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杏康医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代 理 服 务 合 同
甲方: 杏康医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乙方:
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友好协商,就甲方指定的血液透析合作中心的管理及运营理念与经验分享等事项,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并自愿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 乙方知悉甲方与【 医院】签订并已于 年 月生效的合作协议书, 合同号 ,(以下称「协议书」),对于一般血液净化相关服务的经营、管理等业务提供透析业务咨询顾问管理服务及有关协助。
2. 甲方希望藉由乙方的协助以服务协议书中指定的血液透析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确保相关日常关系维系等,以保证本中心顺利运行。
3. 甲方应依协议书中的规定,提供本中心各项顾问、咨询及建议,并遵循相关法令规定维持本中心的正常营运。
4. 乙方应就本中心的 等事项确保甲方于财务管理及相关事项顺利进行。 甲方向乙方提供每次供货发票复印件。
5. 乙方应负责协助甲方与医院维系日常关系并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确保甲方及医院于合作期间内关系良好并顺利履行协议。
6. 乙方应保证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遵守反商业贿赂法规,乙方及乙方人员应自行负担一切服务责任。
7. 如有发生纠纷或争议时,乙方应出面负责协商、说明及处理后续的和解。
8. 双方当事人均应保守秘密,亦应对合作中心一切合作内容及方式,不论是口头或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均应保守秘密,不得泄漏予其他第三人。本合同失其效力、解除、期限届满或因任何原因终止后亦同。
9. 由于国家医疗制度改革和法律法规变更等影响合作中心运行,直接或间接造成本合同部分条文不适用时,各方当事人应于收受他方当事人的通知后,与他方当事人就该不适用部分重新商议内容,以符合相关法令的变更,双方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调整签订补充协议,以保证双方合作利益。
10. 乙方提供本合同的服务,其每月报酬的计算应依甲方实际收到的款项以及治疗人次为依据,按每月实际治疗人次结算,服务费的金额参照下列附表一:
附表一:
序号
项目
结算费用
数量
金额
1
血液透析耗材(HD)
例次
¥/人次
2
血液透析滤过耗材(HDF)
例次
¥/人次
3
单人血液透析机(HD)
4
单人血液透析滤过机(HDF)
如甲方向医院收取的费用有所调整或变动,或因本中心为减免病人自付部分医院要求甲方共同承担时,乙方同意出面协商调整甲方向医院收取的费用,乙方承担就此调整或变动的费用。
11. 本合同自2017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按协议书中约定至达到目标数量,即血液透析 例次、血液透析滤过 例次,则协议书终止;若合作期间甲方增加协议书以外的透析设备,每增加一台,合作例次则增加 例次,乙方的报酬按照附表一的金额标准进行结算。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2. 双方同意甲方与本中心的协议书无效、解除、期限届满或因其他理由终止时,可同时终止本合同及本中心的所有服务,乙方于本合同终止前已产生的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受其影响。甲方亦可在结清已经产生的费用的前提下,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13. 由于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等),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或合作中心无法正常营运已达两个月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立即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无须负任何的损害赔偿责任。
14. 由本合同所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应以诚信原则尽力达成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同意未能解决的争议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5.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订,加盖公章生效,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
16.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磋商,签订附加协议,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立约人:
甲方:
杏康医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
协议日期:201 年 月 日
乙方:
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协议日期:20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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