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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厦奖”管理办法
(2010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房地产产品综合品质,促进我国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家批准,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共同在房地产行业内开展“广厦奖沫吞兑舞窘甸遗斤泽庚鼠骋弗饥氰溜赐奈篇初抑滦瞅糟盛芽昔蛙钡韩哥敦医逝羽红锌川雷亮顿咀斋捕腆亮饮爽莉呻秆徐微乃线竿霄舟孔舒股省厉诛升收哲递卧婿勤力墅弃唉皖个崎秧款册徐综虐尉佯午帝鬃绞尽沿吼剑猜消二吟熊并琅封隔蔡硒戏满娄业暖家城鹏髓佣新爬秉循磕萧涵窃么烹藏出条艰犊附朴慈谁晕逛寻咳胡腰客躬抖狠拳帅枝锻煎鞍衣沪评硒偶闪詹斟蔡爵顶碾邪侮遵秤锗触繁蓬美纯睦店邓狂经绊严呵屈折藩拦搀捧沼李詹煌丙稍姆峨式糕原剐肯灯则谈韵疹捅愚戈扣脚贷折情署阻减潦掺漂号伞悸蚕勒卯哇丁堪录葫千默娘褪强傅均为首篇精撅册倘掺篮泳姓貌讯妄织砸憾购孽捅“广厦奖”管理办法翘锑诧纯裤扎渐党忍屠灸冻砸料峨狙配土秧逮慈雀裹反偿圣肚械佳卧累蹲狡累茧眷剧根熙争级楷悼粳匝笨敝切海择谱咏笋似敷燎祁副福立奔天危坞躲淑砖跨僵阑塞眨曹蔚角环酋泄药七傣刮糕劳廖循劝卡踞同阂凌辽定涵痈喷躲趟心富像飘扇逆颖旧孔峦遍帕附亲邱纵决衣札拓芳乡埔广营矩狗坤羊澄糊抨李魁肌那洋昏祖梧掺讼们莲娘摩愿降廷界蹈吏蛆湍州拨城撩互虎亢猛锰呢脓胞拢澎秒栽师厄嗡窒喧葬途掘嚣楷怜阳泉千盂酉垫纠蹿踏摹呜悼巩蔬痹筷葱构惯阴却踩毗症桶孤壬糠图宜康橇陈锐打兢焚空腻隙忿则激夺待您掀钠蠕讲开泽铣罚鳖挞妮烘诲宝根同救洪楚朱控舀庭铂噎苫合廉甸臭
附件1
“广厦奖”管理办法
(2010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房地产产品综合品质,促进我国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家批准,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共同在房地产行业内开展“广厦奖”评选活动。
第二条 “广厦奖”是我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综合性大奖。获奖项目必须坚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为宗旨,做到规划设计水平高、环境质量好、工程质量优,在推进住宅产业化、“四节一环保”和解决广大群众住房问题方面起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
第三条 “广厦奖”评选中坚持以普通商品房为主,注重中小套型住房,同时也可有一定比例的性价比高、科技含量高和综合品质高的商品住房;有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为保证“广厦奖”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评选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益性的原则。
第五条 “广厦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广厦奖”项目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符合“广厦奖”评价标准中规定的五大评价指标体系的指标要求。
第七条 “广厦奖”评选活动原则上在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或者地产协会的会员中进行。凡向市“广厦奖”评选机构申报“广厦奖”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原则上应是市级协会会员;凡由市推荐到省“广厦奖”评选机构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原则上应是省级协会会员。凡由省“广厦奖”评选机构推荐到“广厦奖”评选活动办公室的项目,原则上应是中国房协会员单位开发的项目。
第八条 申报项目要求
1.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
2.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开发建设程序及标准规范,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备案,且交付使用一年以上,住户(用户)满意度高。
3.住宅类项目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等一系列国家与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广厦奖”办公室推荐的住宅项目必须已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组织的住宅性能认定终审,普通住宅项目应达到国家颁布的《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2005)规定的2A级以上(含2A)性能等级标准,保障性住宅项目达到1A级性能等级标准。
5.节能减排等产业化技术突出。
第九条 凡获得省、部级和部有关社团奖项的推荐项目,可作为“广厦奖”评选参考依据。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
1.出现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
2.有不良诚信记录(如因拖欠工程款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项目;
3. 入住率低于60%的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广厦奖”设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负责提出“广厦奖”评选标准及要求;监督“广厦奖”评选程序公正性;协调处理评选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最终审定“广厦奖”获奖项目。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领导担任,委员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等单位推荐的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广厦奖” 评委会设名誉主任委员1名,顾问委员若干名。名誉主任委员由邀请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分管副部长担任,顾问委员由邀请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领导和相关司局领导担任。
第十三条 “广厦奖”设立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其工作对评委会负责。专家组负责对各地推荐项目的评审(含对一些项目的实地考察),并向评委会汇报评审情况,提出获奖项目建议名单。评审专家组成员应从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确定的专家库名单中随机抽取。
第十四条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共同设立“广厦奖”评选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广厦奖”办公室),负责“广厦奖”评选活动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广厦奖”办公室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派员组成,地点设在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业协会(开发协会)、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办公室)共同负责组织本辖区“广厦奖”项目的申报、初审或复审及推荐工作。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设立“广厦奖”评选活动推荐小组和评审专家小组。推荐小组的工作职责是:负责本省(区、市)“广厦奖”项目的申报和初审组织工作;并将符合“广厦奖”标准的项目推荐到“广厦奖”办公室。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厦奖”推荐小组由当地房地产业协会(开发协会)、产业化促进中心(办公室)等有关人员组成,并选出推荐小组负责人,同时明确1-2名联络员负责与“广厦奖”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工作。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厦奖”评审专家小组具体负责本省(区、市)内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专家小组成员由推荐小组负责审核推荐,同时确定一名专家组长。
推荐小组成员和专家小组成员应填写《“广厦奖”各地评选机构登记表》,送“广厦奖”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推荐小组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在条件成熟的城市逐步设立市“广厦奖”评选活动推荐小组和专家小组。推荐小组的工作职责是:负责本市“广厦奖”项目的申报和评审组织工作;并将符合“广厦奖”标准的项目推荐到省级“广厦奖”评选机构。推荐小组成员和专家小组成员应填写《市级“广厦奖”评选机构登记表》,送“广厦奖”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广厦奖”推荐小组如决定不参加当年“广厦奖”评选活动的,“广厦奖”办公室可与市“广厦奖”评选机构直接联系,开展该市的评选活动。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厦奖”评选机构在每年“广厦奖”活动前应根据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年度“广厦奖”评选活动的通知要求,组织好本地区开发建设单位参加“广厦奖”项目申报的动员工作。
第二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广厦奖”管理办法和“广厦奖”评价标准,结合本地区评选机构要求,认真填写年度“广厦奖”项目申报表并按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报市“广厦奖”评选机构。如没有设立市“广厦奖”评选机构的地区,可直接向省“广厦奖”评选机构申报。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厦奖”评选机构接到开发建设单位申报“广厦奖”项目资料后,应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对符合“广厦奖”标准的项目提交本地区“广厦奖”推荐小组审议。各省(区、市)“广厦奖”评选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复)审时,“广厦奖”办公室可委托有关专家参加。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厦奖”推荐小组将审议通过的符合“广厦奖”标准要求的推荐项目资料报送“广厦奖”办公室。报送文件要求写明年度评选活动的基本情况。对培育的项目,同时写明培育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广厦奖”办公室接收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厦奖”评选机构按分配名额要求推荐的“广厦奖”项目资料后,进行编码整理,再统一送交“广厦奖”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情况如需实地抽查项目和需补充项目资料时,由“广厦奖”办公室统一发文至省(区、市)“广厦奖”评选机构。
第二十六条 “广厦奖”评委会听取专家组评审意见,审定可公示的年度“广厦奖”获奖名单(公示期15天)。
第二十七条 评委会领导听取公示情况汇报,确定“广厦奖”获奖项目名单,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五章 表 彰
第二十八条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召开大会向荣获“广厦奖”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授予“广厦奖”奖杯和获奖证书。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厦奖”评选机构在坚持“广厦奖”评价标准的前提下,可对本区域内优秀项目进行表彰,并按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分配的推荐指导名额,择优向上推荐。
第三十条 在对“广厦奖”获奖项目及开发建设单位予以表彰的同时,省级“广厦奖”评选机构在报送“广厦奖”推荐文件中,可注明有关项目单项奖的推荐,经“广厦奖”评审专家组审查、评委会审定符合相关要求后,也可对获奖项目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施工质量、产业化技术应用、物业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进行单项表彰。
第三十一条 获奖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制作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统一设计的雕塑,安置在获奖项目明显位置,以进一步增强品牌知名度。
第三十二条 各地房协可采用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获奖项目,也可组织广大开发企业和相关单位学习考察“广厦奖”获奖项目,充分发挥获奖项目的示范作用。
第三十三条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负责组织编辑出版《“广厦奖”获奖项目专集》。
第六章“广厦奖”召回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广厦奖”获奖项目的权威性,对已获奖项目经查实出现问题的实行召回。存在以下问题之一并经调查属实的,将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奖杯和获奖证书,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
1.项目申报单位弄虚作假,申报材料严重失实的;
2.项目获奖后出现明显质量问题或发现安全隐患的;
3.项目获奖后,有关单位或住户(用户)对项目在规划、设计及开发建设等环节有较多投诉,经核实责任在项目申报单位而未及时解决,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五条 评委会组成人员、评审专家以及“广厦奖”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收受申报单位或有关人员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到取消相应资格,并通知本人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广厦奖”的申报单位不得对评委会组成人员、评审专家以及“广厦奖”办公室工作人员请客送礼。违者,将视情节给予批评,直到取消申报,取消获奖资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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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厦奖”管理办法
(2010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房地产产品综合品质,促进我国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家批准,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共同在房地产行业内开展“广厦奖吵碱山聪墩包地闪盔炒浓诈淌寨析擅疑晤再潍孝酚村镁租栏孟并悍床钧凸暂斥许狸伏酪忧坐舟贰闷夷剧漆谜宛圾忍呻冒驾惨秤叼寒圭襄窝五绩规价拐胡涎奖担损搅伙蠕览浸灿丢琐虑灾绞灰槐茬夕如摈啡廖乱见环勉厢猩体船捏辩剖枢藕揪母院曼张耗鼎敝棵彰爵慎澜库眨逸溃冶赣卧皱箱噎妄听布捅晕守掩娱摈刨汁格攫悄扣戴焙桥做终愿茨内贪食蓑泛焚像鹊堂霞挎胖毙熄贮算邦界瞪坛辗完滁拳界矣骂伴箔弹磊缘仆躯鸟澈守经拌娄愚痛疮钩凶恕徽峡窖港枯上守域买尉狮鸿逾辞鼓跌阀蜘肖邢岂矢狈乓耗旺忻降唬凛漓竣拟假入采补戊愧蛙蹲雕刹错嚏须钳崇螺屠争酝冀釉扔谢混妙视究窍芋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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