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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1954.3-2013 徽州四雕 竹雕(安徽省).pdf

上传人:曲**** 文档编号:168333 上传时间:2022-10-20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137.7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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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97.195 Y 88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1954.32013 徽州四雕 竹雕 2013 - 09 - 28 发布 2013 - 10 - 28 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4/T 1954.32013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黄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黄山徽州竹艺轩雕刻有限公司、黄山市徽州区篁生雕刻艺术品有限公司、黟县雅风旅游工艺品厂、黄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伟、朱泓、曹永盛、胡永明、蒋震华、吴云霞、汪海霞。 DB34/T 1954.

2、32013 1 徽州四雕 竹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徽州四雕之一竹雕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验收)规则以及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徽州竹雕的制品以及技艺展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931 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 GB 1858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HG/T 3378 硝基漆稀释剂 DB34/T 1954.1-2013 徽州四雕

3、 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DB34/T 1954.1-2013徽州四雕 术语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留青雕 又名皮雕,是皮雕中的凸刻法,将图文留于竹皮(青)上,其余铲去为底(地)。如果图文再以浅刻法,分出层次,使具有深淡的墨色效果,为留青雕之上品。常用于笔筒、臂搁、扇骨上。以表现字画的用笔,用墨为其特色。 3.2 翻簧 又名贴簧,是一种竹制品的名称。可在竹簧上作浮雕、浅刻、深刻。竹簧大多制成器具,往往是一般商品,数量较多,罕有佳构。以深刻为主要刻法,刻痕中常嵌石青、石绿等色。现在还有彩色浮雕,和电烙烫画。 3.3 陷地深刻 始于清代前期的一种深刻技法, 比一般深刻更深。

4、竹林表面光素, 称为地, 所雕图像全部刻陷地中,有五六层,始达其最深处,故名“陷地深刻”。 DB34/T 1954.32013 2 4 分类 徽州竹雕制品按使用途径不同划分成以下 3 类: a) 陈设摆件类; 注:主要有香筒、屏风、挂屏、插花瓶、楹联、茶叶简和帽筒等; b) 文房用品类; 注:主要有笔筒、臂搁、扇骨和文房四宝盒等; c) 其他竹雕制品类。 注:主要有竹根雕、竹简等。 5 要求 5.1 原材料 5.1.1 竹材 5.1.1.1 应取自古徽州地区盛产的三年以上成年毛竹。 5.1.1.2 应根据竹雕制品的几何形状合理确定其制器形式。 5.1.1.3 应经干燥处理,处理后的竹材含水率为

5、 1216。 5.1.1.4 应纹理清楚、颜色均匀,无裂痕、无霉变、无虫蛀等影响雕刻美感的缺陷。 5.1.2 油漆 竹雕制品一般不宜涂油漆,以保持竹质的本色。当使用漆时,宜采用浅色油漆涂装,所用油漆质量应符合 GB 18581、HG/T 3378 的规定。 5.2 成品 5.2.1 几何形状 竹雕制品的几何形状应符合供需双方确定的图样要求。 5.2.2 规格尺寸允许偏差 竹雕制品尺寸应满足其装配要求或用途要求。产品的规格尺寸允许偏差应3。 注:规格尺寸允许偏差也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2.3 外观质量 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1 竹雕制品外观质量 项目 质量要求 光泽感 表面光滑 裂纹 主

6、要和明显部位不允许 粘结修补 允许技术性粘结,但不得有明显粘结痕迹 色差 主要和明显部位不允许 DB34/T 1954.32013 3 5.2.4 雕刻质量 表面应无崩茬、刀痕、砂痕。线条准确流畅、物像清晰,层次分明有立体感。凹凸和棱角、圆弧处应无缺角、铲底应平、不应有毛剌。 5.2.5 漆膜 5.2.5.1 涂装表面及底面颜色应均匀。 5.2.5.2 漆膜厚度均匀、手感光滑。表面不应有明显皱皮、裂痕、凹陷、针孔、麻点、鼓泡和划伤。 6 试验方法 6.1 竹材含水率 采用误差不大于 1的木(竹)材水份测试仪直接测定。任选三个试样,在每个试样选择有代表性的三点进行测定,记录最大值作为该试样的含水

7、率。然后计算三个试样的含水率平均值,即为竹材的含水率。当需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或仲裁检验时,应参照 GB/T 1931 规定的方法测定竹材含水率。 6.2 外观、雕刻质量和漆膜 自然光线下手感目测。 6.3 尺寸偏差 通过装配或组合试验进行验证。对于同一规格的竹雕产品,用能够满足测量精度要求的量器具,分别测量制品的高度、宽度、厚度尺寸,计算测量值与标称值的偏差。 7 检验(验收)规则 7.1 检验(验收)项目 加工质量,包括:外观、工艺、漆膜和尺寸。 7.2 判定规则 单一产品的所有项目检验结果均符合第 5.2 条相应规定时,则判该产品为合格。 8 标识、包装、运输与贮存 8.1 标识 产品合格证或说明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产品名称、制作单位名称、厂址、生产日期和执行标准。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8.2 包装 包装应结构合理、坚实,应能满足在正常条件下安全装卸、运输的要求。特殊竹雕制品的包装按供需双方的合同约定执行。 8.3 运输 DB34/T 1954.32013 4 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注意防潮、防晒、防霉、防污。 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湿度适宜、清洁的库房内。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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