球化统一标准的严格审查。四是鉴于脑科学研究需要大量个人身体及生活情况的数据积累,不论是在人体健康与个人隐私权利还是交叉文化观点上,都需要进行慎重的评估。三、主要国家关于脑神经科学伦理治理的探讨(一)美国美国生命伦理相关国家委员会最初是根据1974年国家研究法设立的“保护生物医学和行为科学研究中的人类研究对象国家委员会”。1974年,国家委员会提交了贝尔蒙特报告及停止维持生命医疗和健康照顾的可及性报告,该报告涉及以黑人为对象的梅毒研究调查的医疗伦理问题;1978年至1983年,成立了总统委员会,提出了死亡定义报告,作为脑死亡的相关审查。克林顿总统于1
13、994年成立了人类辐射试验咨询委员会(19941995年),负责管理国家生命伦理咨询委员会(19962001年),该委员会负责干细胞、克隆和人类研究。乔治布什总统组建的总统生命伦理委员会(20012009年)则主要负责辅助生育技术等。奥巴马总统根据总统令成立的总统生命伦理研究委员会,于2013年4月要求总统生命伦理委员会审查“脑计划”(Brain Initiative)的伦理问题,明确一系列前瞻性的核心伦理标准,包括两个要求,即能够指导神经科学研究,同时审查应用神经科学研究结果时可能引发的伦理困境。由此美国开始进入特定脑神经科学伦理研究阶段。总统生命伦理委员会于2014年5月出版了灰色材料(G
14、ray Matters)第一卷神经科学、伦理与社会的综合方法,报告认为指导神经科学研究需要实现整个过程的伦理整合,可以预防由于伦理问题侵蚀公众对科学的信任而产生的矫正性干预。报告强调的是整合而非干预,这是最有利的方式,同时认为任何问题或错误都不应该在首次发生的时候接受审查。随后于2015年3月出版灰色材料第二卷神经科学、伦理和社会交叉点专题,主要用以回应审查应用神经科学应遵循的具体要求,委员会重点讨论了三个有争议的问题:认知增强、认同能力、神经科学和法律体系。在实施脑计划项目的过程中,委员会应负责全局参与项目审定,并且对未来脑神经科学项目的重点及法律规范进行评议,旨在完善与脑神经科学相关的伦理
15、道德框架。(二)法国法国在1983年成立了与生命伦理相关的国家一级委员会,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科技中国 2023年10月 第10期72名为国家健康与生命科学咨询伦理委员会,并以总统直属机构的形式运营至今。伦理委员会独立运作,具有咨询委员会性质,同时拥有审议权限。总统、国会主席、政府内阁成员、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公共机构、公共基金会、委员会文职成员等可以提出议题,主要活动是就生物学、医学和卫生领域发展带来的新的伦理问题和社会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其方法严格遵从科学的方法论、价值观以及自身组织与原则。该委员会于2012年发布了关于功能性神经成像引发的伦理问题的意见书,详细对基于f
16、MRI的研究产生的伦理问题、fMRI的非医学使用产生的伦理问题、保密性和数据保护的问题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评述,并以官方及民间的不同角度给出了治理建议。尽管法国对于脑神经技术伦理并不是年年发布相关伦理议题报告,但是该委员会亦在不断整合生命科学领域与技术创新应用相关的伦理思考,并为国家提供可持续性的决策咨询,在具体的不同领域也分别拥有不同指导委员会对相关领域进行伦理指导。四、对我国脑神经科学伦理治理的启示(一)强化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的引领作用包括联合国、OECD等国际机构在内,以及参与国际脑计划的美国、法国等,作为国家法定机构的国家伦理委员会一直扮演着极其重要的引导角色,不论是全程参与计划项目的审
17、定还是针对公众发布相关的思考指南与报告,都是将脑神经伦理作为正式议题,发行意见书或报告书,并进行公开回应。反映在有关尖端技术的政策上,通过召开论坛等公开讨论方式,发挥教育作用和引导市民参与,引导全社会形成正确对待的方式。此外,美国、法国在其伦理委员会的宗旨和职能方面具有明确的指向,应对全体人民生命健康及人类社会未来发展负责,进行公开讨论并引发不同社会群体的讨论,面向科学探索应提供正确的神经伦理学导向。国家层面的科技伦理委员会应起到连接政府、学界和社会的中心窗口作用,并作为对社会进行脑神经伦理问题沟通和普及的通道,为增加社会公众理解发挥继续教育作用。(二)健全完善脑神经伦理相关的讨论机构我国虽然
18、在“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中明确提出了要大力开展中国的脑科学研究,但更多的是强调技术突破,进一步对脑本身的疾病防治和开发利用进行研究。部分学者也针对我国脑神经技术的进展提出了对相应伦理问题的思考与探讨,但大多数均以学术研究及针对单个技术造成伦理问题的解决方案为主,在我国整体脑神经科技伦理治理的道德框架上还有一定不足。考虑到脑神经伦理不是生命伦理的子领域,而是涉及人类本性的观点及其影响的人类未来的领域(Levy,2007),有必要单独成立国家层面的脑神经伦理委员会,以便更专业、更具先导性地研究讨论,并对政策产生实质性影响。(三)加速建立具有国际共识的国际治理网络相对于联合国、OECD等国际组织,各国的脑神经科技伦理治理虽然已经处于与脑神经技术研究同步进行的态势,但更多的是因为脑神经技术研究的重要性以及各项技术在西方各国所产生的利益驱动,我国应尽早将自身脑神经伦理治理框架国际化,寻求全球共识,在共同的科学边界下开展技术合作,建立能够经常监测跨越国际边界的技术特性,并实行非一次性交流的国际交流治理体系,提前布局,防止部分西方国家借口伦理框架对我国脑神经科技创新领域进行恶意封锁。专栏主编:卢阳旭(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国际科技关系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