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霄闲居”茶楼经营权转让协议甲方: 李 琼 身份证号 510213196510302827乙方: 邓志刚 身份证号 512928196610233018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霄闲居”茶楼经营权达成如下转让协议如下:一、 甲方将位于南湖路16号二楼2号建筑面积约320平方米的“霄闲居”茶楼经营权转让给乙方经营。二、 转让经营权方式及期限:1、甲方将本茶楼装修及设备设施全部所有权转让给乙方,所有权归乙方;2、甲方将本茶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消防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与经营本茶楼所需的一切相关证件提供给乙方,并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以上证照的年度审验。3、转让经营权期限为六年,即从2008年9月20日
2、至2014年9月20日止。转让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三、 茶楼装修费用及设备、物品转让:全部转让金额为人民币捌万元正。转让设备、物品为:1。5P挂机5台、5P柜机1台、3P柜机1台、电视机4台、冰箱1台、冰柜1台、发电机1台、开水器1台、微波炉1台、消毒柜1台、机麻机3台、电视柜5个、沙发7个、麻将桌2个、藤桌椅9套、电磁炉1个及现用茶具、餐具。协议生效后,以上装修及设备、物品所有权属乙方。四、转让经营权费用:乙方应每季度向甲方支付转让经营权费用人民币2100000元,大写:贰万壹仟元正,即月转让经营权费用700000元,大写:柒仟元正。五、甲、乙双方责任和权利1、乙方在租
3、赁期间,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觉缴纳水、电等费用。2、乙方在经营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件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处理。3、2008年9月20日前发生的与本茶楼有关的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自行负责(若因此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纠纷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经济损失)。2008年9月20日以后本茶楼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4、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正常经营,在经营权转让期间,如因经营场地租赁等问题发生纠纷而使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甲方应按每天叁佰元的标准进行赔偿。若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经营,甲方应赔偿乙方重新投入装修的费用及茶楼设备、物品全部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季度按时缴纳经营权转让费。6、乙方根据经营需要装修场地时,应征得甲方同意,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六、违约责任在6年经营权转让期内,甲、乙双方不得任意终止协议,如单方面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每季度转让费双倍损失(从违约时间起算至六年转让期届满时止)。七、其它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八、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一份。甲方: 电话:乙方: 电话: 2008年9月20日3