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一部分 合同主要条款
发包人(全称)江苏和泰家园酒店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南通通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和泰家园古林店北楼项目
工程地点:南京虎踞北路34号
工程内容:和泰家园古林店北楼消防系统工程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消防系统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以甲方发出开工通知书为准
竣工日期: 2015 年 10 月 1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50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验收标准GB50300-2001。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 贰拾贰万陆仟叁佰伍拾陆元零陆分(人民币)
¥ : 226356.06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施工图纸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8、工程计价表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5年7月30日
合同订立地点: 南京江苏饭店有限公司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协议书;本合同专用条款(含补充条款);工程量清单;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其它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的规范和质量标准及招标文件第三章提供的技术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承包人按国内适用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另行商定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提供6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复制,不得向承包人以外的人员泄露。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对本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进行控制,以及进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现场的组织协调,监督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进行科学管理、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所有涉及工程造价的签证、设计变更、分包单位的确定、工期延期、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将会导致造价变化的一切事宜。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5.4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职权:________________
6.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明确的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变更,(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开工时或施工过程中若有擅自变更,承包人自行更换投标项目经理,罚款20000元/次,更换主要管理人员罚款5000元/次,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追回已经支付的款项,并追究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本工程要求项目经理或建造师其本人每周不少于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在本工程现场工作,且必须参加每周召开的例会(有事须向发包人请假)。如果项目经理或建造师未经发包人同意,违反上述承诺,每发现一次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天,连续5天或一个月内累计5天不在现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直至要求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7.发包人工作
7.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7.1.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
7.1.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
7.1.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
7.1.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由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如施工中发现有地下管线应及时向发包人汇报。
7.1.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
7.1.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现场书面交底,向承包人提供水准点,坐标控制点及有关参照物和数据。
7.1.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
7.1.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督促承包人做好保护工作。
7.1.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协商处理。
8.承包人工作
8.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8.1.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8.1.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负责自身人员和分包单位人员的生产、生活管理;负责自身作业面管理和要求配合其它单位的施工;负责搭设及维护工程施工进展所必须的安全防护措施,直至相应的工程内容完成、不再具有危险性,其费由承包人承担。服从现场总体管理单位的对总平面的管理。上述工作除发包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应持续至承包人完成全部合同施工内容并撤出现场止。
8.1.3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
8.1.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通用条款第九条第一款执行。未交付发包人以前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协助,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投标报价的措施费应包含所有的成品保护所发生的费用。
8.1.5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确保达到省级文明工地。
8.1.6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且由于完成下列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8.1.6.1按照国家对验收规范的要求,整理、检查、汇编工程验收竣工资料。
8.1.6.2施工现场服从发包方和总体管理单位对安全文明的监督管理工作和总平面的布置安排;由于现场施工和管理需要引起现场平面布置发生变化而造成承包人现场布置需要调整时,承包人需要无条件服从,相应的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
8.1.6.3承包人应协调处理扰民与民扰问题;
8.1.6.4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中考、高考、节假日、施工所在区域内的电网维修停电及城市有关重大活动等期间限制或影响施工而对工期、成本造成的影响。
8.1.6.5承包人提前提交材料的进场计划报发包方和监理审查;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供甲供材料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和到货时间(如有),保证发包人有足够的采购供应时间。
8.1.6.6承包人必须对工程上使用的所有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配合发包人做好开箱检查、抽样、封样、送检等工作,并保证所有用于工程上的材料及符合本工程招标时所指定的品牌范围,所涉及的有关规范及设计的要求。
8.1.6.7本工程除甲供材料设备以外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采购。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品牌进行采购,同时承包人应保证所要采购的材料设备能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的技术要求,同时承包人应将所购材料设备的产地、规格、质量等级、用量、市场价格进行列表汇总。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清单提前20天上报给发包人,发包人未明确采购范围的,承包人必须选用市场主流品牌厂家,否则在工程实施前及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均有权予以变更品牌及厂家,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保证材料设备质量的同时,并应保证材料设备的供应满足工程进度要求。
8.1.6.8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对工程内容任何的增加和删减。若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完成的工程内容达不到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口头警告;2、书面下达整改通知;3、在上述两条处理意见下达后仍未整改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指定承包人完成该项内容,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工期延误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8.1.6.9承包人应尽量在施工中减少修补工作,同时承包人必须对自己直接或间接的错误或遗漏而造成的其他工程、邻近建筑物或他人必须进行的修改或修复工作负责,一切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1.6.10承包人在预留预埋阶段要投入充足的资源,确保不影响土建工程的施工进度。
8.1.6.11设备的选型,应充分满足建筑智能化对其信息采集、监视、控制等方面的要求,无条件满足其接口配合要求,相应的费用已包含在相关的报价中。
8.1.6.12不论工程是否经过竣工验收,承包人应对消防系统进行调试,保证满足设计要求和业主使用要求。该项目除了确保正常的质保时间段以外,承包人需配合物业单位对消防系统进行不少于壹年时间的调试。
8.1.7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8.1.8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如因承包人责任原因造成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损坏,其损失费用应由承包人予以赔偿。
8.1.9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所有人员进入工地后必须按文明施工要求进行,规范施工,确保工程保质保量完成。
8.1.10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负责市容、环保、交通、街道等部门和周边居民的协调工作,发包人协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1.11施工用水电及水电费计算和结算办法:由发包人提供水电接口,装表计量。施工用电按 1.80元/度、用水按4.70元/度支付,施工过程中若遇相关部门对水电费调整,则在给定的用水用电费用基础上同幅度调整。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发包人有权利委托承包人完成承包人有能力完成的原本属于发包人提供的事情,承包人发生的费用与发包人协商后,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
9.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合同正式签订后一周内。
工程师确定的时间:承包人提交后五天。
10.工期延误
10.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因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签证,工期顺延。
四、质量与验收
11.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11.2工程试车:
试车费用的承担:承包商自身施工的系统调试费由承包人负责。
1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2.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安全施工:
13.1承包人必须实行文明施工管理,明确总体管理服务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负总责,专业工程承包应当服从总体管理服务单位的文明施工管理。
13.2对于承包人的不文明施工,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款处罚。
14.1工程项目由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乙方应落实本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中的人员名单上报甲方项目部备案,以便甲方监督管理。工地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
14.2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人身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
14.3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火警、火灾等一切事故,均由乙方自己负责。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5.合同价款及调整
15.1本合同价款采用下列方式确定:
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如有合同以外增加的内容按实结算)。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材料代用引起的量差和价差及施工中必须发生的工程量清单项下隐含工作内容的费用增加、材料价格的市场波动。
15.2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除政策性调整外,其他包含在合同价内,不予调整。
15.3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补充协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在工程结算时可进行调整,调整方法为:已有单价的项目按该项目的清单单价执行;类似项目按照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组价水平和方式进行组价;清单中没有的项目,承包人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发包人审核,同时按清单中该项目所属分项工程平均工料机水平进行组价计算,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15.4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6.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合同签订,并施工机械进场后的10日内预付合同总价10%的预付款。
17.工程量的确认
17.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工程完工后5日内。
18.1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8.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合同签订支付合同总价的10%(扣除甲供设备和材料款或甲方代交款后);消防工程量完成60%,支付至合同总价的50%(扣除甲供设备和材料款或甲方代交款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80%(扣除甲供设备和材料款或甲方代交款后);待工程全部结束并经验收合格,通过消防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承包人在一个月内将完整的竣工资料交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完整的竣工资料后的一个月内,委托有资格的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对承包人编制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结算审核完毕后的十天内付至结算审核价的95%,留5%保修款,在质保期满后的一个月内扣除维修费用后一次性不计利息付清。
18.2运行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及未按照投标文件相应的承诺服务,付款期限相应后延。
18.3合同签订后直至设备全部交付使用期间,无论材料价格涨跌均由乙方承担和享
七、材料设备供应
19.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0.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0.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在清单中需明确注明生产厂家、品牌、规格、型号等。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设计图纸规定的质量要求,须提供产品出厂证明、合格证书,并按规定在使用前进行材料检测或复试,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测费用的分担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承包人应承担的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发包人有权将由乙供的材料、设备改为甲控乙供或甲供。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的采购工作,提供材料设备采购的范围、技术规格、供货安排等采购要求。
(4)甲控乙供方式是指由发包人通过招标或承包人组织、发包人参与的招标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材料的品牌、规格、价格等,由承包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进行采购的方式。
(5)在技术规格书中,部分技术参数(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参数、产地等)不明确处,请选用质量、等级、功能、技术规格、验收标准高和严格者;
(6)售后服务:原材料设备单位有售后服务的,其售后服务协议以发包人的名义进行签署;在紧急的情况下或无法联系承包方,或承包人不及时进行相关售后服务,发包人有权直接联系材料设备供应商的售后服务单位进行相关技术服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方有义务同时通知承包方)。原材料设备的免费服务周期短于承包人的质保期部分,所发生的维保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对一些重大的材料设备采购时,承包人须要求材料设备供应商提供备品、备件、安装检修易耗品的价格,售后(技术)服务内容和费用,以及优惠条件。
(8)承包人对重大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须取得向发包人的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发包人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八、工程变更
21工程变更约定
(1)发标人有权按实际情况调整工程量清单,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
(2)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改设计。确因工程需要变更的,须由监理、发包人、设计单位共同认可后方可变更,否则不予验收。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3)吊顶、井道、设备机房等区域内各专业管线(包括但不限于自身承包的专业和作为机电总体管理单位管理的各专业),布置施工前必须绘制综合管线施工图,并经工程师批准。在施工中或之后出现经第一次批准后的综合管线施工图之外的管线“打架”而引起管线的绕行、翻越以及返工或拆除情况,视为承包人自身原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设计图纸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符合规范需要设计变更的,承包人根据自身经验应能发现的,承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提出,由发包人委托设计人员予以修改并出设计变更通知单(包括变更图),承包人根据设计变更通知单(包括变更图)进行施工;7天内设计没有书面答复,承包人按原图施工,所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未及时向发包人提出,按图纸施工完成后,又提出设计不合理或不符合规范且需要设计变更的,变更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由于设计变更导致材料设备的规格、数量发生重大变化,发包人可以采取材料设备二次招标的方式来调整变更的工程量清单子目单价。
(6)承包人根据自身的经验,对施工图纸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且合理化建议得到发包人的认可,合理化建议导致工程的实际成本节约的,按实际节约造价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适当奖励。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2.竣工验收
2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提供四套完整的竣工图,否则迟延一天支付1000元违约金。
22.2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22.3工程竣工结算及审计费用
22.3.1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完成工程决算,每延迟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
22.3.2承包人工程结算应符合实际,如工程结算审核核减额大于送审额5%(不含5%)以上部分,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支付,5%及以下部分发包人支付。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3.违约
23.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23.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23.2.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5000元人民币/天标准支付违约金。
23.2.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和设计要求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整改超过一个月仍达不到合同和设计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已付的工程款承包人应无条件立即退还,已供设备和已完成的工作归发包人所有。同时,承包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23.2.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在工程未竣工前不得更换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驻守现场每少一天扣承包人工程款1000元,(请假经发包方批准除外)。每周驻现场不少于5天
(2) 如承包人的责任在每个里程碑事件考核点上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则每拖延一天向发包人支付500元违约金。在工程款中扣除。
(3)承包人不按合同履行应承担的工作,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时,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完成合同约定承包人该项工作,所产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应得的款项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偿付。
(4)承包人有义务按文明工地要求文明施工,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被有关部门处罚等后果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则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5)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认定部门由江苏省检测中心认定为依据。
(6)现场发生安全事故一次,则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
(7)承包人在乙购材料设备进场后或者材料设备在工程使用前,未及时向发包人报验或者检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未经检查在工程中使用,且发包人发现使用的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规范及合同文件相关技术要求的,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造成发包人或者其他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并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进场后,经发包人检查,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材料设备退场,造成发包人或者其他承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并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
24.争议
24.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 上级主管部门 调解
(2)调解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补充条款
(1)应严格执行工序报验制度,如有违反,发包人按每次1000元收取承包人违约金。
(2)工程竣工交付后7天内,除经发包人同意外,一切施工人员、临时设施、施工机械、设备和器材必须撤离施工现场,否则,承包人按每日5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应服从发包方和监理的指令,对不服从管理的行为,发包人按每次1000元收取承包人违约金。
(4)如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核实后,确属实际发生,应该给予索赔的,发包人将按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进行赔偿。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核定后不属于实际发生,或不属于发包人责任的,发包人有权进行反索赔:由于承包人的过失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不顺延;承包人使用材料不合格、自行变更设计、增加费用或工期的等等行为(签合同时另附)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发包人进行全额赔偿。
(5)项目竣工验收结束后,承包人须向发包方提供质量保修手册;为业主培训相关的物业管理人员。
(6)如果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低于招标文件要求,每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
(7)在与本项目其它承包人(土建、内装饰)的配合上,应保持积极合作的态度。在工作面移交上,做好交接验收及书面记录工作;。
(8)发包人提供界面范围不清时,承包人应及时提出,并积极配合发包人明确界面的范围,因界面不清楚且承包人未及时提出造成发包人损失及影响工期的,其损失由承包人支付,工期不顺延。
(9)因不可抗力造成现场需要抢险的,发包人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进行配合,承包人不得拒绝,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0)承包人不得变更投标时的材料和设备品牌,如果承包人在与某品牌的供应商谈判中,供应商虚抬价格,使承包人无法按合理价格采购,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参与价格谈判,在发包人谈判不成功时,承包人在取得发包人同意的基础上可以执行备用品牌产品,但是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11)如果因设计采用的设备品牌与发包人所要求的设备品牌不一致造成产品的规格型号不一致,承包人需按发包人所用品牌对原设计行进深化设计,保证满足原设计的功能要求,相关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2)在施工期间对设备材料价格的涨幅投标人需自行考虑风险,主要设备(超过一百万)的价格波动幅度较大时,单价波动(涨跌)在8%之间(包括8%),在合同风险范围内,按中标的价格不变,如果超出此范围,发包人将采取二次招标或重新认价等方式来确定设备价格,但相关的人工费、管理费及措施费等费用不变。
(13)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25.工程分包
25.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本工程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严禁转包和擅自分包。如承包人擅自分包,发包人不支付分包部分价款并有权取消合同。如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如数赔偿。发包人另行指定的专业分项施工详见本合同补充条款的约定。
分包施工单位为:无
26. 不可抗力
26.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7.保险
27.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应按国家有规定,为其所有施工人员办理人身伤亡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由承包人全权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28.担保
28.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 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 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29.合同份数。
29.1双方约合同副本份数:
30.其他补充条款: 承包人必须保证本项目完全通过消防验收,并承担验收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否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验收,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附件一:
江苏和泰家园酒店公司北楼工程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协议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省、市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项目的安全文明管理水平,创建文明施工现场,维护城市建设和周围居民的利益,制定江苏和泰家园酒店北楼消防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规定:
(一)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名称、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工地四周设定不低于1.8m的围挡,围挡必须坚固、整洁、美观。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施工人员必须佩戴注明姓名及工作岗位的工作卡。
(二)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三)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前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四)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不得积水;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和施工标志。
(五)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1、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必须严格划分,在建工程不得兼作宿舍使用;
2、临时设施搭设必须符合有关要求,推广使用符合规定的活动板房;
3、办公室保持整齐清洁,悬挂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文明施工网络等标牌;
(六)必须与所在社区加强协调,协助做好社会治安和工地安全保卫等工作,不得有扰民现象发生。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七)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门卫24小时有人值班,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室内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栏,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八)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1、必须建立消防责任制,具备消防制度、措施和器材,易燃易爆物品要有专人负责管理。
2、建立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按规定分级审批,并有防护措施。
3、必须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并在消防平面上标明位置、规格、数量。
4、必须建立消防档案及有关台帐。
(九)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1、场地设置冲洗台和沉淀池,严禁将污水直接排放到市政管网;进出车辆必须冲洗干净,严禁带泥出场,不得抛、洒、滴、漏。
2、工程采用全封闭式密目网,防止物料、渣土、垃圾外溢;物料和垃圾应密闭运输,严禁凌空抛撒、野蛮装卸;场地临时垃圾场应保持整洁。
4、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清扫现场必须有洒水降尘措施。
5、对产生噪音、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音扰民。夜间施工,噪音(场地边缘)应严格控制在55分贝以下。
(十)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施工生产活动。还应注意做到:
1、施工单位应配备数量满足要求的专职安全员,经常在施工作业区、生活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施工人员按照文明施工要求作业,做好检查记录,并及时复查;
2、施工人员应按规定佩带安全防护器材,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3、认真做好洞口、临边防护检查维护工作,防止高空坠落及物体打击事故发生。
4、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施工、违章作业。
(十一) 根据建筑也具有高空、高处悬空作业的特点,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保障生产安全和健康,增强职工自我安全保护意识,避免发生工伤事故,因此,在下达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切实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1、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必须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熟悉安全技术施工方案的要求。取得相应的ABC类证。
2、项目部由项目经理和施工员在布置安排生产前,负责对各班组有针对性地进行作业的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同时由安全员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检查落实。
3、各班组长必须把交底内容要求逐条落实到每个作业人员和施工全过程,确保安全生产合理有序进行。
4、施工员在交底时,根据施工的工作流程,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在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不安全因素和应该隔离的危险区措施及不得违章作业做法必须详细交底清楚。
5、项目部必须按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为作业人员创造好安全设施和防护条件,防止事故发生。
6、安全技术交底台帐必须经交底人、被交底人双方签字,下页留给被交底人,交底人不能随意为被交底人一手签字,如伪造交底,一经查实,追查责任。
(十二)施工人员应遵章守纪,严禁酗酒、斗殴,严禁黄、赌、毒及各类违法、违纪行为。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除每周正常的安全检查制度外,由建设单位牵头,施工单位参加组成安全文明检查小组,不定期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检查人员由业主、施工单位安全员和电工组成。
三、处罚办法:
1、施工单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每次罚款人民币500元;如果因施工违反《协议》规定且造成举报投诉的,一经查实每次罚款人民币1000元;如果因施工方面原因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曝光的,每次处罚人民币5000元。
2、设立安全文明保证金制度。各施工单位交纳5万元人民币作为安全文明保证金,罚款从中扣除,施工结束后剩余的安全文明保证金归还施工单位。
3、本项目建立专用帐户,罚没款项存入专用帐户,并可用于奖励现场安全文明管理优秀的单位和个人。
4、本《协议》从 年 月 日8:00开始执行,现场处罚由监理执行,建设单位批准。
建设单位(签字,盖章):
监理机构(签字,盖章):
施工单位(签字,盖章):
第三章 合同通用条款
1. 定义:除本合同上下文中另有规定外,下列各词语定义如下:
1.1 “买方”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指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1.2 “卖方”是指投标文件为买方接受并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单位。
1.3 “检验机构”是指位于工作现场所在地的国家指定的检验部门或单位。
1.4 “工作现场”是指“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合同货物座落使用的地方。
1.5 “合同货物”是指卖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备件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6 “技术资料”是指与合同货物的检验、安装、试运行、性能考核、操
作以及维修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文件。
1.7 “技术服务”是指在合同货物的安装、试运行、性能考核、操作、维
修以及其他工作等方面卖方给予买方的技术指导、协助以及监督等。
1.8 “技术培训”是指在合同货物的安装、试运行、性能考核、操作、维
修以及其他工作等方面卖方给予买方的培训。
1.9 “安装”是指有关货物、备件和材料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设计图将零部件放置在适当的位置并连接起来。
1.10 “试运行”是指为验明合同货物的性能,在安装完毕后对单台货物(子
系统)和一系列货物(系统)分别进行的测试。
1.11 “性能考核”是指根据合同协议书的规定进行的,用以确定合同货物
是否达到所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的考核。
1.12 “验收”是指合同货物在性能考核中达到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
之后,买方对合同货物的接受。
1.13 “质保期”是指自验收之日起一定期间内,卖方保证合同货物的适当
和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货物存在的任何缺陷,买方不承担消除货物自身缺陷的费用。
1.14 “合同货币”本合同项下的支付中所使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1.15 “合同价格”是指在卖方完全和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后,买方根据合同规定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1.16 “合同生效日”是指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所有条件得到履行时
的日期。
1.17 “日”是指日历日数。
1.18 “月”是指日历月数。
1.19 “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专有权的统称。
2. 合同范围
2.1 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和提供“合同专用条款”
中规定的“合同货物”以及相关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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